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遇和偷情,世界上哪有不這麼做的人?
文/崔唯娜;譯/王品涵
「世界上哪有不這麼做的男人/女人」這句話,卻是因外遇而收到離婚起訴狀的被告最常提出的抗辯。
這是發生在數年前的事。夫妻倆都外遇了。儘管雙方都承認是自己犯下的錯,也同意離婚,但因為對扶養權存在爭議,所以還是走到了訴訟這一步
。
我的委託人案件是在確認另一半外遇後,最後在盛怒之下與自己多年的好朋友發生不倫關係的故事。如同電視劇《夫婦的世界》中,當發現另一半外遇後一心想著復仇的女主角,隨即與平常不斷向自己示好的朋友發生一夜情的情節播映時,我立刻想起了這個案件。不是只有電視劇才會出現「為了復仇而名正言順外遇」的故事,這也是現實世界極為常見的事。
當夫妻都外遇時,法律上會判定雙方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相等。然而,在某些夫妻已經完全分開且關係破裂的情況下,其中一方與異性的交往則不會被視為外遇(聽完雙方的主張後,法院會審慎檢視證據與情況後做出決定)。依據這項法律原則,我們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出席,即主張「由於對方發生外遇在先,因此我方是在婚姻破裂的狀態下發生外遇」。
出席前,我們預測對方應該會使用以下主張回應。
「反正雙方都有過一次外遇,那彼此的精神慰撫金就當作沒這回事了,談一談撫養權和財產分配就好。」
如果用常理思考的話,除了這種話以外,還能說些什麼?然而,在調解期日聽見超乎常理的話往往才是家常便飯。任何預測都是言之過早。
我的委託人另一半沒有律師陪同出席,他聽完我們的主張後,字字鏗鏘地說道:
「法官大人,我的確是外遇了,但對方是偷情,所以我理應得到精神慰撫金。」
太過創新(?)的發言,反而激發了我的好奇。原本一切都在掌握之中且無比乏味的調解室,氣氛開始變得不一樣了。不知所措的調解委員們的雙眼無處可去,只能與我對望著。
「外遇和偷情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經過片刻的沉默,其中一位調解委員開口了。緊接著,創新的答案又再次出現。
「我可能是一時失誤才外『遇』,但對方是在知道我外遇後才故意『偷』情,顯然是犯了更大的錯誤。」
這是在探討法律上故意犯與過失犯的差異嗎?當下,我真的差點為對方的辯論能力感到讚嘆。
儘管對方的從容態度,在完全沒辦法發出笑聲的空間裡,寫下了成功讓所有人爆笑的紀錄,但僅此而已。對方的主張遭到忽視,並且在沒有精神慰撫金的狀況下,協議了扶養權與財產分配的部分後,便讓兩人的關係圓滿落幕。
我再次感受到,法院真的是個能讓世上形形色色的價值觀現身之處。
另一個案件的調解期日。我以原告妻子代理人的身分與她一起出席調解,而被告一丈夫、被告二情婦則是在沒有代理人(律師)陪同下出席。當時是原告於自己懷孕期間確認丈夫外遇的事實後,便帶著即將臨盆的身體離開,並在娘家生下孩子度過大約百日的時間。
由於被告委任代理人是較常見的情況,因此看到兩名被告都沒有律師陪同時,我不禁感到有些疑惑。
「請問兩位為什麼沒有委任律師?」
大概也對此十分好奇的調解委員們率先提出疑問。此時,被告一平心靜氣地說:
「因為我覺得,由我自己解釋和說服妻子比較好。」
被告二則是一語不發地深深低著頭。幾乎等到調解程序開始約一小時後,才終於看到她的長相。
相較於似乎已經放下一切的被告二,被告一的雙眼好像準備了很多話要說,忙碌地轉動、眨動著。調解委員大概也察覺到這股氣息,於是先向被告一提問。
「原告希望以被告的外遇為由申請離婚,請問您是否同意離婚?」
看起來像是一直等著這一刻到來的被告一,用著充滿自信的語氣答道:
「不同意,我絕對不離婚。」
彷彿本人握有什麼處理權限般的態度。
早在踏進調解室門口與被告一四目相交的瞬間,我就有預感「這個人今天不打算離婚」,所以對這個回答並不驚訝,只是有點好奇他的理由究竟是什麼。
「是因為慰撫金的請求金額太高嗎?或是對原告還有留戀?」
面對我提出的問題,他的答案又再次超越了我的預測。
「整個韓國哪有一次都沒有外遇過的男人?如果為了這種事離婚的話,世界上大概就沒有夫妻不離婚了吧?這裡剛好也有男性委員嘛,您認為我有說錯嗎?」
被問到尷尬問題的男性委員不假思索地回答:
「整個韓國,包括我在內,還有非常多,一次都沒有外遇過的男人。另外,由於外遇是合法的離婚事由,因此就算本人不同意,單憑現有的證據,離婚也能成立。」
委員醞釀了片刻後,接著說道:
「還有,使用這種方式汙衊整個韓國的男人,聽起來令人相當不舒服。」
有別於言詞辯論期日,調解期日的目的不是與對方爭論,而是準備彼此的協議書,因此律師大多惜字如金。在我好不容易才壓抑住「轟」一聲竄升的怒火時,恰巧聽見男性委員沉穩地說出這一席話,感覺就像是有一股清澈的汽水在整個身體蔓延開來似的。酥酥麻麻⋯⋯不是那種強烈刺激的汽水,而是稍微平淡些的天然氣泡水。
或許各位會想「世上真的有人會說出那種話嗎?」但是「世界上哪有不這麼做的男人/女人」這句話,卻是因外遇而收到離婚起訴狀的被告最常提出的抗辯。往往將問題歸咎於,為了任何人都會發生的「平常事」造成家庭破碎的對方,而非犯下不倫行為的自身。明明自己才是做出這些行為的人,反倒埋怨起對方了。
二十多歲的我,在法庭遇到這些人時總會火冒三丈,但現在反而為他們感到遺憾。說出那種話的人,十之八九都是極度渴望不要離婚,畢竟就法律上來說,那種話已經是最低劣的手段了;因為這等於昭告全天下的人:自己是個犯了錯的配偶。也是啦,如果懂得盤算的話,打從一開始就不可能說得出那種話。雖然再怎麼說也不可能改變這些人的想法,但我仍然很想在此說一句自己當時拚命忍住沒說的話——
不那麼做的男人,不那麼做的女人,多得很。
※ 本文摘自 《從兩個人到一個人》,原篇名為〈不是偷情是外遇〉,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