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防疫,就能把所有人擋在境外嗎?
文/法律白話文運動
一句評論
每當遇上傳染病肆虐,各國多半傾向緊縮邊界,這種做法雖然符合「自我保衛」的直覺,但其實影響本國人民、正在移動的人或預期要遷移者的基本人權。
二○二○年二月,新冠肺炎疫情甫爆發之際,為避免疫情擴散,台灣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對中國實施封關。大陸委員會原訂該年三月開放中籍配偶子女來台的政策,即引發社會反彈,也讓政策急轉彎,重新修正入境措施──即媒體稱之為「小明事件」。
所謂的小明,原是台灣人對男孩的普遍稱呼。在疫情風波中,小明卻成了特定人群的代名詞:領取中國戶籍,但目前正申請台灣國籍的一群人。之所以用「小明」去稱呼他們,是因為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在同年二月召開記者會,用這樣的文字來描述政策。
根據「COVID-19疫情期間小明小紅入境管制措施案」之調查,監察院指出:我國約有兩千五百三十九位,十八歲以下且長期在台生活、就學尚未歸化之中國籍兒少;部分「小明」和「小紅」(中國籍新婚配偶)因前往中國探親、受疫情影響,進而遲遲無法回台長達半年以上。
這樣讓家人分離的情況,自然有侵犯人民受教權與家庭團聚權的疑慮。
可是防疫需求在前,未來有類似事件,我們又該怎麼用法律看待?
兒權普世,但公約義務並非毫無界限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就開放中配子女入境轉彎事件,前總統馬英九在臉書發聲,稱蔡政府的防疫措施已與《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的精神背道而馳,因此向時任總統蔡英文喊話:「讓他們回家與家人團聚吧,不要讓民粹碾壓人權,歧視凌駕人道。」
政府不讓部分中配子女來台,是否違反CRC等相關規定?在討論這個問題前,須先確定中華民國跟這些孩子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先說結論,若中國籍兒童尚未進入我國管轄權範圍內,對於中華民國政府來說,可能並不會發生保障兒童權利的法律義務。
這是因為,人權公約(包括CRC在內)都是以管轄權(即屬地的「領域管轄」及屬人的「國籍管轄」),作為權利保障的界限,因此在討論中華民國對這些孩子是否負有人權義務時,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
其一,雖然參照CRC第2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不受歧視地)享有所有權利。」但對那些尚未入境、不在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的外國籍兒童,事實上可能就不在我國保障相關權利的範圍之內。
這也是為何各國在締約時,總或多或少考慮公約的適用範圍,有意識地保留「入境」的權力,因為邊界即主權的最高展現,也是管轄範圍的起點。
其二,台灣對「外國籍兒童」(包括中國)沒有管轄權;若尚未入境,因台灣沒有管轄權,則屬於兒童權保障的例外(exception);再者,台灣對「本國籍兒童」有屬人管轄權,則應積極保障其權利,但在合乎公約精神的前提下,可能仍然得以公共衛生等正當事由,暫時「合理化」(justification)無法履行義務的情況。
換句話說,若外國籍兒童(包括中國籍)尚未進入我國管轄權範圍內(依領土或國籍二標準),對於中華民國政府來說,就可能不會發生保障兒童權利的法律義務。
人權公約沒讓台灣負起不可能的任務
前面談到,權利保障與入境與否息息相關,但CRC也作了特別規定:縱然兒童在境外,締約國應確保兒童不與父母分離,且有機會請求進入父母所在的國家,而有進一步討論「家庭團聚權」的空間。不過,也得同時看看,各國是否有能確實完成的本事。因此CRC第4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針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等方面,締約國應運用其本國最大可用的資源,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架構下採取相關措施。」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編的《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也指出:「在國家資源有限,無法完全滿足所有權利的狀況下,締約國應視情況決定須優先處理的問題,並適當分配資源,且締約國的預算及資源的分配比例應定期分析和審查。」因此,縱然防疫資源有限,並無法同時分配給所有「與台灣有潛在法律聯繫」的兒童,但政府不能永遠一成不變;在情況允許的前提下,就要趕快處理相關問題。
然而,穩定公益的代價,是別人犧牲「家庭團聚」所換來的,兩者衝突時不能偏廢。因此,CRC第10條即表示:為了團聚,兒童或其父母請求進入或離開締約國時,締約國應以積極、人道與迅速之方式處理。第3條也提到:關於兒童的所有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都該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這些規定,都提醒我們,應把兒童最佳利益放到第一順位的考量。同理,CRC第9條雖要求締約國處理兒童或其父母進入締約國,但並未要求國家一定要同意該請求,而把最後決定空間留給締約國(但締約國還是該積極迅速處理)。而第10條規定更指出:限制入境的規定應有法律依據,該法須依民主原則作成,且必須是出於「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權利及自由所必需」等考量。
總之,若衡量前述同公約第10條所規定那些指標,暫時拒絕相關人等入境,也要嚴格確認是否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且犧牲的私益要跟所保護的公益之間取得平衡;在各種妥協之餘,仍須嚴肅考慮到:把那些兒童留在疫情更嚴重的中國,是否不一定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甚至有機會侵害他們的健康權,而有侵害兒童人權之虞?
結論:中國、台灣都應盡全力保障兒權
前面談到因疫情而滯留在中國的兒童,其中尚包含血友病童。例如二○二○年初,眼見第二架從中國返台的包機協議未果,患有血友病男童的母親,當時屢屢在網路發文表示,即將面臨無藥可用的困境,喊話政府救救孩子,讓武漢包機盡早出發。對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回應,已在該年二月二十日開了四劑給他的家人,預計藥可以用到三月二十八日(該名滯留湖北的血友病少年後來於二月二十四日返抵國門)。
但比較少人注意到的是「難得」接受國際人權公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實早在一九九○年就簽署、一九九二年批准了CRC。若出於領域管轄來判斷,中國比誰都更有直接的「法律義務」,保障該名受困中國的血友病童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對比之下,當「小明們」受困中國時,中國一來並未提供必要之醫療與藥物,返台班機之安排亦受到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處處刁難。無論如何,CRC其實早已提出折衷不同角度的思考方式,面對「防疫公益與兒童團聚」,這樣手心手背都是肉的衝突,公約條文的解讀也許該更全面。
而針對CRC在台灣政府內部的實施狀況,監察院曾舉辦各區域的兒少及焦點座談,蒐集疫情對兒少權益影響的狀況,並依聯合國《COVID-19疫情期間人權指引》,檢視政府相關防疫措施是否有歧視及侵害兒少權利,最後並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CRC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
在該獨立評估意見中,國家人權委員會批評疫情初期時,政府未能使人民清楚了解入境政策的依據,並針對不同國家有差別之境管標準的理由,相關決策過程也從未主動蒐集兒少意見,這樣確實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嫌疑──更令人失望的是,政府在其CRC國家報告中,卻隻字未提「與家庭團聚的權利」,這也是一種落入全有全無、只看公約半套的遺憾──這一切,都是來自我們面對疫情,不自覺緊縮邊境的恐懼;透過這次教訓,期盼我們能有更多理性去化解。
※ 本文摘自 《疫情世代》,原篇名為〈為了防疫,就能把所有人擋在境外嗎?──回顧挑戰《兒童權利公約》極限的「小明們」〉,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