楊德昌神作的原型!真實「牯嶺街少年案」究竟多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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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德昌神作的原型!真實「牯嶺街少年案」究竟多殘酷?

文/既晴

校園內、未成年男女的戀情所導致的情殺案。媒體記事、文學創作發達,傳布自由戀愛觀念,使初戀年齡發生得更早。這類刑案以「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為代表。

第三,急速工業化的臺灣社會,特種行業的供需雙方數量激增,引起質變,原本單純銀貨兩訖的親密關係產業,在劇烈的競爭壓力下變得更具殺傷性,歡場情殺案成為一種日常。

真正引起社會重大矚目的校園情殺案,是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一九九一年,導演楊德昌將此案改編成電影《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是臺灣電影新浪潮的代表作品之一,這也讓本案成為臺灣校園情殺案知名度最高的一件。

一九六○年三月,就讀建國中學夜間部初中部二年級的茅武(十五歲),在公車上邂逅了隔壁班的劉敏(十四歲),兩人一見鍾情後開始交往,進而發生關係。為表真情,他對劉敏取名「小玉」,自取「鍾璧」,合為「鍾情璧玉」。此外,他見劉敏周遭經常有異性接近,遂與數名友人組織了「璧玉幫」,結夥對付情敵。

在幫派組織成形後,茅武綽號「老么」,另有「老大」任群、「掌法」李天民,及黨羽孔瑜、陳次候等多人。自此,茅武的行為開始產生偏差,專門負責處理與別幫太保的打鬥事項,曾經在校外打架而被記過,至一九六一年四月,又因隨身攜帶彈簧刀到校,被訓導處查獲後勒令退學,漸難與劉敏朝夕相處。

詎料,劉敏竟轉與茅武的同班同學、「海盜幫」太保馬積伸過從甚密,使茅武大感不滿。六月初,茅武曾去信警告劉敏,不要與別的男性交往:「我抱歉昨天打了妳,昨晚我一夜沒睡,我真想殺了馬積伸,但後來我一想不值得。如果我殺了他,妳也不會再愛我,而且殺了他反而覺得我沒用,何況還得償命。」但劉敏置之不理。

六月十四日,茅武約馬積申到南昌街冰店談判未果。至六月十五日夜,茅武再約美國新聞處前見面,放話威脅馬積伸與劉敏斷絕往來,否則就要殺他。馬積伸知情後,不敢赴約。茅武轉而約出劉敏,一邊談判、一邊走往牯嶺街去,到了七巷底附近,茅武要求劉敏與他發下海誓山盟,永愛不渝,但劉敏不願意,茅武殺意頓生,抽出隨身短刀連續在劉敏的胸部,背部,額部及肩部猛刺七刀,劉敏登時慘叫,當場倒臥血泊。

茅武案報導,《聯合報》第三版,一九六一年六月十六日。

茅武的犯罪動機也是典型的獨占欲,自始至終只鍾情劉敏一人。但劉敏並非如此,關於劉敏的新聞記述不多,但可合理推測,當茅武無法近身相伴時,她便與其他男性頻繁互動,逐漸產生愛意,才拒絕了茅武的海誓山盟。

少年少女的愛情觀有所差異,正處探索時期,原本就無法強求從一而終,然而,茅武已經為劉敏組織幫派、投注大量心神,只為獨占劉敏,一旦劉敏拒絕,「璧玉幫」等於形同虛設,在幫眾前恐怕顏面盡失,心理創傷更劇。深愛的對象必須死,才能獲得精神上的獨占。

由於案發現場鄰近七分局,劉敏的慘叫聲引起值日巡警注意,立刻趕到,發現茅武抱著受傷倒地的。茅武見警方趕到,立即佯泣,偽稱是劉敏的哥哥,警方馬上派車將劉敏送往臺大醫院急救,但抵達時已宣告不治。刑警察覺茅武樣態有異,追問兩人真正的關係,茅武又改口說是自己是未婚夫,露出破綻,警方當場將他逮捕歸案。

據調查,茅武家教甚嚴,父親茅澤霖就職於中央研究院,其上有兩個哥哥、兩個姊姊、一個妹妹。大哥、二哥均就讀臺大,大姐擔任教職,二姊就讀一女中,六妹也將在下學期考中學,家庭狀況可稱優渥。然而,茅武與劉敏熱戀後,行為逐漸出現偏差,甚至將穆萬森快意恩仇、手刃情人依銘之舉,視為英雄行徑。

穆萬森是一九五六年桃園「八德案」的主嫌。據調查,穆萬森欠下大筆賭債,需要賭本,於是便盯上了八德鄉的有錢人葉震一家。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夜,穆萬森夥同秦同餘、袁中古等七人一行入侵葉宅,手持尖刀威逼財物,被葉震之妻陳綺嵐所拒,大為光火,眾人遂痛下毒手。

穆萬森等人的犯案手段凶殘,屋中大太太陳綺嵐、姨太太謝如姬──戶籍登記為葉震的表妹、十四歲的女兒葉亞麗、三歲的兒子葉益群,以及女傭邱玉共五人全均遭殺害。當夜,葉震因公外出,逃過一劫。

次年,穆萬森一眾被逮捕歸案。但秦同餘、袁中古在逮捕、羈押期間陸續死亡,引起社會對警方刑求的質疑。穆萬森接受庭訊時,也呈現身體虛弱的樣貌,恐遭刑求。最後,穆萬森獲得平反,保釋出獄。

穆萬森出獄後,仍無正業,以賭度日。一九六○年四月,在中壢認識了西湖歌廳歌女呂翠華,藝名依銘,兩人同居。呂翠華曾有多次婚姻紀錄,原與海軍中尉港務官董作義同居,但她自身好賭,與董作義常有爭執,便離家尋穆萬森,後來,又見穆萬森收入不穩,再回董作義處,引起穆萬森嫉恨。

五月二十二日,穆萬森持刀前往基隆海軍聯誼社,殺傷董作義,刺殺依銘十二刀致死。穆萬森再次就逮,再次被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定讞後,一九六二年六月七日凌晨,穆萬森接受槍決。

茅武刺殺劉敏、穆萬森殺死依銘,兩案時間相差不到一個月。茅武是幫派核心人物,也與穆萬森的身分相當。亦即,當男性把女性視為幫派位階的附屬品時,殺死移情別戀的情人,反而成為一種「情聖」的真愛之舉。

茅武接受偵訊時,曾提及他與劉敏發生過肉體關係。但經過法醫勘驗,證實劉敏仍是處女。這是非常容易揭穿的謊言,卻依然鮮明地反映出茅武強烈的獨占欲。

一九六一年八月七日,臺北地院宣判,茅武手段凶殘,但因未滿十八歲,依刑法六十三條第一項,不得判死刑或無期徒刑,遂以殺人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民事庭判茅澤霖賠償十二萬九千五百二十三元予劉敏之母劉陳慶華。此案幾經上訴,茅武一度改判七年,一九六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高院更審後,十年定讞。


※ 本文摘自 《情殺的臺灣史》,原篇名為〈情殺一九六○〉,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