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的違章建築擁有人,能參與權利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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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的違章建築擁有人,能參與權利分配嗎?

王先生的國宅旁邊有塊小小的畸零地,地主也有意參與都更。但這塊畸零地被占用,而且還被占用人蓋了間違建的鐵皮屋,這可能會產生什麼稅務問題?

文/黃張維

以這個案例來看,很明顯地,土地所有權人與違建建物的所有權人不同,屬於「占有他人土地的違章建物」之狀況。藍天佑說明,這樣的案例在以往經常發生,假設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物的所有權人,選擇的不是「現金補償」而是「現地安置」,因為占有人沒有土地所有權,又在參與都更後得到了分配的房屋,就會產生稅賦問題。

這類稅賦會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的狀況不同,實務上來說,依據營建署的解釋,現地安置該是由實施者(建方)跟現地安置者達成協議,例如提供補償金,再加上違章建物所有權人應自行負擔費用的部分,加總起來再去選配一間房屋。但現行的做法中認定,違章建物所有權人應負擔的成本,實際上還沒有付出,因此變通的做法,是先把選擇的建物登記在實施者(建方)名下,等到違章建物所有權人把應繳費用支付給實施者(建方)後,再進行產權的移轉。

這類情形可以分成兩部分來討論:在「補償金」的部分,可以視為是違章建物所有權人的權利;在「應負擔費用」部分,有點像是實施者(建方)把共同負擔的成本移轉給違章建物所有權人。第一部分是因為權利分配得來的補償,第二部分則是買賣。經由買賣取得的權利,就會產生稅賦;但違章建物所有權人只要繳契稅就好,土地增值稅是實施者(建方)繳的。這樣的登記分兩段式,第一段先登記在實施者(建方)名下,第二段再移轉給所謂的安置戶,也就是原來的違章建物所有權人。

例如:違章建物所有權人應安置面積價值為200萬元,但他又繳了安置應負擔費用600萬元來取得房屋,實際上他要付給實施者(建方)的只有600萬元,200萬元是應領未領的安置價值,200萬元的部分在實務上類似原有權利,因此就不用再繳稅。

在法律的觀念上,違章建物所有權人占據了合法地主的權益,地主與實施者(建方)願意提供現地安置,已經算是寬宏大量,當然就不可能比照合法的地上權人跟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享有相當的稅務優惠。他所付出的安置應負擔費用,性質上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收入,非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成本或費用,就沒有所謂減徵或免徵的適用。

※ 本文摘自 《大都更時代攻略 耕築居安家園》,原篇名為〈土地上的違章建築擁有人,能參與權利分配嗎?〉,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