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尋求律師協助時,我們需要注意這些細節
文/魏千峯
何時找律師?
當您遇到債務糾紛、繼承、離婚、勞資爭議、醫療過失、房地糾紛、交通事故、檢調搜索、羈押或其他有關生命自由財產爭議時,您必須找尋法律專家詢問或進一步處理,此時您不曉得詢問何人,陷入痛苦無助的狀態中。
或許您可以到各級法院、各縣市政府或各律師公會所設置的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但法院等法律服務一般只能做基本的協助(五到十分鐘),無法針對個案作持續處理,因此,最後您還是必須將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交付給律師。此時,您遲遲未委託律師,除不知道親友或網路找到的律師是否為好律師,主要是擔心律師酬金是否昂貴,有無能力負擔。
的確,比較醫師費用與律師費用,找醫師看診乙次,在台灣實施全民健保下,只要數百元,但找名律師諮詢每小時至少四○○○元以上(參本章「律師酬金知多少?」)。然而,如果將委託律師當作重病或較大意外傷害住院比較,則兩者費用皆需五或六萬元之譜(指一般民刑事案件一審律師酬金),委託律師處裡一審案件時間通常至少三個月至六個月,比通常住院的需一週,前者時間又更長,其實委託律師不比住院醫治昂貴。何況一個人一輩子可能只找律師一次,正如一個人一生只可能住院一次類似。更實際的考慮是,您遇到法律爭議,縱使您不確知如何處理,您會認為對方欠我錢,就應該還我錢;或他開車撞到我,就應該賠償。但是真實世界中,卻非如此簡單。
法律事件處理講求精準掌握事實,充分搜集證據,綜合研判後再切入爭點,以法律、判例與理論支持,此往往牽涉相當專業與長期的法學訓練,並非一個外行人所能勝任。而在法院訴訟爭取勝訴,需要進行說服法官的能力,此亦非不會處理法律程序,不會使用法律語言的一般人所能掌控。這也就是到法院進行訴訟,除非是簡易的案件,不得不借重律師的理由。
因此,在遭遇重大法律事件時,您就必須找尋律師諮詢及處理,您才能及時搜集證據,並在最短的時間內進行法律程序,此可能包括發函、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及提起訴訟,以免耽誤時機。更何況在民刑事案件中,往往亦設有時效規定,這就是說您必須在特定期間(如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六個月,民事侵權行為事件二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因拖延過久,在法律上就永遠無法再行主張。例如甲被乙毆傷,此牽涉到刑事傷害罪及民事侵權行為賠償,前者依法在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提起刑事告訴,後者在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民法》第一九七條),超過此期間,您就不能有效提起民刑事訴訟。
及時與未及時找律師處理,對個人的權益能造成天差地別的結果。例如律師提醒您搜集何種證據,若能夠掌握此關鍵證據,您可能勝訴,反之則敗訴。又如在勞資爭議事件中,不論雇主或勞工意欲終止勞動契約,多設有「除斥期間」規定,若您不在此期間向對方主張,則在法律上則不得再行主張。以《勞基法》第十二條一項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例,依同條二項規定,應自知悉日期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意思表示,而何謂「情節重大」?律師可由法院判例來幫助您判斷個案是否構成,您獨自可能就無法判斷。在您無法判斷對錯的情形,權利就悄悄溜走了。
除法律規定外,司法實務上,對於當事人遲延主張權利,縱使符合法律規定之時效或除斥期間,法院也較傾向為不利之判斷。再如《勞基法》第十一條裁員解僱規定並未設除斥期間,但同樣的業務緊縮情形,勞工在遭受資遣的數月間主張雇主為裁員解僱,法院大多會接受,而判決勞工勝訴,然若勞工在一年或數年後再行主張業務緊縮,又已收受資遣費,則可能為資方主張最高法院採用之「權利失效」原則,此使當事人本具有某項權利,但因相當期間不行使,使對方正當信任債權人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不得再為主張。畢竟法律不保障權利之瞌睡著。
總之,遭遇重大法律事件時,就要及時找律師,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這有如身體病痛時必須找醫師治療一樣。聰明如您者,生病時會找醫師診治,遇到法律爭議時,也應該及時找律師處理。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請求或表達意思表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書函。兩者皆以雙掛號方式為之,法律上意義相差不大,但形式有別。前者由當事人以自己名義為之,向郵局購買一式三份,撰寫後一份寄達對方,一份留在郵局,一份由當事人留存。後者由當事人委託律師以律師為代理人名義為之。在一般情形,使用存證信函較律師函多。對方當事人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後,多會加以回覆,但收到律師函,對方當事人心理壓力較大,通常也會找另位律師以律師函回覆。當雙方律師各自收到對方律師函後,須以對方律師為交涉協商對象,不得略過對方律師,逕自與對方當事人交涉協商,否則,將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撰寫的內容,必須就人事時地物及欲發生何種法律效果書寫清楚。例如甲乙簽訂兩年為期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契約條款中約定自動續約條款,此即約期屆滿前兩個月承租人須表明不續約,否則租賃期約將延續兩年。若承租人在租期屆滿時不欲續租,則必須在租期屆滿前向出租人表示。在本例中,承租人在其存證信函中,寄件人欄書寫自己的姓名與地址,收件人欄書寫對方的姓名與地址,函中內容大意為:「敬啟者:本人與台端訂立之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某號某樓之租賃契約至某年某月某日屆期滿,茲在屆滿前兩個月表示不予續約,特此通知。」
朋友間發生金錢借貸,若借方拖欠不還,多會以存證信函請求返還,以免超過消滅時效(《民法》第一二五條)。因此,金錢借貸之債權人必須在債之關係發生十五年內,向對方請求返還,此時,存證信函就派上用場。此函內容大意為:「敬啟者:台端在一○○年一月一日向本人借貸之新台幣壹佰萬元,迄今仍未返還,茲以本函請求台端在文到七日內清償。」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金錢借貸時,法律上發生因「請求」而時效中斷之效果,但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一二九條、第一三○條)。可知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請求」並「起訴」,其債權請求權才能完全實現。
由以上兩個案例可知,發存證信函「目的」在於我方向他方請求或表達意思表示,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例如終止租約或請求還錢,函中文字必須簡要,勿須陳述過多,否則,有時反而造成負面效果。此在律師函尤須注意。有些當事人或律師認為律師函內容越長越好,其實是不正確的做法。我在執業三十二年生涯中,曾看過兩位年輕律師所發的律師函過長,反而對當事人不利。舉其中一個案例說明。
當事人甲委託乙仲介公司出賣不動產,約定該不動產售價最低價額必須在新台幣(下同)一五○○萬元,仲介酬金為售價之二%。本案該不動產以高出底價價額賣出,因未約定賣價超過一五○○萬元以上,如何計算仲介酬金,遂發生爭議。甲向乙公司表示扣除二%之仲介酬金後,應歸還其剩餘之價金。乙公司委託律師X發律師函給甲,洋洋灑灑寫了十頁,描述乙公司用盡各種方法銷售,使得該不動產賣價為一六五○萬元,功勞甚大,此較底價高出之一五○萬元應歸屬乙公司。客觀言之,本案原約定之仲介酬金為三○萬元,較底價高之金額應歸屬甲,若雙方有爭議,應依協商方式解決。但因X律師在律師函告知甲賣價為一六五○萬元,且有意侵吞其他價金,造成不利乙公司之情形,其實已違反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當甲找筆者處理本案時,我點出X律師之過失,回覆一封簡單的律師函,表示在仲介契約未約定高於底價售出系爭不動產時,扣除一五○○萬元的二%仲介酬金後,其他價金應歸屬甲,若乙公司主張額外之金錢歸責乙公司,則其相關人員有涉犯《刑事》侵占罪之嫌疑,但未指明X律師之過失,讓X律師自己勸告乙公司付錢即可。不到一週,乙公司扣除一五○○萬元二%之仲介酬金後,將其他金額如數給付甲。
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應慎重之,產生法律效果即可,若內容太長,難免發生言多必失的情形。筆者指導年輕律師或法務助理撰寫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時,一再要求必須清楚簡要,不要成為對方當事人或律師有利之資料。當事人轉交對方之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時,我會用「傾聽」的方式仔細閱讀,找尋在訴訟前解決爭議的可能。當我受任處理訴訟時,我也會詳細閱讀對方當事人或律師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往往它不只告訴我人事時地物,也會告訴我一些有利的方向或資料,當我發現對方的上開書函不嚴謹時,就可能獲得一些寶藏,轉化成為我方訴訟上有利的利器。
執業律師必須耐煩
律師必須耐煩,才能發現事實,找到適當的法律、判例與法理援用。尤其複雜的案件或中途受任處理陳年舊案,律師往往需要在夜深人靜下,整理重點,製作分析表,才能掌握重點;而查遍判例與群籍,往往費時費力,又未必能夠發現有利的依據,於是還需要用力的推演,才能達到目標的一部分;而將每部分匯總時,需要綜合的眼光取捨,才能完成一份周全的書狀。但是儘管如此,也未必獲得勝訴,於是耐住性子面對判決,平常心處置,才能分析出勝敗的原委與關鍵。
本文摘自《律師袍下的世界(十年經典增訂版)》,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