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國定假日,到底怎麼放?
主講/陳業鑫 整理/楊倩蓉
新的一年即將來到,吵了近半年的一例一休《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雖然尚不知最後定案如何,但無論是依照政府版本採行「一例一休」,或是勞團堅持的「週休二例」,基本上,未來國定假日,勞工不外乎就是休假;如果沒有休假就要補假,如果不想補假,雇主就要加發一日工資。
展望來年,上班族不妨好好參考國定假日的休假辦法,提前做好明年度假計畫。
國定假日 3 選擇:放假、加發工資、調移
面對今年下半年讓企業與個人都感到紊亂的放假做法,在這裡提出說明:
舉例來說,國定假日該如何休假與補假?若落在週末及週日,該如何補假?
以今年 11 月 12 日國父誕辰紀念日適逢週六,以及 12 月 25 日行憲紀念日適逢週日為例,需不需要補假?如何補假或給付加班費?
按照《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凡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所以當然要給予休假。至於,如何補假或計算加班費?這要分 3 個層次來談:
- 給予休假或補假:如果國定假日落在平日,例如今年 10 月 25 日台灣光復節是在週二,那麼企業可以讓員工選擇當日休假,或是擇期補假;但如果國定假日落在週六或週日,自然需要補假,補假方式可由勞資雙方協議,在休假日前一日或是例假日的後一日補休。
例如今年 11 月 12 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落在週六,所以很多人都在前一日的週五補休;至於 12 月 25 日行憲紀念日因為落在週日,所以於後一日,也就是週一補假。 - 給予一日工資:若員工選擇在國定假日出勤,只要當日工作在8小時內,根據《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也就是加發「一日」工資的意思,且出勤時數不計入每月延長工時 46 小時上限內。若超過8小時以上,才開始計算加班費。
至於坊間有些誤傳「加倍發給工資」為加發「兩日」工資的說法,實是誤讀法律內容。 - 給予調移國定假日:若雇主與員工達成協議,選擇將國定假日當日應休的假,調移至其他工作天,只要經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即可。但切記,這裡所謂勞資雙方協議,指的是必須由個別勞工同意,不得以勞資會議來代替個別勞工決定。
此外,為了避免引起爭議,根據勞動部 104 年 4 月 23 日的函釋,選擇調移國定假日者,須「標定」調移後的國定假日,也就是雇主必須以書面來確認調移的國定假日及補假日期。
我的建議是,無論是平日班或是國定假日加班,都要填寫加班申請單,申請單上讓員工任選,是請領加班費還是另選補休日期,這樣就非常清楚有據了。
勞資若無共識,可參考內政部放假辦法
若勞資雙方對於國定假日該如何休假及補假,沒有共識,不妨參考內政部所核定的放假辦法,國定假日如果碰到週六,就提早在週五補假,如果碰到週日,就在隔日的週一補假。
此外,在這裡也提醒原住民工作者,《勞基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原住民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勞工之應放假日。
因此,原住民勞工可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的 105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依所屬族別及歲時祭儀時間來檢視哪一天可以放假,千萬別忘了自己的權益。
※ 本文摘錄自《Cheers快樂工作人 12月號/2016 第195期》,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