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與出版商簽訂第一份有系統的版權合約,智慧財產權自此萌生
文/王飛仙;譯/林紋沛
嚴復在一九○三年十一月完成了《社會通詮》,這是他對愛德華.甄克思(Edward Jenks)《政治史》(A History of Politics)的翻譯。這也是他緊逼南洋公學和文明書局付給他「正確」版稅款項的一個月。他從和出版商不愉快地衝突中記取了教訓,如今或許更清楚版權落實上會遭遇的困難。嚴復最終將《社會通詮》的版權賣給商務印書館,雙方就付款和所有權規定擬訂了詳細指示及流程,這點完全不讓人意外。嚴復和商務印書館在一九○三年十二月簽訂《社會通詮》的出版合約,這是研究者目前找到在中國最早的詳細版權合約。合約中謹慎地界定了作者和出版商雙方的權利義務、版權的性質,以及作者印章/印花的使用方式:
一、此書出版發售,每部收淨利墨洋五角。其市中價隨時高下,紙、裝不同,批發折扣悉由印主之事,與稿主無涉。
二、此書另頁須黏稿主印花。如無印花,察係印主私印者,罰洋兩千五百元,此約作廢,聽憑稿主收回版權。
三、此書版權係稿、印兩主公共產業。若此約作廢,版權係稿主所有。
四、印行此書,如經稿主察出有欺蒙情節或稿主應得之利過時不繳,此約作廢。
五、每批擬印刷若干,須先通知稿主,以便備送印花。
六、譯利照出售之書,按帳於每月底清算,由稿主派人收入。
七、此約未廢之先,稿主不得將此書另許他人印刷。
八、如書情、格式、紙墨、校勘未精,稿主得以隨時商另改良。
合約規定《社會通詮》的版權由稿主/作者(嚴復)和印主/出版商(商務印書館)共有,所依循的原則是作者是書稿創作者,出版商是印刷流通的主要負責人。實際印製的書籍既是作者腦力勞動的成果,也是出版商資本投資的產物。作者和出版商之間的羈絆在作者授權出版商印刷其著作時形成,因此作者雖然創作了文字著述,但除蓋版權章/印花以外,不能干涉書籍生產流通的細節;書籍的定價也由出版商決定。換言之,印製出來的書冊是出版商生產的商品,屬於出版商所有。和《原富》的狀況不同,在這份合約中,嚴復要求的版稅並非售價的百分之二十,而是每售出一冊收取固定金額的版稅(○.五○銀元)。如此一來,無論商務印書館的《社會通詮》售價高低、是否打折和廉價翻印本競爭,嚴復都可踏實安穩地收取定額版稅。事實上,每冊○.五銀元的版稅超過《社會通詮》售價(一.二銀元)的百分之四十,較嚴復一年前《原富》出版時向南洋公學要求的比例,還多了一倍。
鑑於自己不會也不可能親自前往商務印書館的上海印刷作坊監控印刷流程與印數,嚴復繼續使用低成本的簡單手段,利用作者印信或印花來計算印製冊數和應收的版稅金額。在和嚴復的爭執中,廉泉曾宣稱偽造嚴復的印章根本輕而易舉,這句氣話或許激怒了嚴復。嚴復在一九○四年春蓋在《社會通詮》上的版權章,因此設計得別出心裁,精巧繁複(圖三之一)。這個印章在他譯自孟德斯鳩(Montesquieu)《論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的《法意》,以及他在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其他書籍,如《英文漢詁》,也可見到。這個版權印記由三環構成:外環是西方格言「Know thyself」(認識你自己);中間一環是中文版權聲明:「侯官嚴氏版權所有」;正中是一個燕子的圖形,取「燕」與「嚴」的諧音,是嚴復的個人商標。值得注意的是,共享所有權的理念也體現在這枚印花上。商務印書館在嚴復印花的外圍蓋上自己的印章(圖三之一的最外圈),表示創作著作的作者以及將之轉化為有形印刷書冊的出版商,皆已認證這冊書籍是正版。

資料來源:《社會通詮》(上海:商務印書館,一九○四)。
圖片來源:上海圖書館。
商務印書館果然成為嚴復的最佳合作夥伴。自一九○四年開始,商務印書館幾乎成為嚴復新作的獨家出版商,他們也逐步買下嚴復早年著作的版權。一九○四年二月底,嚴復辭去京師大學堂的職位,遷居上海,展開以著譯為生的知識分子新生活。在寫給學生熊季廉(生年不詳,卒於一九○六年)的信中,嚴復描述他新獲得的自由以及經濟生活的不穩定感。為開平煤礦和京師大學堂工作時,嚴復領取固定薪俸,但覺得自己受制於雇主。如今他的時間操之在己,商務印書館答應付給他的版稅也異常優渥,但現在「方仗毛錐」的他缺乏安全感。由於收入取決於書籍銷量,他的命運繫於書市之興衰。嚴復擔心著作的大量廉價翻印本可能會侵蝕他的版稅收入,敦促熊季廉找出潛在盜版者,要求他們不要侵犯嚴復的版權。正如廉泉對嚴復所言,商務印書館確實財力雄厚,即使面臨多家出版商翻印嚴復的書,或者遇到嚴復想要預支數額不斐的版稅,該館都能成為嚴復的後盾。舉例而言,嚴復在一九○四年至一九○五年的冬天前往倫敦,協助處理開平煤礦中英業主之間的訴訟,後來又到巴黎探望兒子,商務印書館為其負擔了三千兩的全額旅費。
小結
嚴復和商務印書館在一九○三年至一九○四年間擬訂的版權制度成為標準流程。商務印書館為嚴復開設版稅帳戶,一年結算兩至三次版稅,將錢存進帳戶。嚴復和家人用商務印書館提供的存摺來管理版稅,存摺在手就能隨時到商務印書館的任何分館提款。一九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嚴復在出生地福州與世長辭,過世後版稅由嚴家繼承。嚴復的長子嚴璩(一八七四─一九四二)接到父親的死訊後從北京趕回家鄉,途中在上海停留,從亡父在商務印書館的版稅帳戶提領了三千元,這個例子說明了版稅帳戶如何運作。至於這筆錢在當時大約價值多少,試看魯迅的例子:魯迅和兩個弟弟不久前在北京買下一座四合院,供他們兄弟三戶家庭居住,花費三千元。嚴璩得以從亡父的版稅帳戶提領鉅款,推測嚴復多年來累積的版稅應該十分可觀,可以說嚴復確實以譯著者之姿實現了目標,成功獲得「永遠之利益」。
嚴復的案例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史上意義重大,不是因為他是影響深遠的翻譯家和知識分子,也不是因為他成功賺進豐厚版稅,而是因為他對版權的理解和實踐與同時代人的看法有關鍵的不同。嚴復認為翻譯是他腦力勞動的產物,單憑作者的身分便足以讓他擁有著作的所有權。嚴復在一九○○年代努力推廣版權,所採用的語言、修辭、論點,和福澤諭吉在一八六○年代、一八七○年代的言論,有著不可思議的雷同。兩人都將版權定義為一種財產權,屬於作者所有,應受國家保護。兩人都強調版權和西方列強的國力與進步息息相關,主張利潤壟斷權可以鼓勵思想創新。儘管如此,福澤諭吉和嚴復之間有一點根本差異:如第一章所述,雖然福澤諭吉提出這些論點是為了提倡身為作者所擁有的版權,但同時代人之所以承認他對自己的刊物所有權,主要是因為福澤身為藏版者,持有用來將他的書籍實際印刷成冊的雕版。與此相反,嚴復對親自涉足出版業不感興趣,他強調自己創作了翻譯著作,試圖只以這點做為所有權的合法性根據。嚴復認為,版權是作者對其思想創作的所有權,而非前幾章論及的對生產工具的所有權。
嚴復思想創作的具體產物是其譯稿。在和張元濟談判討論作者是否有權獲得長期版稅時,嚴復非常清楚他的提議和當時傳統的譯稿交易方式大為不同。傳統上,作者一旦售出書稿,書稿的所有權就從作者手上轉移給買方(出版商),作者不能再聲稱書稿是他的財產。舉例而言,根據韓嵩文(Michael Hill)對林紓著譯生涯的研究,林紓的譯稿大多直接賣斷,他只從出版商收取買斷版權的一次性款項。林紓雖然是收入優渥的暢銷作家,但他所獲得的報酬取決於譯稿長度而非書籍銷量。一位友人戲稱林紓家是個「造幣廠」,形容林紓動筆的每時每刻都能賺進酬勞,不過林紓若要持續造幣生財,就必須在「造幣廠」不停翻譯新小說。
林紓把完成的譯稿視為文化產品,一旦賣給出版商,就不再屬於作者所有,因此作者也無權享有書籍銷售產生的後續利潤。他認為賣斷譯稿收取一次性報酬是常態,身為作者無法再提出更多要求了。緣此之故,林紓在譯作《玉雪留痕》的〈序〉中直言:「天下著書之業,與商業本分二道……若著書之家,安有致富之日。」《玉雪留痕》譯自哈葛德(Henry Rider Haggard)《米森先生的遺囑》(Mr. Meeson’s Will),是關於一位女作家被富有出版商坑了,簽下極不划算的版權交易,但最後嫁給該出版商的繼承人,皆大歡喜的愛情故事。林紓批評情節荒誕不經,稱哈葛德的「奇想……至可笑矣」。
相較之下,嚴復認為即使已經售出譯稿,身為作者的他依然保有對著作的所有權。他的版權並未完全轉移給出版商,反而延伸至根據譯稿印製而成的每冊書籍上。這讓嚴復對版權的理解,在根本上異於同時代多數人的觀點。嚴復認為版權是智慧財產,其他人則往往將版權和持有生產手段聯想在一起。然而嚴復實現版權觀的方式,並非透過筆墨文章提倡這個文明法則,而是直接身體力行。正如本章所示,嚴復和幾個書商一同摸索出共享書籍版權之道。他最終在一九○三年至一九○四年間和商務印書館發展出一套可行制度,往後成為了中國其他作者和出版商計算正確版稅的標準流程。商務印書館將同樣的制度套用到梁啟超、蔡元培、林語堂等作者身上,提供「版稅憑摺」給重要作者,記錄他們的版稅帳目。其他出版商也仿照《社會通詮》的合約和作者簽訂出版合約,例如一九二○年代,魯迅同樣是利用作者版權印花的數量,將數字詳細記錄在日記中,藉此計算出版商北新書局應該付給他的版稅金額。
※ 本文摘自 《版權誰有?翻印必究?》,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