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街抗議,為什麼需要得到政府同意?
文/法律白話文運動
1998 年 1 月 23 日,大法官說:「上街抗議,還是需要國家同意。」
先來說一下故事
1993 年 10 月,臺北縣環保聯盟的理事長張正修,因為臺北市政府把捷運工程產生的廢土違法傾倒在臺北縣轄區內的二重疏洪道,決定遊行抗議。沒想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卻說,依照當時的集會遊行法規定,張正修沒有在集會遊行前六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是核定「不准舉行」。
簡單來說就是:「誰叫你不早點申請,法律規定要六天前申請。你不照著規定來,那就不要遊行啊!」
申請遊行被拒絕,張正修很不滿;政府不給遊行,那我就定點請願。於是張正修與當時的綠黨黨主席高成炎、陳茂男等人,一早帶著一百多位臺北縣民,約好在市政府門口集合。誰知道,車隊一進到臺北市地界,還沒下忠孝橋,就被萬華分局警察舉牌第一次,稍晚又被舉牌第二次。隊伍到了西寧南路口被警察攔住,他們決定就地在路口演講。
過了沒多久,遊行隊伍繼續沿著環河北路、鄭州路前進,抵達長安西路、承德路口後,被大同分局警察攔下來。於是,張正修等人決定就地演講、呼口號,直到中午與市政府官員協商後,才就地解散。
事後,張正修等人被士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一審、二審都被判有罪。但是,張正修、陳茂男、高成炎等人不服判決的結果,決定聲請釋憲,要大法官說清楚,到底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有沒有違憲?
這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當我要集會遊行,一定要先得到國家的「同意」嗎?畢竟集會遊行常常是對政府表達不滿,難道我罵你之前還要事先得到你的同意?這好像怎麼看都怪怪的?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一開始就說,集會遊行因為影響國家秩序,原則上還是需要國家來點頭。但國家只能審查遊行的「時間、地點、方式」,不能審查遊行主張的論點。
集會遊行法規定,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大法官則認為,這種審查人民政治性言論的規定,過度限制人民的「表現自由」,所以違憲。
再來,萬一是「突然發生的事件」呢?我就很緊急啊!像是今天再不衝立法院,明天服貿就悄悄過了?那這時候我還要按部就班依法申請嗎?
後來大法官覺得,既然法律都有規定所謂「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哪來的美國時間「兩天前」申請集會遊行?法律這麼規定,要求每個人都有預知未來的能力,未免太強人所難。
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範疇,並沒有限制抗議遊行的性質。就算是偶發性的,也在保障的範圍內。因此,既然要求前兩天申請「偶發性集會」的規定很「母湯」,所以大法官們認為「偶發性集會」之例外,並不適用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這也就是說,基於憲法對人民集會自由的保障,兩天前申請偶發性集會的規定,應該檢討改進。
很得來不易的自由
一直以來,許多人把集會遊行視為毒蛇猛獸,但大家其實忘記了,集會遊行是憲法第 14 條中,明文保障的一種人權。這和工作權、生存權等其他基本人權一樣重要。
集會遊行曾經被污名化,這個社會花了好久的努力才讓它以比較公平的模樣展現在這個社會上。畢竟遊行是弱勢人民少數能向強勢國家展現不滿的窗口。這個窗口,總有一天你我都有可能會用到—— 因為我們有可能是強勢,但有一天也可能成為弱勢—— 不論你在哪裡,守住這個窗口,都應該是我們的責任。
也期待未來,我們的集遊法可以從「許可制」慢慢走向「報備制」。
※ 本文摘自《臺灣法曆》,原篇名為〈上街抗議難道要得到政府同意嗎?〉,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