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組織社會的基本原則該用誰的價值標準?
文/石元康
自由主義為甚麼提倡中立性的論旨?他們為甚麼認為組織社會的基本原則,不應該對任何人生理想有任何偏袒?這主要是由於他們對價值採取了一種主觀主義的看法。自從休姆(Hume)指出由事實無法邏輯地推導出價值以來,價值就被認為是主觀的。事實與價值的區分在西方已成了一個文化建制(cultural institution)。這是整個古代宇宙論崩解後所必然會產生的後果。如果價值只有主觀的基礎,則不同的價值就沒有辦法比較,因為我們沒有一套客觀的標準可以用來作為評定甲乙二種價值高下。
如果沒有客觀的標準可以用來評定價值之間的高低,則當人們組織社會時,最好的辦法是把價值放在括弧中,在我們選取公正原則時不讓其扮演任何角色;這當然也就是中立性的論旨的意義了。從上面的分析,很清楚地可以看出古代宇宙論的崩解或是世界的解咒(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很自然地就引出了價值的主觀主義,而由價值的主觀主義,很自然地就引出了自由主義。
一般人都把自由主義視為一個政治哲學的理論,所關注的主要問題是政府的權限;與「自我」這個形上的問題沒有任何關連。但是沈岱爾的《自由主義及公正的限制》一書出版之後,這種對自由主義的看法就顯得太過狹窄。沈岱爾所要論辯的是,自由主義所提倡的「對優先於價值」這個論旨必須假定一個關於自我的看法,這種看法把自我等同於一種做選擇的能力。人的認同不需要靠任何外在於它的東西就能夠建立起來,沈岱爾把這種自我名之為沒有負荷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這種對自我的瞭解是笛卡爾以來現代人對自我的瞭解。現代人視自我為一個可以獨立於外在的世界而存在的實體。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此一命題所表達的就是這種可以獨立於世界而存在的自我。
為什麼「對優先於價值」這個論旨必須假定這樣一個自我的概念呢?沈岱爾作了極細密的論證。由於相對於「對」這個範疇,價值是次要的,而價值是每個人選擇的結果。每個人可以選擇不同的價值,同時也可以改變其選擇。因此,自我不能等同於他所選擇的目標及目的。如果目標及目的構成自我的話,則每次改變目標及目的豈不是等於自我也要隨之而改變?所以,構成自我的並非所選擇的價值,而是這個能夠做選擇的能力。洛爾斯指出,「自我是先於其目的的,這些目的由自我所肯定」。如果自我是先於其目標的話,則其目標就不是自我的構成要素。那麼自我只能是由能夠選擇目標的這個能力所構成。
自我與目標的分離,使得自我成為一個可以不必通過它以外的東西來界定的實體。由於人所選擇的目標和價值不可避免地是從他所存在的社會中選擇出來的,只有生存在世界中人才能作選擇,但是既然人可以被獨立地界定,因此,他的存在也是前於社會的。人之前於社會的看法在契約論中表現得最為明顯。根據契約論的說法,在訂立契約之前,人們就存在於前社會(presocial)的自然狀態中。自然狀態中的人已經擁有自己選擇的目標及價值。它們並非社會化的結果。人們訂立契約的目標是為了更有效地實現這些目標及價值。因此,社會只有工具性的價值。
這些自由主義理論的最主要的幾個論旨之間的關係,雖然可能並不是邏輯的蘊涵關係,但卻也不是偶然地組合在一起的,這些自由主義理論的多個部份構成一個內在相融合的整全體。其中的一個論旨如果被這個整全體以外的論旨所取代,這個整全體就減少了其融合性,甚至可能會解體。
本文摘自《從中國文化到現代性:典範轉移?》,原篇名為〈總論‧社群與個體──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的論辯〉,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