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嘻哈音樂中的取樣與版權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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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嘻哈音樂中的取樣與版權界線

文/吳沛恆

小帥是一位饒舌歌手,崇拜線上藝人「喪彪」已久,平日都在YouTube上搜集標註「#喪彪風格、#喪彪type」的伴奏創作,希望有天能寫出超越他的hit song。無奈自己編曲、製作能力不足,他只好商請製作人好友小美來一起合寫。小美一聽到有錢賺,馬上打開從免費網站上下載、裡面擁有各種樂器音色與單一樂器演奏簡短樂句的「素材包」,用拼貼的方式貼了一首全新伴奏出來。

試問上述事實會產生的著作權爭議?

放棄掙扎,直接看案例解析

音軌與記憶點法

在前一章提到,過去主流音樂的產出,是由作詞、作曲人先寫出主旋律,再按照主旋律去譜寫簡單的伴奏作成demo。等到唱片公司採用,再由製作人分派給編曲人進行創作(又稱「發編」)。

然而在晚近的主流音樂製作過程,開響創作第一槍的任務會改由編曲人主導。編曲人從過往只是按照demo的主旋律去被動譜寫伴奏的角色,轉變成主動地完成一首伴奏之後,邀請作詞、作曲人按照他的「伴奏」(業界稱做「空beat」)去譜寫主旋律、錄製demo,然後交給唱片公司。等唱片公司採用這首demo之後,才會有製作人、錄混音師、樂手等人進駐,那剩下的流程就跟之前講的相去不遠。相較從前大家坐在樂器旁嘗試各種和弦跟可能的樂句,這種新型態的共同創作模式可以將同一首空beat寄給數個詞曲作者創作,並擇優選取最好的樂句,而大大加快了創作的效率及品質,同時也象徵了音樂這種創作已經像汽車的生產線,變得更加工業化、標準化。

有別於過往的demo可能只有鋼琴、吉他簡單伴奏,近年來因為音樂軟體技術的提升以及風格的演變,使得我如果要錄製一套爵士鼓,不用大費周章跑去找鼓手、租錄音室、請錄音師,而是只要在鍵盤前面敲敲打打,就可以有一軌還不錯的鼓組。人聲的錄製環境音場也可以用電腦軟體模擬。因此晚近的demo變成了軍備競賽,大家的demo精緻程度都不亞於最終聽到的成品。

許多大型的版權公司時常會舉辦寫歌營(co-write camp/song writing camp),將許多創作者在短時間內關在一起互相co-write,以激盪出更大量的創作火花(同時攝取大量的酒精)。著作權法第40條第1項:「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創作不明時,推定為均等。」在co-write作者人數無法整除的情況下,多出來的零頭通常會分配給tracker;而創作過程中就算提供的樂句全部沒被採用、僅提供樂曲的修改想法,或是樂手跑來借開瓶器時順道幫忙搭個實體樂器,因為都有助於demo完整度的提升,還是都會意思給個5%。所以幕後名單那種作者名字串長到像族譜的,就很可能是在創作營完成的歌曲。因此每次寫歌營結束後,所有的作者都會在清醒的時候簽署一張比例分配的同意書,以避免事後發生新聞報導音樂人半夜喝酒一起寫歌到後來就著作權歸屬、比例爭執不休的情形。

Type Beat

所謂的type beat,指的是一首沒有詞曲而純粹以伴奏為主的作品,供其他人拿去延伸創作。它們的曲名常常會搭配流行的歌手名字、時下流行的關鍵字(例如「Chill」),使創作人可以搜尋到想要的風格。這些延伸創作的作品不管是節奏、速度、音色、配器甚至段落變化,都會參考標記關鍵字的原type beat。

在嘻哈圈,歌手會使用跟知名歌手相同的type beat來演唱不同的主旋律,藉以彰顯自身flow、押韻的技巧勝過於先前用它創作過的歌手。不過這也常常造成不了解這項文化的圈外人會以「抄襲」這種負面的字眼去評價這類行為,如2019年周湯豪的〈I GO〉即是用了TKAY的〈Travis Scott x Drake Type Beat〉。

而像前面提到co-write中的topliner,也很常因為沒tracker朋友(或更常是因為求快),會以type beat的方式去創作demo。但因為前面提到,業界在音樂著作的授權只會買詞曲,所以當製作人希望連同編曲一起買的時候,就會因為topliner無權販售他人的編曲音樂著作而碰到版權問題。不過這個問題只要請另一位編曲人依照原曲風格,避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樂句,重新編過就可以解決了(因為原本type beat的和弦進行不被著作權法所保護,詳見第四章〈音樂的抄襲(上)〉)。也因為最終作品的音色、樂句有所不同,原本type teat的創作人很難去證明其創作過程到底有沒有使用自己的著作、進而主張自己的權利。

不熟悉type beat授權制度的創作者,很常會以為網路上這些標示「for free」的type teat是可以用好用滿的,等到歌曲走紅了,才被原作者跳出來主張侵權。

※ 本文摘自 《當代音樂人求生指南》,原篇名為〈第二章|新型態創作與衍生爭議〉,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