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弄」出更多績效,我們反而在期待違法行為發生
文/王惀宇
曾經,我也對於偵辦刑案很有興趣。在實習時,我還利用輪休,跟著專案學長一起去查毒品、色情案件,想要學習發現刑案的方法。當開始擔任警察後,我也很常辦案,當時我的績效在同期中也算不差。
然而接觸得愈多,我便愈不知道自己在追求什麼。確實,我們查到了很多犯罪,但我們抓到這些罪犯,有讓社會變得更好嗎?
兩三年過去,我對這些事已經沒有興趣了;或者說,我會感到畏懼。為了達成那一些績效,在法律的界線反覆橫跳,讓我每一天都睡得不安穩。
長官為了績效數字,基層為了功獎數字。在這個只以數字評價一切的世界,一切都會為了數字而扭曲,無論是法律規範、人際關係、行為舉止,甚至是你的價值觀。
為了讓基層員警願意賣命,爭取績效,除了懲罰表現不佳的人外,長官還會用記功嘉獎來利誘。
所有的升遷、調職,都得看這些功獎。它與警察的人事體系互相綁架,也讓警察的績效主義繼續存在。
監察院曾經因為警察功獎浮濫一事發文糾正,但又能如何?如果限制這些功獎,就沒辦法讓基層警察為績效數字而活,警察的核心價值就會崩潰。
「弄」出更多績效,是警察的主流思想與生存之道
剛擔任警察的那一年,我也很在意功獎。除了上級的壓力外,還有同儕之間的相互比較,職場上也塑造「功獎愈多愈成功」的形象,我們工作目標都是在想辦法找出民眾的違法,以累積更多功獎。
其實我沒有需要功獎所累積的積分,但那樣的情境,依然會讓人為了功獎不顧一切。
為了累積更多功獎,我趁聚餐時請教績效好的學長。
「這個喔,你就想辦法『弄』啊。」
「弄?」
「很簡單啊──辦公然侮辱沒嘉獎,你想辦法把罪名喬成恐嚇,這樣就有嘉獎了。和平解決糾紛沒功獎,但只要你激怒對方,用妨害公務逮捕他,這樣就有了。買到贓物的,就把他依贓物罪移送。拿錯東西的,辦他竊盜……這樣就不少了吧?」
「這樣構成要件不符吧?」
「管它構成要件幹麼。警政署也講說案件來,就受理,你幹麼在意?反正是民眾要告的,構不構成關我們什麼事,移送書有拿到就好。
「長官根本不在意你案件怎麼來、之後會怎麼樣。只要刑案積分夠高,長官還不是頒獎給你?而且,如果你沒有刑案積分,因此被上面修理時,程序、要件什麼的,有屁用。
「放心啦,就算你送錯給地檢署,檢察官也會查證。就算案件不小心跑去法院,法官也會好好審判,民眾不會有什麼損失。這不是皆大歡喜嗎?」
我不知道學長到底是酒喝多了在開玩笑,或是他真的這麼認為,但類似的觀點,我還是會經常聽到。
「紅單開出去就好,就算民眾申訴撤銷,還是算績效。」
「搜出東西最重要,程序有問題……只要沒人講就沒事。」
真的是這樣嗎?
但無論如何,不擇手段爭取績效,賺取更多的功獎,就是警察的主流思想,也是我們的生存之道。
大家最想知道「怎麼做,績效最多」
當然,還是有很多同事抱持著打擊犯罪的信念,然而在現實的摧殘之下,許多人放棄了這樣的幻想,或是也成為追逐功獎的獵犬。
想要對犯罪者多一分理解、想要更仔細地調查案件,只會讓你的工時黑數增加,並且降低你抓績效的效率。
雖然這是一份與法律相關的工作,可是你做得愈久,不一定會累積更多法律知識,如同一位被法官當庭指責違法搜索的警員,警員對法官這麼說:「我畢業之後就沒有精進法律的認知。」
無論是在單位指導新進人員,或是回學校當助教教學生,比起「怎麼做是對的」,大家更想知道「怎麼做,績效最多」。
最後大家在意的是如何達到績效。
那些被逮捕的民眾,對警察來說就只是數字,準備在績效表上畫下一撇,但真的能把這個稱為「正義」嗎?我們不是在阻止違法行為發生,我們在期待違法行為發生。
看到有人喝酒準備開車,我們不會阻止他,而是等他開車上路後,把他逮捕。
雖然同事都覺得這個路口標誌設計有問題,但如果這個路口能為我們貢獻績效,不會有人想要通知交通局來會勘。
我希望自己的猜測,是錯的
而當中也會有人想要自己創造機會。
有一次,民眾報案機車失竊,我感覺很納悶。民眾所描述的位置並不是犯罪熱點,而且他的車輛聽起來不像是竊嫌會下手的目標,怎麼會被偷呢?
我在所內幫忙調閱監視器,幾個同事則到現場周圍尋找。大約一個小時後,「找到啦!停在隔三條街外的防火巷裡!」
報案人一邊跟我們道謝,一邊也喃喃自語:「我的車怎麼會在那裡?」不過既然車子找到了,自然也就沒有失竊一事,民眾高高興興地離開了。
雖然民眾不報案了,但我想繼續看一下監視器,做個瞭解。在我心想看得差不多了時,畫面中出現了長得很像報案人的機車,正被一個男子牽著……
畢竟是快十年前的監視器系統,解析度很差,又是在畫面的角落,我連那輛車是不是報案人的也看不出來。
但那個牽車的男子,他穿的深藍色長褲,感覺長得很像我身上這一件褲子……
因為周圍沒有其他鏡頭,沒辦法繼續調下去,而且就算調到了,民眾也沒有要報案的意思。這個連案件都稱不上的事件,該就此了結了。
然而,我還是不斷地想起這件事,並希望自己的猜測是錯的。
「你們這個就是學校教的正確方式不去理會,而跟著學長亂搞便宜行事,反正很少嫌疑人或被告敢對於警察的作為提出質疑,養成你們肆無忌憚、恣意妄為,不顧程序正義的作法及心態,還可自我麻痺、自我催眠,說誤認檢查、檢視等同於搜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 本文摘自《活得像個穿制服的人:我是警察》,原篇名為〈失控的正義〉,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