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戀愛除了兩情相悅,還要遵守SOP才會順利?
作者:伊娃.易洛斯(Eva Illouz);譯者:黃宛瑜
《愛瑪》,就像奧斯汀別本小說,堅持未婚男女應在親族鄰里框架底下展開交往。雖說親友監督可有效控制跟約束個人選擇,但這並非我要強調的重點。我要強調的是,未婚男女一旦在親友框架下接觸,「女性自我」將被捲入綿密的社交網絡和親屬關係,受到親朋好友嚴密保護。仔細檢視奧斯汀(及很多小說家)刻劃的追求情節,就會發現女人不像男人那樣,頻頻遭到審視跟檢查。男性必須在眾目睽睽下展開追求行動,動用各種社會關係,通過層層「媒介」,才能接觸到心儀女子。文學評論家詹姆斯.伍德(James Wood)觀察到,《理性與感性》的艾麗諾「決定好好認識威洛比這個人,不僅要透過她本人的觀察和別人提供的情報,更要仔細打量他如何對待她的妹妹,從各個角度檢驗他的品格。」18想要了解一個男人,最好透過別人的眼睛。莫莉.朵思.桑福德(Mollie Dorsey Sanford)住在科羅拉多州拓荒區,她在一八六○年日記中寫道:「奶奶那可愛的老腦袋瓜認定他就是我的愛人,而……我相信他就是我自己。我跟他這麼久沒見面,今天他過來,我才意識到自己非常在意他。」19愛情必須透過奶奶、以奶奶為媒介,才會被披露,向莫莉揭示情歸何處,因為對方早已成為她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融入她全家。挑選對象要觀察入微,了解透澈,這樣才有把握兩人從社會層面到心理層面無比契合。再舉個例子,在《勸服》一書中,羅素夫人對安.艾略特影響極深,她認為安的初戀(也是唯一的)情人溫特伍上校配不上她。從現代人的感情觀看來,我們也許會膚淺解讀成,由於羅素夫人對溫特伍抱持負面評價,迫使安放棄自己深愛的人。但換個角度想,若非安的自我受到嚴密保護,牢牢地鑲嵌在親屬網絡裡,羅素夫人也沒有機會鑄下這等錯誤。奧斯汀確實有意呈現此一體系的侷限與缺憾,安所處的社會環境始終未能把個人內在價值跟社會地位切割看待。不過,安跟讀者對自己的判斷會這麼有把握,乃因他們有很多機會驗證自己對溫特伍的觀察。當然,不管在英國或美國,「追求」通常跟驗證程序沒兩樣,檢核追求者的說法,考驗對方做人實不實在。「『追求』像是一場遊戲,裡頭充斥著欺瞞、表面功夫、甜言蜜語。所以,我們必須揭開假象,確定『對方』多年後仍是你最親近的朋友。」20
而我們從未來岳父母嚴格審查男方聲譽一事,便可看出當時的人如何小心監看追求者。例如,山謬.克萊門斯(Samuel Clemens,即後來的馬克.吐溫)先是應奧莉薇雅.蘭登(Olivia Langdon)家人要求提交推薦信,經過對方核可後,才開始追求奧莉薇雅,繼而求婚。等到整個程序都跑完了,克萊門斯如此評價自己:
我相信,推薦我的人都會說我從未做過歹毒、欺瞞、傷天害理之事。他們會告訴你,七年前向我敞開的大門,迄今依然向我敞開;我七年之間所結交的朋友,至今仍是我的朋友;不論我以前去過哪裡,今天我依然可再度拜訪——光天化日下,抬頭挺胸走進去。21
這個例子說明了當時的情況:在婚前交往階段,女性的自我被嚴實地「封裝」在親友關係中。或許女方還在觀望中,也或許她已經慢慢跟對方培養出感情了,但不論在哪一個階段,親友團莫不積極參與。由於很多人參與評估,一起考核追求者和未來的夫婿,所以,女方本人的見解恰可反映她的社會網絡,更是她個人社會網絡的延伸。隨著身邊親近的人紛紛表達意見與看法,女方對男方的情感也跟著被激發。情感與判斷緊密交織,個人感受和集體觀察盤根錯節,這就表示未婚男女從墜入愛河那一刻,直到他們決定未來配偶為止,莫不沉浸在其所屬群體的道德世界裡,她/他的感情生活纏繞了無數她/他對別人的承諾與義務。戀人自我——男女皆然——受到眾人綿密的牽制和保護,這一干旁人,有的當仲裁人,有的當道德和社會規範的強制執行者。22這情形在十九世紀以前格外普遍。
明規暗矩
在奧斯汀文學世界裡,男女交往暗藏著無數潛規則。不過在社會學家心目中,規矩從來不是侷限,也不是束縛。對社會學家而言,規則是媒介,具有使能性(enabling),行動者必須透過規矩才能跟人建立關係,對對方產生期待,繼而攜手相伴走過崎嶇人生旅途。23儀式是什麼?儀式是每位行動者(actor)都很熟悉明瞭的一套規矩,大家根據這套規矩締結關係或脫離關係,彷彿人在充滿無限可能性的叢林裡畫出一條明確道路。有了儀式,眾人才能預見下一步將發生什麼事、理當發生什麼事。24換句話說,儀式是個強大的象徵工具,助你擺脫因不確定所引發的焦慮感。所以,十九世紀有產階級就算沒有明文規定,強制大家一絲不茍遵照著做,但最起碼還有一套行為準則和儀式,精心安排邂逅的程序與步驟,眾家男女莫不奉為圭臬,這樣才可向對方證明自己值得被愛。活在這種感情秩序下,行動者唯有循規蹈矩,才算舉措合度,進退合宜。
登門拜訪就是這樣一種儀式。拜訪應在女孩家中進行(倘若女方年紀小到可以稱作「女孩」的話),初次拜訪若由男人主動出擊就不合禮數了。男人可向女孩表達愛慕之意,但唯有女方才有「特權」邀請男方登門拜訪。25有了這種中產階級拜訪禮節,女方和她的父母便能掌握交往的進度,26不會有人提出異議。我再舉個類似的例子,假使今天有位紳士曾在舞會上邀請某位女士跳舞,日後兩人街上相遇,他不可逕自認定雙方早已相識。他必須先請雙方共同的朋友重新引介,並獲得女方的首肯,兩人才可恢復聯絡。最能印證我的說法是,男方一旦展開追求,整個流程僅能緩步推進;雙方起先只是交談,接著一起出外散步,直到雙方確認彼此吸引,才會結伴出遊。也就是說,感情投入受到嚴密監控,當事人得按部就班循著眾所周知的儀式走。
所以在儀式化愛情秩序下,要先有行動與聲明,才有感情(或說兩者近乎同時發生),嚴格說起來,情感不是行動與聲明的先決條件。這樣一種組織情感的模式,我稱之為情感表演性體制(regime of performativity of emotions),也就是說,人要借助儀式化行動和表達才能激發和引誘情感。當然就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情感都是被別人的情感給誘發出來的。27可是,浪漫互動還要考慮互惠(reciprocity)的問題,感情互惠很重要,人只要表露了情感,多少就得承擔付出感情卻無法獲得回報的風險。在情感表演性體制下(如儀式化情感),人不只表露感情,還要表演一系列行為儀式,並解讀其中的涵義,才會感受到對方的感情。所以,這是一個累進的過程,對方若傳遞適當的愛情信號和代碼,浪漫互動便可繼續推進。這是雙方巧妙交換彼此都很熟悉的符號與暗示的結果。在該制度下,其中一方要承擔起誘發對方情感的角色,這一社會角色通常落在男性身上。在情感表演體制下,女性不會——也或許不能——被某個對象給沖昏了頭;由於婚前交往必須按照締結關係的規矩來,所以女性是一步步被拉進親密又強烈的感情連結裡。感情符號的表達模式是經過精心設計、反覆演練過的,女方一接收到感情符號,也要有所回應。
史學家艾倫.羅斯曼(Ellen Rothman)研究十九世紀婚前交往,並在書中引用了伊麗莎.索思蓋特(Eliza Southgate)一段話:「除非發現有人愛上她,否則沒有哪個女人會煩惱自己愛上任何人。」羅斯曼繼續寫道:「哪怕自己都承認心儀對方,女人還是只能等待,直到對方同樣回應她的感情。」28愛情高度儀式化,對女性而言是種保護機制,免得她們陷入無法自拔的感情。其實,《理性與感性》通篇都在討論層層遞進(gradation)的問題:感情該以什麼分寸推進。艾麗諾不是一位理性至上不解風情的衛道人士;情況正好相反,她自身體現了、也捍衛著儀式化愛情,相信男女雙方唯有遵照禮數,從吸引、求愛、承諾,一切按部就班,才可流露跟表達內心強烈的感情。在儀式化愛情世界裡,與其說兩人以承諾來確認彼此的感情,倒不如說他們以感情來確認雙方許下的承諾。表演性/儀式性愛情秩序雖然也探討真心和誠意,但他們最在意的還是雙方是否循著正確程序培養感情:「一旦男人從心儀對象獲得足夠的鼓勵,接下來他應先徵得女方父親的同意,再提出求婚,這樣才合乎禮數。……女方必須等到男方表白,才可坦露她的真實感受。」29
而情感真實性體制(regime of emotional authenticity)則普見於現代兩性關係,恰與情感表演性體制形成強烈對比。「真實性」要求行動者應先了解內心真實感受,再據此採取行動,內在感受日後必定成為兩性關係的基石;要坦然接受自己的感覺(最好也向人坦承不諱);應根據內心感受來決定要不要許下承諾,進入一段關係。活在情感真實性體制下,人會認真審視自己跟對方的情感,以判斷這段關係的重要性、強烈程度、對未來的衝擊和影響。「我真的愛他嗎?或只是肉慾作祟?」「如果我愛他,我的愛究竟有多深?多強烈?多真實?」「這種愛健康嗎?還是自戀?」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是情感真實性體制才有的現象。反觀在傳統社會的理想語彙裡,「『真實性』根本毫無立錐之地。那時候的男性安於社會體系提供給他們的人生選項:他們所能想像的至善境界……就是『履行明確社會任務』。」30真實性體制假定世上確實有真實(感情)主體;此一主體,必先於規則而存在、超越規則而存在;規則,不過是為了安排並引導人如何表達跟體驗感情罷了(愛情尤然)。在真實性體制下,不可能先有承諾才有感情,一定要主體真切感受到自身情感後才會許下承諾;感情取代了道德,成為人許諾的動機。所以,感情主體便在體制要求下,採取了兩條可能路線以確認他/她的感情:一、透過大量自我審視來確認。對主體而言,當務之急是了解感情的本質,釐清「真實」的源頭;二、或是反過來,透過排山倒海而來的啟示來確認,其強烈之程度足以令人意識到感情的存在(如「一見鍾情」)。自我審查模式認為,反思性自我理解(reflexive self-understanding)可幫助我們了解感情的「真實本質」;而頓悟模式則假定,感受的強度和非理性便足以說明人的真切感受。這兩種斷定浪漫情感真實性的方法並存於當代文化,由此所產生的愛情紐帶也比較仰賴內在情感,而非儀式規則。
註釋:
18 J. Wood, “Inside Mr Shepherd,” London Review of Books, 26(21) (2004), 41-3.
19 M.D. Sanford, Mollie: The Journal of Mollie Dorsey Sanford in Nebraska and Colorado Territories, 1857-1866 (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2003), p. 57.
20 A. MacFarlane, Marriage and Love in England: Modes of Reproduction, 1300-1840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6), p. 294.
21 S. Harris, The Courtship of Olivia Langdon and Mark Twain (Camb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72.
22 此論點同樣適用在較貧困、結婚時沒土地或僅有少數土地可供交換的階級。麥可.麥唐納(Michael MacDonald)研究17世紀初醫生/星象學家診治各類型憂鬱症,他指出:年輕人做婚姻決策時,縱使不一定完全遵照父母和社區鄰里的標準,但肯定受其間接或直接的影響。參見:M. MacDonald, Mystical Bedlam: Madness, Anxiety, and Healing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96-7.
23 A. 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6).
24 伊恩.麥克尤恩(Ian McEwan)在小說《卻西爾海灘》(On Chesil Beach)裡描寫新婚夫婦眼看期待已久圓房那一刻即將到來,期待之餘,不免感到忐忑不安。可惜,新婚之夜最終落得一敗塗地,草草收場(未圓房),主敘者於是開始思考「性道德觀」的轉變,如何從繁文縟節的「舊」型態,轉變成「新」型態:「即使愛德華和佛羅倫絲獨處時,依然有上千條不成文的規矩。正因為他們是成人了,所以不做孩子氣的行為,像是丟下別人費心準備的餐食。畢竟,那是晚餐時間。」參見:I. McEwan, On Chesil Beach (New York: Vintage, 2008), p. 8. 【譯按】譯文引自:伊恩.麥克尤恩著,韓中玥譯,《卻西爾海灘》(台北:商周,2008),頁51-52。
25 S. Coontz, Marriage, a History: From Obedience to Intimacy or How Love Conquered Marriage (New York: Viking, 2005), p. 199.
26 原因之一很可能是南北戰爭爆發前,美國境內多數地區男性人口超過女性。
27 W.M. Reddy, “Emotional Liberty: Politics and History in the Anthropology of Emotions,” Cultural Anthropology 14(2) (1999), 256-88; W.M. Reddy, “Against Constructionism: The Historical Ethnography of Emotions,” Current Anthropology, 38(3) (1997), 327-51.
28 E.K. Rothman, Hands and Hearts: A History of Courtship in Americ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4), p. 34.
29 M. Yalom, A History of the Wife (New York: HarperCollins, 2001), p. 206.
※ 本文摘自《為什麼愛讓人受傷?迷惘、煎熬、躁鬱、厭世……愛情的痛,社會學也懂!》,原篇名為〈社會網絡下展開婚前交往〉〈明規暗矩〉,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