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麵包店和布袋戲都扯進內線交易,但⋯⋯什麼是「內線交易」啊?
Photo Credit: Unsplash

【法律白話文運動】麵包店和布袋戲都扯進內線交易,但⋯⋯什麼是「內線交易」啊?

※原載於【法律白話文】網站,經原作者同意修改後轉載

禁止內線交易的理由很多,我們先來看看法學界所發展出三種理論:「戒絕交易,否則公開」、「受任人義務理論」、「私取理論」。

平等取得資訊理論

此理論認為,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一旦獲悉公司內部消息的人,必須「公開揭露或戒絕交易」。若不公開該消息,就不可利用該消息從事交易。換言之,任何人均有公開揭露消息或戒絕交易之義務。

一旦獲悉公司內部消息的人,必須「公開揭露或戒絕交易」

此理論最初為美國證管會在Cady Roberts一案所提出,後來受到美國法院所接受。然因涵蓋範圍過大,基於證券分析師本會分析資訊,基於效率資本市場機制而買進證券,一旦採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將無人敢做證券分析師,造成效率資本市場的無法有效率地運作。因此近年逐漸加以修正。

忠實義務理論

公司經營者利用自己的資訊優勢地位來坑殺股民,就像是透過隱瞞重要事項從事詐欺

此理論係為為補足上述不足,因而縮小涵蓋範圍所生:只有當行為人對股民們負有受託人或信託人義務等信賴關係時,才會背負「公開揭露或戒絕交易」的義務

而只有當行為人是公司董事、經理、大股東等重要人物時,才會被認為對公司股東須負起忠實義務。換句話說,公司經營者利用自己的資訊優勢地位來坑殺股民,就像是透過隱瞞重要事項從事詐欺,至於對於湊巧知道資訊的非負有忠實義務之人,只能說股票市場本來就是人人各憑本事,甚至因為機緣所生,並無處罰的道理。

私取理論

很顯然地,受任人義務理論的關係過於狹窄,導致美國在某些案件中出現被告是律師,雖然並非對於股東負有忠實義務之人,但利用參與併購獲得消息之便購買股票牟利的情形時有所見。 美國聯邦法院遂認為此種狀況下,有些人雖然與股民之間無信賴關係,但是能獲得消息是因為幫雇主工作,若將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機密消息竊為己有,反而會違背他們跟雇主之間的信賴關係,因此也不可以從事內線交易。因此私取理論可以說是將受任人義務理論的擴大版。

結語

我們可以從這三個理論看出一些端倪:那就是處罰內線交易的核心概念有兩個,一者認為內線交易破壞了公司股東和公司經營者間的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另一者則認為內線交易行為係具備資訊優勢者濫用資訊的行為,並不公平,且會妨礙資本市場的資源效率配置。

「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可以說是全面性地禁止任何人從事內線交易,因此被認為干涉市場自由運作,美國才從另一個角度發展「忠實義務理論」及「私取理論」,換句話說,利用內線消息一事本無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具備某些特殊身分而濫用該些資訊並不適當才加以處罰。

內線交易是濫用資訊的行為,而且破壞了股東和公司經營者間的信賴關係,因此必須禁止。

我們從法條上並無法明確看出我國的證券交易法採取何種理論。學界多認為係「受任人義務理論」與「私取理論」並行,但是法院實務上多以立法理由中寫道:「利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對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構成妨礙⋯⋯」為由,而採取「平等取得資訊理論」此一見解。

在本文中,我們透過這個案件回顧禁止內線交易的原因,我國法院採用了維持公平的「戒絕交易,否則公開」理論,學界則認為應限於違背信賴關係的情形才予以處罰。而不論何者,也必須該消息確實重要到會影響投資人決策才會構成內線交易。但如何判斷該數據是否明顯不合理到不會影響理性投資人之進場,此為值得思考之處。

※專欄內容為作家個人創作,不代表本站立場

投資不是你想的那樣:

  1. 工作、投資、談戀愛都會用到它──潛伏在你我之中的經濟學
  2. 另類投資法:這本《大亨小傳》要價24萬英鎊!
  3. 【GENE思書軒】愛因斯坦沒那麼神,以及為什麼要花錢投資科學研究?《完美的理論》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