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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層少年沒有依靠、易感易怒,「公司」成為另類靠山

文/李雪莉、楊智強

二十六歲的柏楊,嚼著檳榔,右眼下方有一道明顯的傷疤,是少年時跟別人幹架所受的傷。柏楊很年輕就成為三重區「穎川堂」堂主,採訪這天,喑啞的母親、嚼著檳榔的沉默父親,還有三名未成年的少年隨侍在旁,看得出他是這個家與堂口的權力中心。

柏楊的父親好賭,十多年前全家為躲債從雲林搬到新北市。為了生存,柏楊很小就開始打零工,後來加入宮廟,跟著大哥全臺出陣頭,也曾協助管理地下賭場、協助收帳和討債,最後開了自己的堂口。

穎川堂座落在新北市一棟公寓大樓內,一進門馬上聞到淡淡的線香味,神桌上媽祖、關公整齊供奉、陣頭法器一字排開。這裡的大門經常敞開,來去的都是附近不喜歡上學的少年仔;他們之中,有的爸媽離異、有的父親酗酒、癱瘓,他們融不進學校同儕,時常在夜市裡或街頭徘徊。與柏楊遇上,自然而然就進了堂口,這裡的沙發成了少年們暫住的床。

除了給少年一個遁逃的空間,這裡,還給了他們少有的尊嚴和安全。

柏楊知道沒有家人依靠的少年需要錢,他帶著小弟們出陣。出陣前,少年為了扮神祇而「開臉」,畫臉譜就代表神明,開臉之後不能隨意開口;他們挺起身子拿著關刀扛旗子,收起平時的放蕩不羈,在人們短暫目光的焦點裡,享受老師或父母很少給予的肯定眼神。

底層少年沒有依靠、沒成就感、易感易怒,穎川堂於是成為另類靠山。「我們是穎川堂的」這句話一出口,就能在三重地區擋掉一些惡意的挑釁。柏楊的堂口沒有主流的教條,提供歸屬感和經濟的安全感,身為過來人的柏楊知道歹路不好走,除了偶爾出陣頭,他帶著少年做正職,像是開卡車、修摩托車、做廚房風管清潔等等,同時要求他們初一、十五讀經,修身養性。我們見到紋身刺青、頸帶金項鍊的少年們口中唸著《天上聖母經》:「菩提心廣莫難量、觸處放毫光,為瑞為祥,供養法中王……」

柏楊心底仍有些不可碰觸的底線,「傷人打架還好,不要欺負弱小」、「堅持不碰藥」,因為,「我身邊朋友十個碰藥,大概十個都死了。」

多數的地下互助網,遊走在灰色地帶,有些比柏陽的堂口更為複雜,它們以「公司」、「會館」的型態,吸引少年少女們前仆後繼進入未知的風險。

顴骨高聳、頭髮整齊、說話彬彬有禮的理凱,現在是輔導毒品犯罪更生少年「利伯他茲基金會」的員工。曾在監獄裡蹲了三年多的他,和我們說起被幫派吸收的過程。

十七歲逃家後,理凱經常出入臺北西門町的撞球店,在那裡認識了混四海幫的朋友。「剛開始是跟大家一起玩,然後就去住在那邊,大家做什麼都在一起。」久了,就成為「公司」的一分子。

離開家庭或是學校,少年容易被「公司」盯上。公司的業務多樣,如酒店、遊藝場、夜店、按摩店或三溫暖等,由於營運需要大量人力,公司會在特定地點撒網,吸收新血。理凱當時被公司分派到賭場當小弟,他的朋友們有的在酒店做「經紀」帶小姐,或是擔任「球板」組頭,在網路上吸收下線,經營球類運動的簽賭。

犯罪企業的基層勞工

公司或會館,是以往幫派的代稱。臺灣各地都有各自盤據的幫派勢力。

要接觸加入會館的少年不容易。這些少年為數不少,但像是走在另一個平行世界。我們透過毒品吸食者的人脈網,接觸到在竹北釣蝦廠工作的二十三歲小旭。

小旭的父親在他國二時過世,他認為自己應該承擔爸爸留下來的責任,很早就出外討生活,有一段時間,他每天下午三點到凌晨一點在遊藝場工作,凌晨四點起再到麵包工廠做到中午十二點。但為了賺更多錢,他加入了會館。

小旭隸屬「風飛沙」,跟在他旁邊,剛滿十八歲的阿冰和阿翔各屬於「院口」和「三光幫」,各幫所做的「事業」不同,有的跟著大哥在夜市「管理秩序」(收保護費),有的跟老大討債,或在酒吧裡當圍事。他們身上多半有大片紋身,其中阿翔的腳踝上刺了對幫派表示忠誠的「日月星」。

少年剛加入幫會時,幫會會提供固定的住所。受訪的幫會少年們說,他們多數先充當公司管理八大行業中的跑腿小弟,每個星期有幾千塊零用錢;過一段時間得到上頭的信任後,才會「升級」,深入公司的核心業務。少年們對上一層的管理者,有時也不叫「老大」或「大哥」,時不時用「老闆」稱呼,他們不見得知道最上頭的老闆是誰,因為在一個老大的上頭,總有更大的老大。

電影《艋舺》裡那樣明白可見的黑幫集結,近年很少出現在人們的視線裡,主因是執法單位近年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做為起訴幫派的主要法律依據,黑幫為了避免被懲治,想方設法「漂白」,盡量減少各種儀式、固定場所的活動,也避免有白紙黑字的規約。黑幫透過成立公司法人,或透過宮廟的地域性拓展,進行非法生意,操作大量的地下經濟。他們也吸收眾多在地的未成年少年,為他們拚命。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二○○六到二○一六年的統計,臺灣少年人口(十二到十七歲)的總數隨著少子化趨勢,已經下降了二一%,但少年刑事犯罪的人數只下降了六%。

若從犯罪種類和少年矯正機構的數字,會看到少年觸法的人數不減反增。毒品犯罪和詐欺罪人數在十年間,從七百八十九位增加為二千七百八十八位,成長了二.五倍;而進入少年觀護所和少年輔育院的人數,也從四八七一位增加到五千七百八十六位,上升了一九%。[3]而這些犯罪特性多半是組織帶領,少年們被有系統地運用在這兩項犯罪上。[4]

在整個販毒與詐騙系統裡,少年扮演著重要角色,他們主要擔任販毒鏈裡的「小蜜蜂」或詐騙集團的「車手」和「收簿手」。

小蜜蜂是毒品販賣鏈的最下游,每天守著一隻「生意手機」,裡頭是買家的名單,等待買家來電後送貨交易。他們接到手機後就騎車面交,賣一公克 K 他命可以賺三百到五百元,生意好時,一天上萬元都不是問題。對上游管理少年的「養蜂人」來說,小蜜蜂是很好的工具,一來年輕人涉世未深,少年被上游的人教導,一旦被警察逮捕,要馬上摔爆手機,避免名單外洩;二來年輕人的交友圈更容易找到對應的消費者,尤其近年 K 他命、搖頭丸、毒咖啡包等各式常在派對上使用的二、三級毒品[5],相當受年輕族群歡迎,還可進一步利用少年的身分將毒品滲入校園。

至於「車手」和「收簿手」,則是目前詐騙集團裡,最需要大量人力維持的底層角色。在詐騙體系裡,少年通常不會是在機房內設局或是操作電信技術的高階,而是必須在提款機前露臉的車手,或是四處收購人頭帳戶的收簿手。

新竹少年小旭就曾擔任收簿手,他以一本三千到四千元收購同學的銀行存摺,再以一本一萬元的價錢賣給上游,賺取中間的差價。「那時候真的很好賺,一天賣個十本都有可能。」小旭也說,除了銀行存摺之外,甚至連電信號碼、護照等,都可以賣出。

男孩們身旁也有不少女孩,她們有的擔任傳播妹,有的染毒後為了穩定的毒品來源,也當起小蜜蜂賺錢。男女孩多半念到高中就休學,通訊和社交軟體上分享的是他們賺到錢後吃喝玩樂的照片,同儕看見了便感到好奇,走偏門、賺快錢的訊息,快速在圈子裡分享、交流。

少年們加入公司或會館,有的是為了滿足物質欲望,但更多是因為家庭的破碎,為了獨立生活而誤入歧途。小旭就說:「我覺得只要有錢,生存壓力就不會這麼大。」跟著大哥們不規律的生活,環境裡又充滿酒與毒的誘惑,兄弟間搏感情宣誓效忠,很難不沾染惡習,像小旭已嚴重酒精中毒,若一星期不喝酒,突然聞到酒味,雙手會不停顫抖。

進江湖易,出江湖難

哪裡能給少年一條路,他們就往哪去。有時「公司」和「會館」會灌輸少年們說,十八歲以下犯罪成本不高。但實情並非如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之一條[6]規定,犯法的少年在執行處置完畢一定時間後,紀錄必須被塗銷,讓少年可以如同一張白紙,面對社會。

擔任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官超過十五年的蔡坤湖說,進入司法程序之後,法律其實並不會將少年當成「罪犯」看待,而是秉持《兒童權利公約》[7]的精神,以心智未成熟人來處理。通常在面對觸法的非行少年時,蔡坤湖認為多數法官的態度,是給予少年機會,希望他們可以改過自新。

但是,少年們鋌而走險犯下的罪,仍可能會影響成年後的人生。

「我們的個案中,有位小蜜蜂在他十七歲被抓,被十幾位買家給指認『咬出來』(供出來源)。若一條判一年,最少就要關上十幾年了。」利伯他茲基金會專員臧興國本身也是毒品犯罪的過來人,他認為,少年們並不清楚法律上所需承擔的風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或「販賣」三級以上毒品,無論成年與否,都會判處至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法官對少年可能網開一面,轉而以「轉讓」或「持有」等較輕的罪名起訴[8],但這並不代表少年可以免除法律究責。

除了法律上的風險,若少年在審訊期間將上游咬出來,會被幫派視為「抓耙仔」(告密者),那還得面對黑道的追殺。「那位被買家咬出來的少年就是這樣(咬出上游),改天被黑道抓住處理掉,屍體漂在基隆河上,我也不會意外。」臧興國說。

即使沒有牢獄之災,一旦進入了黑道的環境,被貼上標籤,就會像陷入流沙般難以抽身。

法官蔡坤湖說,他曾多次為犯案被列入保護管束的少年轉學,希望給少年重新開始的環境,但每回接手的學校只要看到孩子的案底,都會提心吊膽,甚至用各種軟釘子要學生離開。他說,很多學校對於「不聽話少年」的態度都是負面的,甚至採取隔離的方式,將他們從學校推給法院,他認為司法應該是最後的手段,還是應該從教育和生活面給予關懷與輔導。

只是社會很現實,如同蔡坤湖所說:「如果你被標籤成一個壞人、一個犯罪者,那你就真的可能會變成這樣。」

「一般社工都是在幫忙可憐的小孩子,但是犯錯的小孩子沒有社工在幫忙。」蔡坤湖認為,現行學校的輔導老師比例仍然偏低,但「一個正在往下墜的少年,社會以四、五個人力來照顧,若能及時挽救,都是值得的」。

註釋
[1]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規定,未滿十八歲,若有觸犯刑法之虞或是有以下不良行為者,為少年虞犯: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三、逃學或逃家。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五、深夜遊蕩。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2] 少年虞犯人數在二○一三年的人數最高,超過三千三百名。
[3] 二○○六到二○一六年,毒品犯罪的少年人數從五百一十八位增加到一千八百三十五位,詐欺犯罪從二百七十一位到九百五十三位。進入少觀所人數從三千九百四十九人增加到四千六百七十六人,而進入少輔院的人數從九百二十二人增加到一千一百一十人。
[4] 立法院已於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組織犯罪防制,特別是詐騙案件立法,加重「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之刑期,且不以犯罪組織之成員為必要,均科以刑責。同時增訂「法人及僱用人」等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而犯本條例相關犯罪之處罰。
[5] 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嗎啡與鴉片等。二級毒品:搖頭丸、大麻與安非他命等。三級毒品:K他命、毒咖啡與FM2等。四級毒品:一粒眠、蝴蝶片與煩寧等。
[6]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之一條,少年在保護處分或是刑期執行完畢後兩年,或赦免三年之後,法院應該通知保存少年前科資料的機關,將少年有關紀錄塗銷。
[7]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指出,公約應該遵守兒童權利宣言:「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
[8] 不同等級毒品中「製造」、「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所判處的刑責皆不相同。少年被判刑後,不會進入一般監獄,而是依照狀況進入少輔院或少年監獄接受感化。

※ 本文摘自《廢墟少年》,原篇名為〈江湖裡的少年兄──哪裡可棲身,就在哪裡生根〉,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