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看不順眼,警察刑求他,法官讓他揹起殺人黑鍋
文/許玉秀(前司法院大法官、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
在警察可以隨時街頭臨檢,打開車門,看到駕駛穿拖鞋開車,可以根據違警罰法開罰單的時代,穿拖鞋開車,已經是違反違警罰法的行為不檢,那麼要變成公權力眼中的流氓,何其容易?娟芬在本書的故事中,舉出了新聞界的大樹如王健壯(雖然未遂)、文學界的巨擘如王文興,這些當年的文藝進步青年,也都讓警察有權力下手修整他們的儀容,這表示他們的言行,都屬「違法」範疇,而非僅止與道德規範牴觸而已。而當小偷一旦被逮到,可以一口氣被堆疊幾十件沒有做過的竊盜案,事屬稀鬆平常時,公權力讓眼中的不良分子揹殺人的黑鍋,又怎麼會眨一下眼睛呢?
流氓王信福,流氓和王信福有著相同的比重。但是和死刑犯這個生命大特寫相比,流氓,只能算王信福少年到老年的生命小特寫。不管是流氓或死刑犯,這兩種身分縱使和王信福脫勾,都顯然有著共同的生命背景。娟芬在本書中所描摹的時代地圖裡,不管是政治上的戒嚴,司法的史前時期或歷史時期,所呈現的公權力,都有著同一顆腦袋。這顆腦袋所行使的都是不受節制的權力,沒有基本的內在工作紀律,面對外界的質疑也依舊我行我素。就是這樣的腦袋,成就了這本書中王信福死刑冤獄的大特寫。
小特寫中寫得最深刻的,應該是一九五五年制訂公布的「取締流氓辦法」,也就是後來幾經修正而成,遭大法官三度局部宣告違憲,最終在二○○九年一月廢除的檢肅流氓條例。的確,一如娟芬所考證,以取締、整治流氓做為一種政治控制手段,中華民國政府不需要向日本政府學習,雖然日治時期有「取締臺灣浮浪者規則」。而且「懲治土豪劣紳」比起「取締流氓」打擊範圍可以更廣,中國人的手段比日本人厲害多了!不過要說日本殖民政府對流氓的整治有傳承,也不是不可以。這可以從受規範者的角度來看。從臺灣人民的角度來看,這套政治控制手段,沒有因為政權更替而改變,在中華民國到臺灣來以前,臺灣人不曾領教過中國人懲治土豪劣紳的手段,中華民國來到臺灣之後,就把懲治中國土豪劣紳的手段,施用在臺灣流氓身上,「被流氓」對臺灣人民而言,是有傳承的。
至於烘托王信福死刑冤獄大特寫的司法史前和歷史時期,娟芬以深入淺出的文字,配合具體個案,進行一場法學科普教育,例如審檢分立的歷史、法庭程序由法官依職權進行改為當事人進行等體制的改革;從警察、檢察官、三個審級的法官,如何操作不正當法律程序,沒有對質詰問程序、沒有直接審理、供述證據的前不巴村後不著店、偵訊筆錄如何成為教唆偽證的紀錄、法官對於刑求和誘導訊問如何無感,甚至似乎有心認真操作正當程序的法官,突然調離的不無可疑之處等,都能夠傳佈一些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知識,以及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這本書的核心故事,當然還是王信福死刑冤獄大特寫。雖然娟芬將司法運作區分為史前時期和歷史時期,但書中也沒有放心地宣告這兩個時期已經走遠,如果腦袋還是同一顆腦袋,也都可能繼續製造王信福們,書中的故事仍然會繼續上演。在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做成的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大法官宣告,對質詰問權是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刑事防禦權之一。二○○六年才出現在法庭上的王信福,有受到這號解釋的保護嗎?至於審檢分立?法庭上蒞庭檢察官照樣起立僅僅回答如起訴狀的情形,似乎也不少見;法官介入職權訊問,更是許多律師的抱怨;而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舉辦慶祝司法節球類競賽活動,也不是史前時期或歷史時期的事。法官絕對不會和被告的辯護人舉辦球賽聯誼,卻可以毫無罣礙地和作為原告的檢察官共同舉辦球賽聯誼,這是記得審檢分立的腦袋嗎?
所以建議讀者要特別專心地研讀、仔細咀嚼這個大特寫,畢竟這關係每一個人切身利害,因為不管是被違反行政法規或被犯罪,都不是你介入是非,而是 ── 是非找上你。王信福為什麼要逃?避開是非之地呀!但,是非還是找上他!
王信福的死刑冤獄大特寫
在娟芬的大特寫裡面,最早出現的場景,是偵訊筆錄製作過程的誘導訊問,以及除了被她一再嘲笑的滾落樓梯不算刑求之外,隱隱約約的某種可能脅迫、施壓等類刑求或真刑求的取供過程。如果向檢察官或法官控訴警察刑求,得到的回應,也都是查無實據,或者甚至置若罔聞,那麼誘導訊問在法庭上提出來,總感覺法官在心裡冷笑。刑求被調查出來,因而讓所取得的證據失去證據能力,並因此讓起訴事實被推翻的案例,可以說鳳毛麟角。
以邱和順案為例,縱使有警察之間對話的錄音檔,法官還是「非常嚴謹地」認為查無實據。至於刑事辯護人在法庭上指責檢察官取供來自誘導訊問時,法官真的當回事,還在判決當中否定誘導訊問所得證言證據能力的案例,當真沒看過。想翻轉人民對法官的不信賴,法院還真得努力舉出一批反證才行。
再說了,王信福死刑冤案大特寫裡面,警察磨個二十四小時得出四、五份內容互有差異的筆錄,只是誘導訊問而已嗎?看起來怎麼已經是教唆偽證了?檢察官有反應嗎?法官有反應嗎?更何況由檢察官主導的教唆偽證呢?如果法官連教唆偽證都可以假裝沒看見,誘導訊問難道不是甚至一點道德瑕疵都沒有?法官是因為這樣,所以對誘導訊問的質疑習慣性置若罔聞嗎?
關於判決品質的不能取信於人民,真是法官被冤枉了嗎?可以看看大特寫中幾個非常經典的例子,一個剛好和對控訴刑求的回應有關。非常經典,意思就是常態、非常普遍,不是特例。
王信福案一審判決說「上開判決(嘉義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刑事判決)非但完全未提及有證人吳俊翰於本院審理中所稱遭刑求之驗傷單,且認定吳俊翰警詢中之證述可採,是吳俊翰辯稱其曾於警詢中遭刑求云云,即屬無據,而無足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緝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這是甚麼意思?答非所問?還是警告被告不要挑戰任何判決?
被告所請求的,不正是請求法院,去調查十幾年年的判決為什麼不理會被告對於刑求的控訴嗎?不是控訴史前時期沒有調查,請歷史時期的法院調查嗎?判決竟然直接回答:以前的判決並未記載有證據?!法院當初沒有調查,當然沒有證據!不必親自到過去的故事裡面檢視一遍,直接承認以前的判決沒錯,這不就是擺明了自始不打算理會被告的請求嗎?所以對王信福的審判只是過個水而已?這就是法院面對刑求控訴的態度,清清楚楚地擺在那裡!
判決又說:「承辦員警於案發之初,亦不知係何人開槍,應無可能為故入被告王信福之罪,而刑求吳俊翰,要求其為不利於被告王信福之證述。是吳俊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尚難憑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緝字第二號刑事判決)娟芬說這是不負責任的臆測,因為法官顯然沒有仔細比對筆錄,警察老早認定王信福是主謀,而以這個方向在鞏固證人的證詞,證人沒有說到這個點上,是不能回家的。不過我倒覺得法官太搞笑了,這是賣萌嗎?法官完全不介意表現得讓警察覺得他們涉世未深?法官這是裝傻還是真傻?不正是因為不知道何人開槍,就不能破案,才會不惜使盡各種脅迫手段,以逼出不實證言嗎?王信福之所以成為警察眼中適格的犯罪嫌疑人,因為有不少證人說他有表現不高興的情緒,這是唯一可以製造殺人動機的線索。對警察而言,不滿的情緒是一個破口,從對歌曲伴唱帶缺漏的不滿,擴大到對人、對警察的不滿,對辦案的警察而言,就容易得多。以結案為最高工作目標的法官們,不可能不知道破案獎金也是警察的神聖目標,所以法官是在裝傻!
判決還說:李慶臨兄弟雖然因為賭大家樂曾經被警察逮捕,與警察有仇,但不可能因此向警察復仇。到了更三審又加了一句:時間隔那麼久,不可能是要復仇。(間隔那麼久?其實隔年而已。)但卻同時認為王信福因為點歌不如意,警察不跟他一起唱歌(這是未經證實的證言,假設是真的),而有足夠的動機殺害警察!
如果質疑王信福只是因為唱歌不順,怎麼可能就動了殺人的念頭?法官的回答,通常不是旁徵博引、仔細解釋為什麼這樣的動機合理,而會這樣回答:就是為了不一起唱歌這樣的細故而殺人,更可見被告惡性重大,故應處以極刑。去年夏天曾經喧騰媒體將近兩週的縱火犯湯景華案,針對這樣的質疑:只因為和遭縱火死亡的家人有口角和輸掉告訴傷害的官司,湯景華就有縱火燒死對方和其家人的故意,這樣的推論合理嗎?事實審法院沒有回應為什麼可以因而推論出湯景華縱火,就是為了故意殺人,而是直接認為正因為細故而故意縱火殺人,湯景華惡性重大,應處死刑。
這種答非所問、循環論證的邏輯謬誤,在各級法院的判決中,根本經常可見。這不是想怎麼判,就怎麼找理由嗎?這樣處處舌燦蓮花,死活可以任意說的刑事判決,令人萬分心痛地,還真不少啊!
※ 本文摘自《流氓王信福》推薦序,原篇名為〈這本書只有她寫得出來〉,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