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地主要怎麼節稅?
重建後,王先生可以分配到大約2,000萬元的權利價值(含土地),但在建築規劃中,坪數最小的房屋價值是1,900萬元,坪數再大一點的房子是2,400萬元。他該怎麼選擇?在稅賦上又有什麼不同?
文/黃張維
在實務上,權利人的選擇很難剛好和應分配價值完全相同。所謂應分配價值,是指與實施者(建方)的合作條件或權利變換的估價結果;但是實際分配價值,則是實際選房的結果。
例如王先生的例子,他的應分配價值有2,000萬元,但在實施者(建方)的規劃中,只有1,900萬元、2,400萬元兩種房型選擇。所以王先生可能面臨兩種狀況:一種是「超選」,就是實際分配價值大於應分配價值;另一種狀況是「少選」,也就是實際分配價值小於應分配價值。我們簡單地以買賣關係來看「超選」或「少選」,「超選」就是多買了其它地主的權益,而「少選」則是賣掉了自己的權益。
以王先生為例,原本他可選配2,000萬元,但他卻選擇了2,400萬元的房子,那就得先判斷這超選的400萬元是透過什麼原因取得,才能知道會有哪些稅賦產生。當實際分配價值大於應分配價值,從稅捐稽徵實務上來說,這400萬元主要是以買賣方式取得的,所以林先生得負擔買賣契稅,藍天佑這樣說明。
但如果都更是採「權利變換」方式進行,政府提供稅捐減徵或免徵優惠,所以王先生因為超選,需要額外支付的400萬元房地價值,會享有40%的契稅減免,但這個優惠只有參與權利變換的權利人才能享有,實施者(建方)就沒有這些減免。假如是危老案,因為法規制定時就沒有這項稅賦減免,所以就不用考慮這些問題。
假如王先生選擇的是1,900萬元的房屋,這屬於「少選」,根據國稅局頒布的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來看,少獲得的部分會被認定是出售土地的價值,所以原則上只會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則沒有契稅;但針對這部分,地方稅務機關是以「房地一體」的價值計算,也因此少選部分的價值(包含房屋跟土地),實務上還是會被要求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
在《都市更新條例》中,如果應分配價值小於「最小分配單元」而改領現金的權利人,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以台北市為例,在《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中規定:「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位基準,為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份、雨遮、露台、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
在最小分配單元的限制下,如果王先生選擇1,900萬的房子,還剩下100萬元的權利,因沒有等值房屋可選,所以無法參與分配,也就是屬於不能選配,而非不願選配,就可以改領現金(即領取差額價金),而領取現金的部分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即便王先生少選的部分會被認定為出售土地,但也因同時符合「不能選配」的條件,而免徵土地增值稅。
藍天佑也舉例提醒:假設可分配價值額是3,000萬元,但卻選擇了2間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剩餘1,000萬元的分配額則可以領取現金。不過,因實施者(建方)所規劃的建案本來就有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可供選擇,但權利人卻不選擇該款房型,屬於「不願選配」,這就與王先生的案例不同,如果轉換成領取1,000萬元的現金,這部分就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可減徵40%。
稅賦的規定極為繁雜,權利人遇到的狀況也很多,讀者們除了可自行蒐集資料外,建議洽詢專業地政士,找到最適合自己的選房方式。
※ 本文摘自 《大都更時代攻略 耕築居安家園》,原篇名為〈當地主超選或少選,如何處理才能節稅?〉,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