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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令人欽羨的「荷蘭意象」並非荷蘭與生俱來

文/陳奕齊

臺灣酷兒運動的戰鬥路線是向邊緣挺進,荷蘭同志運動則是挺著胸往社會中心邁去。

2008 年 3 月中旬,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宣布,入夜之後,在知名的馮德爾公園中「公幹」(public sex)將是合法行為,只要當事人不影響到公園其他遊客,同時完事後不遺留垃圾即可。這種大方開放的作風令人咋舌,然而阿姆斯特丹警方此舉,其實是為了讓公園中尋尋覓覓的同志得到更多保障,以降低遭受攻擊的可能。

有趣的是,在這座紀念荷蘭知名詩人兼劇作家馮德爾(Joost van den Vondel)的公園裡,最有名的雕塑作品「路西法」,講述的正是天堂中最高位階的熾天使墮落成撒旦的故事。歷史的彼端是宗教意味濃烈的警示故事,當下的此端卻是踏青公園變成「公幹公園」,而這種「宗教上的墮落」卻成了當前荷蘭前衛進步的象徵。猶有甚者,阿姆斯特丹警方還特別呼籲,全國都能向此公園的前衛政策看齊。

這些寬容、自由與性開放的前衛形象,的確很符合荷蘭的社會現實,然而,這些令人欽羨的「荷蘭意象」並非荷蘭與生俱來,而是歷經了許多社會學習跟努力。尤其相較於其他各國,荷蘭社會對同志的權益保護與尊重的確是「差很大」。就讓我們打開身上的同志雷達,找尋這個差異的來源。

扶正荷蘭同志的推手

事實上,荷蘭法律一路修訂下來,從對同志的嚴打到寬容認可,並非一蹴可幾,而是許多先輩努力得來的。

在對同性戀者進行法律箝制的刑法 248bis 頒布隔年,一位荷蘭當地仕紳蕭勒(J. A. Schorer)便成立了「荷蘭科學人道委員會」(NWHK),並自力設立了圖書館、印製數十萬張傳單,以對抗不正義的刑法。二戰期間,荷蘭在納粹占領下對同志進行嚴厲打壓,大戰結束隔年,阿姆斯特丹亦隨即成立「莎士比亞俱樂部」,以文學欣賞會的形式對同志權益和議題進行探討,該組織隨後亦更名為「文化休閒中心」(COC)。1960 年代,性解放運動風起雲湧,COC 開始在社會中大方現身,1964年甚至在電視媒體中開始獻聲放送。

1960 年代的性解放運動,亦間接促成法律對於外遇通姦、墮胎、色情刊物以及性交易開始鬆綁,例如 1971 年修正了刑法 248bis 條款,接著 1973 年荷蘭精神健康協會不再將同性戀視為疾病,爾後甚至最保守的軍隊也解除了對同性戀的管制。在這脈絡之下,荷蘭有越來越多同性戀及各種性偏好者大量「出櫃」了。

1971 年,COC 階段性任務完成,於是改名為「荷蘭同性戀社會整合 COC」(依舊簡稱 COC),以強調其政治性格。同時,各種更為激進的男女同性戀政治團體、工會與組織亦在同年代陸續現身,同志運動自此走向多元紛陳與眾聲喧嘩的年代。

此時荷蘭同志團體的組織性力量,開始從國會、政黨政治以及政策性遊說著手,一方面依循著「一個都不能少」的社會整合路線(詳見下文),要求政府在法律上給予同性戀更加平等的對待,另一方面更要求政府挹注資源對國民與學生進行同性戀權益與文化教育。如此讓荷蘭社會在同性戀的「硬體」(法律制度及其保障)和「軟體」(國民尊重、文化容忍和社會寬容)上,都享有更公正與友善的對待。

此外,荷蘭政府更於1986年指定由「健康、福利暨運動」部門專司同性戀平權的相關事務,務求讓社會融合以及讓同性戀進入主流的措施,逐步落實在各部門的政策中。2001 年,「健康、福利暨運動」部長也做出政策性宣示,表明同性戀平權乃是不可妥協的原則,並透過各部會和各級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協作,共同推動「反歧視」與「社會接納」這兩大目標。

在這個過程中,最具文化鬥爭制高點的事件,則是同性戀終於「軟化」了陽剛氣鼎盛的國防部與軍隊。1973 年,軍方放寬同志進入服務,此後荷蘭軍方便致力創造良好環境來接受同性戀者。1987 年,軍方甚至成立了「同志與軍方基金會」(SHK),以維護軍中同性戀者的權益。2006 年,荷蘭政府更委託學術單位對軍中同性戀者的處境加以研究,以作為未來改善的參考。

從務實走向寬容

荷蘭人接納同志的事實、捍衛同志的人權,與整個社會的寬容氣氛息息相關。「寬容」似乎是荷蘭社會給外人最大的整體印象,不論是咖啡館中的大麻、以性為營生手段的工作者、安樂死的合法化,或是同性戀婚姻等等,在在都讓人感受到荷蘭特有的「寬容」氣氛。

事實上,寬容在與荷蘭畫上等號之前,荷蘭人更重要的特質是「務實」:一種經濟上的開放精神。荷蘭由於缺乏天然資源,只能仰賴地利之便做起買賣,因此商人的務實精神自古便鑲嵌在荷蘭人的性格中。從過去的歷史中常可看到,只要利益不受到侵犯,荷蘭人對於政治統治者或宗教信念不會太過計較。也就是說,務實的經濟態度,帶來了政治上和宗教上的寬容價值。

我們可以從十七世紀荷蘭人跟中國貿易的往來得到最佳印證。當時西方許多海上霸權國家爭相進入中國做生意,卻因為不願意對中國皇帝行三跪九叩之禮,皆無功而返。唯一的例外是荷蘭人。1656年,荷蘭使團抵達北京時,毫不猶豫便跟清朝皇帝磕起頭來,而此舉也為他們打開了通商的大門。他們輕描淡寫地說道:「我們只是不想為了所謂的尊嚴,而喪失重大利益。」

然而這種「彼此互不干涉」的寬容內涵,也致使各路宗教或族群匯聚於荷蘭,以尋求經濟或宗教上的自由,而阿姆斯特丹也是為了容納大量湧進的人口,九年內陸續開鑿三條運河,替阿姆斯特丹的都市規劃打下歷史性的基礎。

到了 1960 年代,全球性的解放思潮再加上世俗性政黨在國家體系中的運作,讓寬容產生了新的意義。此時寬容不只是消極地互不干涉,還得積極地遵守並捍衛某些普遍性準則,並認可彼此的存在。荷蘭對「同志」存在的高接受度,就是這種「寬容」積極意義的體現。

事實上,這種寬容精神,也讓荷蘭同志運動迸發出一種與眾不同的氣質,就是不以同志的異質性為訴求,而從同志作為「人」的事實和基本權利著手。

荷蘭法律與同志

同志在歷史上所受到的待遇,可說是一部血淚交織成的史詩。三百多年前,同性戀在歐洲不是被視為跟濃妝豔抹、忸怩作態的街頭妓女同類,就是被當成雞姦犯一樣看待。當時的同性戀者大多是祕密審訊處決,因為當權者擔心同性戀的敗德劣跡會玷污觀刑者的靈魂,讓群眾紛起效尤。

1811 年,荷蘭實行了相對進步的《拿破崙法典》,此時對同性戀者的刑罰才稍微減緩。即便如此,仍然有一百多名同性戀者被處死、數百名遭監禁。十九世紀後期,這些過分苛刻的作法才得到糾正,同性戀社區也逐漸形成。然而,同志的生活可謂冷熱交替,他們在法律和社會上的待遇,全賴統治者的態度和大眾的觀感。

1911 年,荷蘭通過了刑法增修條文 248bis,特別聲明禁止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同性性行為。此外,該條文規定的成年人年齡為二十一歲,而異性戀者的合法性行為年齡則為十六歲。如此差別待遇的理據是:同性戀如同傳染病,相當容易傳染給青少年和兒童。

事實上,該條文正印證了法國知名學者傅科的觀察:自從十七世紀之後,歐洲國家干預人民生命權力(bio-power)的方式發生了轉變,早期是以死刑來取走同性戀者生命(take life),後來雖讓同性戀活著(let live),但卻經由法律箝制,規訓著同性戀者的身體。而這種以病理學的眼光看待同性戀的性實踐與身體高潮,亦隨著納粹鐵蹄踩進荷蘭之際,悄然降臨。

1940 年,在納粹占領荷蘭並頒布 81 法案(Decree 81)之後,只要是男子之間的性接觸,不論年齡一律禁止。

納粹德國的嚴厲舉措,一方面繼承了傳統基督宗教對同性戀的不寬容心態,另一方面也是擔心納粹的大日耳曼優秀品種會因為同性戀蔓延而滅絕,因此,納粹對於非日耳曼「劣等種族」的同性戀者相對而言較不嚴苛。由於荷蘭被視為日耳曼的一支,因此荷蘭的同性戀會被起訴判刑、甚至關進集中營,且以男同志為主。

二戰之後,荷蘭經歷了戰後重建的經濟復甦,1960 年代,整個歐陸也展開了全面的社會文化運動與性解放運動。1971 年,荷蘭政府終於將刑法 248bis 修正條文中,合法的性行為年齡放寬至十六歲,與異性戀者同一標準。1983 年,荷蘭將憲法第一條中,禁止基於「宗教、信仰、政見、種族與性別」的歧視,加上「其他理由」,並將性傾向納入憲法保障範圍。

1994 年,荷蘭政府進一步頒布〈平權法〉(Equal Treatment Act),以保障同性戀者在就業與相關服務中享有平等權利。2004 年,〈平權法〉進行修訂,更明訂對同性戀或異性戀者的「騷擾」是一種歧視行為。如此一來,同志便能享有更加友善的社會環境與文化氛圍,而「平權法」通過之後,荷蘭社會也變得較為溫柔幽默。荷蘭有個小鎮公園,便是在公園裡放養蘇格蘭高原牛,以軟性驅趕公然親熱的同志,而不再是以武力驅逐或暴力相向。

1998 年,荷蘭政府更近一步制訂了〈註冊伴侶法〉(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讓同性戀伴侶可以經由法律登記註冊,讓同性戀者在婚姻、家庭及養育子女上,享有異性戀婚姻的同等權利。然而,伴侶註冊得到的是法律上「民事結合」的認可,但「婚姻」的神聖領域依舊專屬於一男一女。2001 年 4 月 1 日愚人節當天,荷蘭政府對異性戀者的民法法律體系,開了一個嚴肅的玩笑,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同意讓「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至此,荷蘭的同志權益保護與權利賦予,已遙遙領先世界各國了。

※ 本文摘自《新荷蘭學》,原篇名為〈一個都不能少:以「人」為訴求的荷蘭同志運動〉,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