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道德哲學」到底和「道德」有什麼關係?
文/石元康
洛爾斯在《一種公正理論》以及其他文章中所想做的正是建立一個實質性的道德系統,或者更加精確地說,一個有關分配公正的理論。因此,他很自然地會對於後設倫理學以及把注意力集中在後設倫理學這種趨勢提出質疑。我們發現他不止一次說過類似這樣的話:
一個公正理論所服從的方法上的規則與其他的理論是相同的。界說與意義的分析並不占據一個特別的地位:界說只是在建立理論的一般結構時所用的一項設計。一旦整個架構完成時,界說並沒有特殊的地位,同時,它與該理論的成功或失敗享有共同的命運。無論如何,很顯然的,我們無法僅靠邏輯真理與界說而發展出一個實質的公正理論。對道德概念以及一些先天性(a priori)概念的分析,無論傳統上怎麼了解它,是一項過於單薄的基礎。道德哲學必須隨意地去自由運用非必然性的假設(contingent assumptions)以及普遍性的事實。
洛爾斯的這段話雖然主要是在表達他對於建立道德理論的方法學的主張,但是,我們很容易從其中看出他對道德哲學本身的工作的看法。首先,他並不認為道德哲學的主要工作是對道德對話或判斷中所用的一些主要概念作分析。道德哲學的主要工作是建立一套實質的理論。這與上面所引摩爾對於本世紀初以來英美道德哲學家們的工作的描述是一個極為鮮明的對照。
其次,洛爾斯並不是認為概念分析完全不占任何地位,或者在建立道德理論時,可以完全不作分析的工作。這點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沒有任何哲學理論,包括傳統式的形而上理論,是可以完全離開分析的。他只是指出,分析在理論建構中僅占一個不是頂重要的地位,因為分析所能提供給理論建構的只是很小一部分的東西,它不足以作為建構理論的基礎。
如果道德哲學的主要工作不是對道德對話或判斷中的主要概念作分析,而是建立一套實質的理論,那麼這將是怎麼樣的一種理論呢?它的對象是什麼?它的方法又是什麼?方法論的問題我們在別章中再談,這裡只談它的對象及性質。
任何一個人,當心智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時,在日常生活中都會對事件及人物作出道德的判斷。他會指出某人某件事做得不對,或是某個社會的某條法律不公正這一類的判斷。作這種判斷所表現的是它的作者具有一種道德的能力及接受一組道德的原則,這種能力及這組原則,使得他能夠從道德的觀點來審視周遭所發生的事情。道德哲學的工作就是建立起一套理論來說明這種道德判斷的能力。
古典的道德哲學家把這種能力叫做道德情操(moral sentiment),因此,道德哲學所做的工作就是建立一個道德情操的理論。這種能力以及這組原則究竟是先天的或後天的,絕對的或相對的,道德哲學家們有著分歧的意見。但是,幾乎任何一個心智成熟的人都具有這種能力則是一個事實。建立這樣一個道德理論是極為艱難的工作。因為這種理論並非只是擺列一些人們對於人或事件或制度的一些判斷以及在作這種判斷時所提出的理由。
如果道德理論的工作是這樣的話,它變成是一種純然經驗性的工作,道德哲學家的工作變成是搜集經驗資料的工作。建立道德理論的工作是要提出一組原則,當我們把這組原則在適當的經驗環境中應用時,從其中我們可以導出道德的判斷,而這些判斷必須跟我們未經有意識地應用這組原則的判斷相吻合。
如果一個道德理論可以建構起這樣一組原則,則我們可以說這個道德理論對我們的道德能力提供了一個說明。由於大家日常對作道德判斷都很熟悉,因此,也可能會認為建立道德理論的工作並不像建立科學理論那樣複雜。但正是由於這種熟悉,使得我們忽視了這項工作的艱難。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為什麼米爾在《效益主義》這本小書中一開始就說:「關於道德上對、錯標準如何決定的爭論,到目前為止,進步是極為有限的。在構成人類知識的現狀中,很少情況比這點更出乎人的意料,很少關於最重要問題的思辨仍舊停滯不前在這種極為落後的地步。」
本文摘自《洛爾斯》,原篇名為〈洛爾斯對道德哲學的看法〉,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