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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政治歸政治,xx歸xx嗎?」

文/費南多.薩巴特

公民是政治自由的主體,也是責任的主體,並且公民應該將責任付諸實踐。在公民權制度中,應該是公民決定共同體的政治意義,而不是相反。我們可以借用保羅.貝利.克拉克的表述:「身為公民就意味著不只要指引自我生活的軌跡,也要參與界定某些生活中的普遍參數;意味著他具有這樣的自覺,即我們與別人共用這個世界,我們在這個世界上生活,也為了這個世界而生活,我們的個體身分相互交織,相互塑造。」

公民權要求構造一個公共空間,我們可以在其間表達焦慮,展開論爭。在古希臘,當那些族長暫時將私事和生意放在一邊,聚在一起,平等地商討他們共同關心的問題,從那一刻起,他們就成為公民。差異性是一個事實,平等則是社會的一項功績、一種權利:以人類的眼光來看,平等更為重要。推行民主機制的民權國家承認選擇的多重性,但是這一多重性建立在人性普世化的基礎上。製造差異,算不上進步;推廣平等權利才是一種進步,例如普選(包括窮人和富人,男人和女人),人人受教育,人人享受醫療,人人領取退休金,等等。

粗略地說,在歷史上出現過兩類公民權:希臘公民權與羅馬公民權,或者也可說是主動公民權與被動公民權。

希臘公民權包含並要求政治行動,公民協同合作,共同決策。希臘人將那些不參與政治生活的人稱為「傻瓜」,換句話說,這些人的生活僅僅局限於私事,因此,他們就沒有能力在必要的社會層面上理解自己的生存境遇,也不能以自由的形式來生活。羅馬人的公民權模式與此不同,如果某人展示自己的公民權,那麼他可以獲得一定權力(例如聖保羅,他以羅馬公民的身分要求斬首之刑,而不是像普通猶太人那樣被屈辱地釘上十字架),但是其中不包括參政的權力,因為參政者僅限於羅馬貴族,或者說上層階級。羅馬底層民眾也享有一定的司法保障,也能領取到麵包,也能到鬥獸場觀看競技,但是他們無權參與政治。

事實上,絕大多數政府都是偏愛羅馬公民權勝於希臘公民權。這就是說,政府歡迎公民提出利益要求,或者祈求政府庇護(也包括大型演出、娛樂活動等),但是政府不喜歡看到人們參與政治。有一類公民受到執政當局的偏愛,他們就是那些「傻瓜」,他們高傲地宣稱:「我可不想捲入政治。」這種事怎麼可能存在?一個人怎麼可以生活在一個政治社會中卻對政治不聞不問?放棄政治怎麼可能不是一種政治立場?這當然是最糟糕的政治立場,因為我們原本具備參與決策的能力,現在卻將它讓給別人,自己還渾然不覺,殊不知那些政治決策或早或晚都會影響到我們自己!

今天,出現了兩種所謂「積極」的公民權替代品,專門提供給那些傻瓜公民。這當然是兩種贗品,它們要麼是篡改了自由的意義,要麼是篡改了公民權沒有限制的普世性。第一種方案是以「消費者」替換公民。但是消費者絕不能滿足平等的定義,因為人們的購買力不同,一些人可以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自由」。第二種方案是邀請人們成為「教民」,並以此替換公民。也就是說,首先要完完全全像某一教會、某一文化團體、某一種族集團的成員那樣生活,同時放棄民主的普世性,遵奉並忠誠於那個宗派,並要將忠誠放在首位。有時某些政黨本身也希望更多的教民而不是公民加入他們的行列(參看宗派主義),此時這個政黨差不多已經轉化為類似宗教裁判所的組織。顯然,一位公民常常是一個消費者,在某些場合他也可能是一個教民,但這兩種概念不是受制於具體情境,就是範圍過於狹小,因此絕不能讓這兩種限制折損了我們的公民權。

※ 本文摘自《哲學大師寫給每個人的政治思考課》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