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偷錄音,這樣合法嗎?
文/喵星律師 施宇宸
Key-Point
⑴ 無故偷錄音「他人」(自己以外的人)的非公開對話,是犯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錄影的責任也是相同)。
⑵ 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原則上不構成竊聽的妨害秘密罪。
⑶ 把錄音拿去爆料會不會構成洩密罪,必須考慮爆料內容有沒有具有「秘密性」。
拜科技方便所賜,現在很多人一見苗頭不對就立馬使用錄音大法:覺得對方是不顧勞工權益的惡老闆,攤牌談判時手機錄音給他按下去!
把錄音當作協商或將來可能使用的工具,這樣真的可以嗎?會不會變成妨害秘密罪的被告啊?
錄音多半是為了證明2件事:「我沒有!」以及「他有說!」,有了錄音我就有底氣,避免對方賴皮,顯然「遇事錄音」是一種硬道理,怎麼可能犯罪?
偷錄音違法嗎?注意這2點,偷錄音也合法
關於錄音這件事情,要先區分:一、「錄音的行為」是不是違法?二、「錄音的內容」能不能當證據?這是兩回事,先來說說第一點,偷錄音的行為是否違法?
如果偷錄下「他人」非公開的對話,會構成刑法的「妨害秘密罪」1,譬如黃昏跟安尼亞在房間討論如何當一個好間諜,你沒有參與,卻偷放1支錄音筆在房間錄音,你就是在偷錄別人沒有公開的對話,這會構成犯罪的。
除了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有相似意思的規定,裡頭就提到雖然你偷錄音,但只要你也是參與談話的其中一人,就不處罰2,也就是合法的意思。
那如果你參與了一場公司會議,老闆開宗明義跟你說:不准帶手機進來、不能錄音。可是你預知這次會議是老闆想要違法解僱你、想要逼你簽下自願離職書、放棄資遣費請求,要錄音才有可能自保,這時弱勢的你想問:錄,還是不錄呢?
當然要錄!
設想另一個極端的例子,今天有個候選人來到你家裡,先跟你說:「今天講的務必不能傳出去、務必不能錄音!」經過一番寒暄後,才知道他打算提供你10萬元,請你負責協助他在你的社區幫他買票,如果你想要檢舉賄選、同時避免自己也變成行賄罪的共犯,難道你不錄音嗎?
當然要錄!
而且這時錄音,法院也會認為即便對方明確說不能錄,你的錄音依然是合法的。
所以說,雖然對方已經明確表示拒絕錄音,不代表你的錄音就一定會違法,重點在「你的錄音有沒有『正當理由』」、「是不是出於『不法目的』」?
法院多認為,即便對方表示不同意錄音,但身為參與對話的人,為了蒐證或檢舉的需求而偷錄音,仍然是合法的。
這邊做一個小小的結論,判斷偷錄音是否合法,重點擺在這2點:
1 是否參與對話?
2 是否有正當理由?不是出於不法目的?
2點都符合的話,即使對方不滿、甚至不同意你錄音,仍然是合法的喔。
那麼,哪些是違法的錄音?
瞭解上面2點判斷重點後,設想一對情侶(小A跟小B)在恩愛時,小A心想:自己「參與」了這場私密的活動,所以就擺了1支錄音筆在床邊,紀錄下兩人恩愛時所講的dirty talk(色色的對話),兩人分手後,小B發現此事後想對小A提告,請問小A有犯罪嗎?
雖然前面講到,有參與對話很重要(符合第1點),但私密性愛的過程,對方只要不同意,這種偷錄音或偷錄影,無論是自己想要收藏、還是要分享給別人,這都完全不具正當理由(不符合第2點),也會被認為是侵害隱私權、具不法目的,所以當然就構成犯罪囉。
那我們再來檢視一下前面提到的例子,以及實務上常見的作法,看看有什麼問題?
1 和老闆談判磋商時錄音:
除非涉及商業機密或契約禁止的事項,不然錄音大多是合法的。
2 在配偶車上偷裝竊聽器:
雖然元配是苦主,但錄音內容畢竟是配偶跟外遇對象的對話,元配沒有直接參與對話(建議大家不要躲在車上追求這麼刺激的行為),這時候就有可能會被認定構成妨害秘密罪,可能要面對3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明是違法錄音,在訴訟中卻可以當證據使用?
考量到除了錄音之外,如果要當事人提供其他的證據真的有難度時,法院常會用「衡量」的方式,把這個看起來像是偷錄的錄音採納作為證據。
實務上,除非真的太過誇張的情形,譬如用強暴、脅迫、私刑的方式來錄下錄音,否則法院大多會願意使用錄音的內容作為證據。也就是說,可能產生一個狀況:違法錄音的人,卻打贏了官司!(感覺好矛盾啊)。
舉一個違法錄音卻可以當證據的案件。一群朋友到KTV狂歡,A男趁被害人B女酒醉,帶她回家還發生性行為,後來被害人B女清醒後,找朋友C男去跟A男談判,B女並偷偷錄下兩人對話,A男在C男面前承認有趁被害人B女酒醉跟她發生性行為並表示很懺悔,B女就用這個錄音作為證據向A男提告「乘機性交罪」。
A男的辯護律師主張被害人提供的錄音是違法偷錄的(但不否認錄音內容的真實性),法官直接說:「這個證據不是國家用公權力違法蒐集的,而且具有任意性(A男跟C男坦承不是被強迫),所以可以當作證據,私人間的違法錄音請你自己另外去提告。」最終法院依然用錄音的結果來判案,判A男有罪,B女也因此獲得勝訴判決。
再說一個反面的例子,某婚外情中的苦主為了抓姦,竟然夥同徵信社在家中裝設竊聽器,並在摩鐵偷情現場「破門」而入,偷錄音還強拍配偶及小王裸照作為求償證據。
由於竊聽的內容屬於「他人的談話」(竊聽者未自己參與)、摩鐵抓姦時使用的手段「破門」又過於激進,涉及「強暴」手段,呈現出來的證據直接被法官打槍,法官在判決中交代這些違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可以使用這些錄音及錄影證據作為審判的依據;事後小王再反告這名抓奸的苦主妨害秘密罪、強制罪,苦主還真的被判了刑。
所以說,如果你的錄音內容是違法的,提出來可能導致自己背刑責,在把偷錄音的內容呈給法院、或是拿出來跟對方對質前,最好再仔細評估一下對案件是不是真的有幫助、有沒有風險?是不是利大於弊?才不會像第二個例子一樣,輸了官司又背刑責。
總的來說,因為舉證確實很困難,法院大多願意使用你提出的錄音作為證據,甚至因此判你勝訴,所以我們律師自己在辦案的時候,也會詢問當事人有沒有錄音?或是提醒客戶在談判時(有參與對話)可以進行錄音;如果想要合法的偷錄音,保護自己並且打贏官司,便要有技巧地錄下自己與「他人」的對話。
喵星律師開外掛
1 合法的錄音、錄影可以拿來爆料嗎?
人手一機的時代,再加上裝在車子上的行車記錄器,好像每個人都可以當狗仔隊,變成X週刊,還有專門上傳爆料可怕行車記錄器畫面的社團。
「爆料」這件事情會怎麼樣?這邊想提醒大家最容易忽略的2件事:
⑴ 行車紀錄器錄到「車內」的影音,也屬於秘密:
以行車記錄器為例,如果拍到的是路上畫面,這比較像是行動的監視器,屬於公共場合,就不具有秘密性,也不會有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但如果是車內的影片或錄音,因為車子裡面的空間就是屬於私密的空間,待在裡面的人會有合理的隱私期待(法院常使用的詞彙),所以如果擅自拿車內的影音來使用,這會有問題。
過去就有一名太太懷疑老公外遇,擅自複製了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錄到車內的聲音)要來蒐證老公偷吃的證據,被法院認為構成竊錄罪。
⑵ 爆料可能另外涉及的犯罪:
縱使你公開的東西不是「秘密」,也可能會造成公然侮辱、誹謗或是違反個資法的問題,結果大部分爆料者搞到變犯罪的人,其中又以被告「誹謗罪」(妨害名譽)居多。
我在第一本書《你知道的太多了》中就曾舉過一個例子:
一名原配老婆A為了報復小三,以A3紙印出小三照片加註「XXX:別人家的老公特別好玩,是嗎?為人師表在美術教室偷情,你好意思嗎?」等文字,貼在小三汽車後擋風玻璃上。
其實這名小三確實是跟A的老公有不倫關係,這個爆料是真的,但個案原配A反遭小三提告誹謗罪,而法院認為老婆A的評論僅屬私德,無關公益,遭判處拘役40天。
為什麼爆料真實,卻還是構成誹謗罪呢?
因為誹謗罪處罰2種情形:
⑴ 傳遞不實的資訊,侵害名譽權。
⑵ 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資訊,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這個案子中,原配老婆A就是因為這個理由,而被認定為誹謗罪,所以千萬不要再以為,只要爆料是「真的」就等於「沒事」喔!
2 把錄音拿去訴訟使用或者拿去爆料,會有「洩密」的問題嗎?
拿台北市大巨蛋的「喬蛋事件」為例好了,知名網紅館長在直播中公開質疑公務員把會議錄音拿去給議員爆料,應該構成「洩密罪」(也是屬於妨害秘密罪的一種類型),建議當時的台北市長柯文哲應該主動追究一下。
有沒有涉及洩密罪,先決問題要釐清:「是不是秘密」?
這必須分2個階段來判斷,首先是主觀上談話的人需要明確表示,這是不希望外人知悉的「秘密」(例如有簽保密條款);如果沒有表示,下一個階段是客觀判斷一般人如果立於談話人的立場來看,是否都會認為這是屬於不希望外人知悉的談話內容?這也是進入訴訟中,檢察官、法官需要詳細調查及論證的重點。
從「喬蛋事件」來說,如果參與會議的人未簽署任何保密條款,由於討論事項屬「公共政策」的領域,可能被認為是公眾應(得)知悉的事件而不具有秘密性,則公務員在會議期間錄音,再進行爆料,應該不至於構成洩密罪啦!
但是,向議員或媒體爆料的公務員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身為公務人員會面臨的內部行政責任可能就免不了囉~
NOTE
-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節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項:「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 本文摘自 《你知道的太多了3(暢銷系列續作):自己的人生自己守護、自己的仗自己打, 當惡意和麻煩找上你,一定要學會「寸土不讓、等價交換」!》,原篇名為〈03 協商時為了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偷錄音合法嗎?〉,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