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平常匯款出國,國稅局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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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平常匯款出國,國稅局都不知道?

文/胡碩勻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通常為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

我有位客戶是臺北市某知名幼教業者。前幾年傳承給第二代,後來創辦人不幸離世,在申報完遺產稅後,收到國稅局來函詢問:「臺端╳╳父,於十多年來陸續匯出新臺幣約10億,請說明資金去向,是否有無處分與獲利,若有獲利,資金又流向何方?」

查詢之後才發現,原來多年來,創辦人將所賺到的錢陸續匯到紐西蘭,買不動產、牧場,還擁有許多綿羊,甚至他曾說:「暑假期間聽電臺廣播,不時會聽到王家牧場暑假遊學營的廣告,事實上那就在我紐西蘭的牧場附近,而且我的牧場比他大好幾十倍。」

這個案例給我們什麼啟發?

一、遺產稅是屬人兼採屬地主義,若被繼承人是境內居住者(有臺灣的戶籍,或死亡前2年內居留於臺灣超過365天),為屬人主義,所以你的遺產,不論藏在天涯海角,依法皆應併入遺產課稅!

二、你以為平時匯款到國外,國稅局都不知道,其實政府只是不吭聲,默默記錄等著你,當你去跟上帝喝咖啡了,再來算總帳!

過去曾有一名納稅人在配偶死亡前2年,也就是因重病無法處理財產期間,他以密集且巨額的轉帳方式,擅自將配偶在金融機構的2.04億存款,轉自他個人的銀行帳戶,而且在配偶病逝申報遺產稅時,沒有申報他所轉帳的2.04億。

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認定該行為逃漏遺產稅意圖明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將重病期間所提領的2.04億存款,全數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補徵遺產稅1.02億(因該案例發生時間是適用遺產稅舊制,故按50%計徵)。

國稅局除了要求他補稅之外,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移罰,經裁處還要再繳納漏稅罰鍰8,184萬(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合計在重病期間意圖將存款轉帳的行為,付出超過1.8億元的代價,形同其配偶生前轉帳的2.04億存款化為烏有。

像以上這樣我們可能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搬運大法,仍被國稅局視為遺產,須扣遺產稅,即擬制財產的情況分為2種:

1. 將亡贈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1138、1140條各順序排列的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若當中已繳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其利息,可以抵稅)。

2. 重病搞鬼──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不能證明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做了什麼用途,應將上述借款、價金或存款列入遺產課稅。

由此可知,遺產絕對要在人還很健康時就布局,等到生重病才要亡羊補牢,往往都已經來不及了。

※ 本文摘自 《節稅的布局(修訂版)》,原篇名為〈健康時就要布局,重病才想來不及〈遺產稅〉〉,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