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朝媳婦「死後離婚」不葬夫家──怎麼回事?
文/盧建榮
唐代有些婦女死後歸葬本家墓園,這在表面上看是採不與丈夫同穴葬。但其實不是這麼回事。前舉主異穴葬的婦女為受佛教影響,此處以返葬本家、不與夫同穴葬的想法,應出於婦女與本家紐帶強的習俗。這樣的異穴葬就與本章所言受佛教影響的異穴葬,有著不同的文化基礎,前者出於儒家未興之前婚姻習俗,後者則源於佛教那種自絕於世的死後世界觀。拙作曾舉三例以言婦女婚後返葬本家墓園1,自是外表上看來類同於本章所言的婦女與夫異穴葬。
在唐代,有兩位女性,即孟心和邢芳,她們的喪事是由父母代勞,與其丈夫無關2。再有一位女子陳氏因父母雙亡,她的喪事由其叔父經理,先權厝外地有返葬家族墓園的打算3。這三位女子全死於丈夫之前,但由喪事全交付娘家,而非夫家,故可推知她們的丈夫將來不至跟她們同穴葬。這三例的誌作者對於如此葬所的安排無甚著墨,同穴與否不在誌文敘述範圍,很清楚不關死後世界的選擇問題。這類女子死後返葬本家之例甚多4,無涉本章章旨,可以確定。
為讓讀者放心筆者這種看法,茲再舉一例以明之。
京兆韋氏有一女子於十八歲嫁給一位楊君做續弦,前妻留下一男一女,自己則育有四子。韋氏死於景雲二年(711),享年六十歲。當丈夫暴斃後,韋氏命與前妻合葬一穴:等到她自己離死不遠時,卻囑咐其子要返葬她家族墓園。也就是,她標榜的是要跟先父葬在一處,她強調這是要完成孝心。韋氏誌文由其姪兒韋希損所執筆,對於她這種遺願,如此再現其事:
平昔之日,嘗召諸子勒言,以為孝實天經,哀纏風樹。生不遂于廬墓,死願陪于窀穸。5
韋氏兒子很聽話,就依她所願葬在「原父塋北一里間」,而且還說這樣「庶冥通也」。女子死後不管返葬娘家父塋附近,還是與先夫合葬一穴,就其文化實質而言,都是信持死後世界要繼續與至親共聚泉下的表示。唯在倫常上則有所區別:侍夫泉下凸顯的是夫妻情義,侍父泉下是為彰顯孝心。但為追求家族價值則一也,只是夫家與娘家之異也。
韋氏在夫妻情意和父女親情上,她選擇後者。這是否可進一步推想她生前與乃夫情感不睦,以致不怕物議,說她不願與夫死葬同穴?我想很難這樣推論。試想多少夫妻生前關係緊張者死後都以同穴葬為之,這是辦喪事後人有所隱諱其事故也。反過來,異穴葬很難說正好反映這對夫妻生前關係緊張故也。最要緊地,喪事和葬儀全操持在後死的家人手裡,人死為大,沒有必要以某特定方式來授人以柄說,這就是這對夫妻生前感情不睦的明證。相反地,愈是仇深似海的怨偶,他們後人也會力圖為他們先人遮掩。故而女子為表對丈夫的嫌怨,就以異穴葬對策實現之,是說不通的。
儘管社會上的主流價值教導孀婦說,死後最好與亡夫合葬,但仍有許多婦女莫說不與夫合葬,而且也不葬在夫家家族墓園,而是葬在自己娘家的家族墓園的。這樣的與夫異穴葬與佛教信仰無關,而是婦女與本家關係並不因婚姻而切斷與其家族紐帶的緣故。關於這點,前章雖略有探討,但此處值得再集中探討一次,以釐清疑惑。
元和七年(812),一位出身吳興沈氏的男子叫沈群,正在陜州安邑縣任縣丞,其妻楊氏(出身弘農楊氏)就在該年三月十五日病死宅第。夫妻二人婚後未有生育,只是楊家人要求沈家交還楊氏遺體以便歸葬邙山家族墓園。這是一件奇特的事件。真相究竟如何,如今只能聽憑一面之詞。那就是取得楊婦歸葬權的楊家製作了一份〈楊氏誌〉,這裡面講到楊氏在事奉婆婆和對待丈夫方面都未失職,只是思念娘家,乃要求丈夫別娶以便自己返家。〈楊氏誌〉是死者堂兄楊珽所寫,還講到楊氏的兩位弟弟楊珙和楊琚,於乃姊死後如何前往沈家交涉,最後如何爭取到乃姊遺體返葬鄉里,而葬所與祖塋和妣塋相對位置如何等細節,亦是敘述重點。楊珽再現其事於下:
以去家相離,疚心纏疾,每約于夫,請于姑曰:「願衣褐還家。請夫別娶。」夫與姑也,彌重而抑,請竟終于疾,以年月不通,沈氏先塋未祔。弟珙、琚等號訴夫強,請柩歸殯。姑也念爾婦勤,哀珙悌順,哭而許。勒爾之夫與珙護喪歸洛,權窆于祖塋東北,妣塋之東。6
這裡面有三點值得分疏。首先,楊氏請求返娘家,她提的條件是放棄嫁妝。第二,楊家人採哀兵政策向沈家家族直接施加壓力以迫沈群及其母。此處涉及經濟利益,很可能不是一筆小數字,才能打動人心。第三,卜筮者算不出楊氏當葬沈氏墓園的年月。凡此三項合在一起,沈母才以「念爾婦勤,哀珙悌順」的表面理由,允許了楊家歸葬出嫁女兒於自家家族墓園的計畫。
兩個士大夫家庭為了一場兒女婚姻引出死者死葬何家的糾紛。最後夫家放棄「妻為夫綱」的堅守底線,成全了有亡女的楊家的要求。楊家所憑藉的除了「人死為大」不足言宣這點之外,還有就是出嫁女念家情切的孝心這點。這是一個「妻為夫綱」與女戀本家這兩個文化戲碼之戰。
元和十三年(818),陽羨城中一戶尋常百姓家在處理女主人喪事。女主人娘家姓周,才四十四歲就死,遺下一位稚齡的男孩,和兩位未及少女之齡的女孩。喪家請一位鄉貢進士張師素操筆寫下〈周氏誌〉一文,關於周氏葬所,誌作者再現其事與筮卜文化有關,如下:
安厝于中江血瀆東北之平原,周氏祖業之園地,蓋從龜筮也。7
可見周氏死後並未葬在夫家墓園,而是葬在娘家的家族墓園中。這樣的安排,臧家和周家必有一番協調過程,可惜張師素並未就此點加以著墨,故而筆者也無從知悉其中底蘊。
會昌四年(844)一位出嫁女邢芳因病返洛陽邢家養病,不久去世,享年十九歲。邢芳的誌文是由乃父邢恂(官秘書少監)所寫,她的銘文由其姊夫劉珫遂所寫。這對翁婿在寫作上正好相反,該當篇幅長的誌文反而短,理當篇幅短的銘文卻出奇的長,而且長過誌文。邢芳死後葬在邙山,誌作者再現其事如下:
歸葬于河南縣平樂鄉杜翟村,禮也。8
此處究竟是夫家抑娘家的家族墓園之葬地呢?筆者研判應是娘家的家族墓園。何以見得呢?邢芳的夫婿叫韋承誨。這在誌文標題處,邢恂已指出其身分為:「京兆韋氏」之出身。還有誌文中尚提及邢芳的生身母親,如下:
實扶風縣君京兆韋夫人之出。9
可知邢芳是嫁給乃母娘家中子弟,很可能是表兄妹關係。據上兩項線索,再依據京兆韋氏家族其家族墓園向例都在長安,如今邢芳因病返娘家,結果死在娘家,她的喪事又是由娘家經手──從誌、銘文分由娘家所為知之──她的葬所又在洛陽的話,理應是邢家的家族墓園。韋、邢兩家本可因一對兒女婚姻而親上加親,不料結局出人意表,反以悲劇收場。邢芳才十九歲就去世,其父母之痛心可想而知。在情理上,邢家向韋家提要求要葬女兒於自家墓園,韋家多半依從。這可從邢芳病重,娘家即派人將出嫁女兒接回家中照料開始,即知韋家從生病就開始讓步了,不要說等到人死後更覺得有所欠負於邢家這一點了。
韋邢兩家在處理出嫁女該葬何處的問題,從〈邢芳誌〉是看不出絲毫火藥味的,也許實情就是如此,而不是邢恂在再現其事上有所隱諱也。
從以上三例涉及六個家庭,出嫁女死葬娘家是特殊之例,從論述上說,從前章中有標出「父女情深」、「情戀本家」之類說詞,本章所述三例則無論述提出,有行動無論述這樣的現象如何解決,倒是值得重視。其次,以上三例中,第一例因誌作者再現兩家糾紛之底蘊,雖係一面之詞,但至少我們後人可憑以知悉其中一些梗概。至少後二例缺乏兩家交涉之書寫,看起來娘家勢頭較強,至少死者在女方這一邊,男方一邊會自覺有所欠負吧,以致多所讓步。要之,結果是得遂女方要求,可得將出嫁女葬回本家墓園。這裡,筆者看到女子死後與丈夫採異穴葬,是非常強烈的。而且,這三個例子明顯告訴我們,與信不信佛無關。正相反,在佛教傳入中國之前,中國婚俗中女子與本家關係紐帶強者,會出現出嫁女死葬娘家,也就是與丈夫異穴葬的現象。更重要地,女子葬娘家凸顯的是女兒死後寧可與本家家人相處於地下這樣強烈的意願。這仍是中土家族主義的作用,勿庸置疑。
像前述宋氏(王挺妻)一樣將與夫合葬權讓給先夫人的繼室夫人,還有好幾位,此處講一位出身京兆韋氏的女子,法號「淨光嚴」。此例雖見於前述,但值得再細講一次。韋氏十八歲時嫁給一位楊君當繼室夫人。韋氏誌的作者是她姪兒韋希損(時官萬年縣丞)所為。韋希損敘及韋氏丈夫暴斃,韋氏自作主張將先夫與先夫人合葬,誌文作者再現其事如下:
尋而府君暴終,心事獨斷,因其卜厝,不俟終日,行周公之禮,命與前夫人合葬焉。10
楊君暴卒當然沒有遺言交代,韋氏乃作主讓他與前夫人合葬。
守寡後的生活,是韋希損所作誌文的一大敘述重點,除了講過簡樸生活之外,就是信佛,韋希損再現其事如下:
加以深警泡幻,懸探妙有,晏坐一室,諦觀六塵。雖泯色空,尚嬰煩惱。11
景雲二年(711)韋氏去世於長安靜安里私宅,享年六十歲,這時她四位兒子均已長大成人,而且個個服官。關於韋氏不願與先夫合葬的遺令,韋希損如此再現其事:
平昔之日,嘗召諸子勒言,以為孝實天經,哀纏風樹。生不遂于廬墓,死願陪于窀穸。12
這表示韋氏不僅不與先夫合葬,而且要返葬娘家墓園,還點定要在先父墓旁。韋氏抬出「孝」來合理化其行為。結果韋氏四位兒子毫無異議。韋希損再現其事如下:
諸子敬遵先旨,以其年七月二十九日,窆于萬年縣義豐鄉銅人原父坐塋一里間。庶冥通也。13
韋氏的葬法告訴我們,即使女子信佛也不見得改從異邦式死後世界的信仰,她還是堅信本土的死後世界,甚至尤有過之地不從葬夫家墓園,改為娘家墓園。在韋氏而言,她想像死後仍跟生前一樣,跟父親相處在一起。韋氏會找姪兒韋希損寫誌文,擺明就是娘家的觀點,同樣居官的四位兒子也拿她母親沒轍。
以上佛教帶給中國女性異邦式死後世界文化,給了女性一生唯一一次可以自我作主,決定脫逸本土家族價值相關的種種文化疆界,寧可死後世界侍奉佛祖,而不願再與丈夫先人再續相處同一屋簷下的生活。這樣的文化變遷竟發生在女性臨終前夕一刻鐘之時,這一刻鐘對於女性掙脫文化桎梏有多珍貴呀!唐宋女性用最後一口氣爭取之,多令人動容。這是中國婦女史上核彈級文化鉅變!中國父權文化在此受到重創!
NOTE
- 參見拙作,〈墓誌史料與日常生活史〉,《古今論衡》第3期(1999年12月),第五節婚姻,頁29-30。
- 同前揭文。
- 同前揭文。
- 參見陳弱水,〈試探唐代婦女與本家的關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8本1分(1997),頁167-248。
- 參見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頁446。
- 參見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下冊,頁1988。
- 同前揭書,頁2030。
- 同前揭書,頁2238。
- 同前揭書。
- 參見周紹良、趙超,《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頁446。
- 同前揭書。
- 同前揭書。
- 同前揭書。
※ 本文摘自 《死亡文化史:唐宋性別與婦女死後解放》,原篇名為〈十、婦女死葬娘家墓園與佛教異邦式死後世界無關〉,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