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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女權宣言」的她,被斥為「不正常的女人」,更面臨死亡⋯⋯

文/史考特.克里斯汀生

女權和女公民權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and of the Female Citizen

|西元 1791 年|

眼看法國新公布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和憲法都罔顧婦女權益,一名積極參與社會運動的女權主義者兼作家在氣憤之下,勇敢地提出激進宣言要求給予婦女平等待遇,革命中的法國將如何反應?

當法國的國民議會不顧女權運動者的強烈抗議,仍拒絕讓婦女在民權和政治上與男性平起平坐,演員、劇作家及政論家奧蘭普.德.古傑(Olympe de Gouges,1748~93年)決定據理力爭。

古傑生於法國西南部的一個小布爾喬亞家庭,於丈夫去世後守寡,後來和一名富翁發展出戀情。古傑在情人的支持之下,積極投入反對蓄奴和其他有風險的政治活動,也因此得以寫下許多政治評論和表現社會意識的劇作來宣揚普世人權。

婦女在法國大革命和法國社會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但男性不但完全把持革命的領導權,甚至拒絕推動男女平權,古傑為此深感幻滅。她和其他女權運動者希望能在爭取婦女選舉權、在婚姻中的地位與男性達成平等、遭家暴婦女與配偶離婚的權利等重大議題上有所行動。

於是古傑於 1791 年冒險發表一份簡短宣言,即《女權和女公民權宣言》,內容陳述男性同胞所忽略的種種婦女權利,甚至要求國民議會立刻批准通過這份 宣言。古傑執筆的宣言言辭鋒利,以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為諧擬對象,透過類似的啟蒙時代理性論述,暴露出法國婦女在大革命中仍持續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在當時的危險氛圍可說是極為大膽的舉動。

全篇以犀利尖刻的前言開場,古傑在其中將法國的不幸和腐敗歸罪於對婦女和其權利的打壓。接下來則參照《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大綱,將權利清單上的條文用字逐項修改成符合兩性平等。

例如第 1 條就改為:「女人生而自由,且持續保持與男人的權利平等。」第 6 條則聲明:「包括女人在內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皆有權依據個人能力獲得任何勛位、官職和公職,除品德和才能以外,不因任何理由而受差別待遇。」

在激勵人心的後記中,古傑勉勵婦女覺醒,並認知到自己也應享有《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闡明的所有權利。「婦女從法國大革命得到了什麼?」她提問。「唯有當所有婦女都清楚意識到自己處於如此悲慘的境地,而且在社會上失去了如此多的權利,這場革命才算生效。」

然而,國民會議並未如古傑所願將她的大膽宣言立即付諸實現。進入恐怖時代(Reign of Terror)之後,古傑更遭譴責為「不正常的女人」,於 1793 年 11 月被送上斷頭台。而古傑致力提倡的女權,一直到 1946 年才納入法國第四共和憲法。

※ 本文摘自《改變世界的100份文件》,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