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幫流行病毒量身訂做一套法律嗎?
Photo Credit: unsplash

需要幫流行病毒量身訂做一套法律嗎?

文/法律白話文運動

為什麼防疫需要「法律」依據?

請讀者假想幾個狀況。

在疫情仍然嚴峻的一個陰霾天,大家正因為口罩存量不足焦頭爛額,經告知,發現台南的醫療用品大盤商,尚囤積有將近三百萬個口罩,足以讓全國的醫療機構使用三天。得知消息的衛福部長急忙派員洽詢,並表達國家想要徵購的意圖,希望盤商可以報價後由衛福部統一購買分派。

然而,盤商老闆卻以衛福部並無徵收的「法律依據」,而拒絕政府的收購,且表明了在經濟自由市場的運作下,業者可以緩慢地釋出口罩,配合疫情的嚴峻程度提高口罩的價格,大賺因新冠肺炎而生的口罩財。部長一氣之下動用公權力,以疫情險峻為由,強制徵收大盤商的口罩;盤商也不是省油的燈,認為國家這樣的行為屬於不當徵收,立刻提起行政救濟反制。

另外,一批一批的包機自疫區回來,相關衛生部門如臨大敵,從下機便開始了一系列的檢驗──就算初步檢驗陰性,仍然要求回國的人民還是要接受暫時隔離,以待潛伏期過去。沒想到被隔離的民眾A,因為雙主菜便當不好吃、隔離處所太無聊等理由,嚷嚷要離開隔離區域;更有甚者擅自逃離,被抓回之後哭訴國家無端限制人民的自由,最終與前面的大盤商一樣提起救濟。

從上面兩個小故事,我們也可以發現,在這些情況底下,如果要進行「徵收口罩」、「強制隔離」,是需要「法律依據」的。

已經有《傳染病防治法》了,紓困條例的用武之地在哪?

《傳染病防治法》乃為了防治各式各樣的傳染病所設計,目的在於使相關部門能憑藉法律的指引,落實民主國家該有的依法行政。

比如說:為了調查疫情順利,國家要求人民無論到哪個地方,都需要掃描QR code來確保自己的足跡,可以在與確診者接觸後,能被國家所掌握;又或若有強制隔離確診者、接觸者的必要,以免病毒、細菌的傳播──國家做成這類行為,是絕對要有「法律依據」的。

可是翻遍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整部法條規定的內容,其實可能早已不足支撐新冠肺炎入侵下的防疫措施,更遑論後續更具凶險的變種傳染病。

另外,修法其實是個很漫長的歷程,如果要用通常的修法程序來跑──經過黨團協商、逐條討論表決並三讀通過,行政機關才能依法「防疫」,這樣全國早就屍橫遍野了,所以立法者只能快速地先通過紓困條例,來解病毒來襲的燃眉之急。

因此,特別立專法的理由就更明朗了,制定紓困條例的目的在於:放寬行政機關,尤其是衛生機關在防疫期間的法律限制。例如,我們可以先容許行政機關依照自身專業,判斷需要發動的作為,避免凡事都要經過嚴謹而複雜的法律程序,以致延誤防疫的黃金時間,造成全國不可逆的感染結果。

那此時讀者可能還會問:同樣都是通過法律,為何紓困條例可以立得「比較快」呢?

立法院通過的紓困條例有何特徵?
類似於緊急命令的機制

依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國家或人民遭遇攸關存亡的大事件時,如:處理特殊的傳染病、金融風暴等狀況,總統即有憲法發布緊急命令的權限。二十多年前,台灣發生史上最嚴重的地震「九二一大地震」,時任總統李登輝便於同年(一九九九)九月二十五日發布緊急命令。

而緊急命令的發布,前提是當國家處於緊急狀態,為了維護國家存立,盡速恢復秩序,當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的時候,就有循著制定程序,針對個案採取的必要措施。

從而,在內容上,緊急命令會比一般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較不周全一些些(畢竟有解決重大問題的急迫性),故法制上要求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才容許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的功能。

※ 本文摘自 《疫情世代》,原篇名為〈幫流行病毒量身訂做一套法律?──從那些年的新冠肺炎談起〉,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