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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兩點原則,快速讀懂艱澀的法律文書!

文/吳至格

律師文書的特性

律師生涯和文書是脫不了關係的,律師在當事人初次面談時,必須筆記要點;指導律師或資深律師可能要求準備內部備忘錄;當事人(尤其當事人為公司或行政機關)如係詢問法律問題,此時必須撰擬法律意見書,分析法律規定及提供建議;當事人如有訟爭,不僅在訴訟程序前要分析實益、策略及勝敗,有時另須代為催告、警告或終止的意思表示,訴訟程序進行中,更有一連串的書狀,其間尚可能須撰擬開庭報告、查帳信等,上述這些與律師執行律師業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文書,都可以概稱為律師文書。

提及律師文書,通常第一印象即是艱澀、專業的用語及詞句,其中原因及如何改進,涉及教育、習慣等諸多問題,固非本書所欲討論的重點。然而,觀察律師文書的特性,並找出造成此等特性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有助於撰擬得體合宜的律師文書。

律師文書與一般文書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其特殊的「文風」及「體例」。此等特殊的文風及體例,或歸因於諸多因素,例如教育、習慣等,但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在於律師文書有其特殊的「讀者」及「目的(用途)」。

律師文書的讀者,決定或影響律師文書的文風;律師文書的目的(用途),決定或影響律師文書的體例。

律師文書的讀者

律師文書的讀者,決定或影響律師文書的文風。

就一般文書而言,可以發現讀者及作者是相互影響的。然而,律師文書的讀者,由於其地位與律師(作者)並不相當(例如法官、當事人);或與律師對立(例如對造、對造律師)。

故就律師文書言,是讀者決定或影響作者(或文書的形式內容);如用好聽一點的說法,可以說:律師為達到撰擬文書的目的,其形式內容,只好遷就律師文書的讀者,至於實質內容,仍是律師影響律師文書的讀者。

確定法律文書讀者特性的實益

律師文書的讀者,並非一般社會大眾,其範圍十分有限,且可特定。其中不外法官、檢察官、仲裁人、調解委員、訴願委員、對造律師、對造、客戶、行政機關、指導律師、資深律師等。如果當事人為法人,除經營管理階層外,亦包括法務主管或承辦人員。如當事人為行政機關,讀者則包括承辦人員、主管、首長等,惟其範圍常常較為廣泛且不確定。

法律文書的讀者,雖然並非不特定人,但律師撰擬文書時,常常尚不知悉其讀者及其個性為何(例如撰擬起訴狀時),或僅知讀者姓名(例如撰擬答辯狀時),即便該案的法官或律師,在其他案件曾經遇過,或為前後期同學,亦不能完全確定該文書是否合宜得體,為讀者所接受,從而,律師必須明瞭其讀者的特性,如不確定其讀者的特性時,必須「假設」其讀者具有一般法律文書讀者的共同特性。

本文摘自《關於律師文書——新進律師寫作入門》,原篇名為〈律師文書〉,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