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茶葉的銷售引發英國商人間的激烈競爭
文/陳慈玉
為了自廣州獲取所需要的數量,英國東印度公司面臨幾個難題:第一、因為數量突增,而廣東行商又壟斷中國方面的茶貿易,故中國製茶者和茶莊無法及時供應廣州茶市場,乃在裝箱時採取投機的方法,將品質好的茶種放在箱之最上層與底部,中間部分則放品質低的茶葉,而以好茶的價格出售。第二、在茶貿易上,採購、檢驗、裝船等都需要有具備這方面訓練的負責人,但實際上公司管貨人(supercargo)缺乏豐富的經驗。第三、在公司標售時,價格常常不能與品質一致,次等茶往往因經紀人(broker)的形容而以高等茶的價格出售,並在倫敦的售價與廣東的價格有所懸殊,例如上述的「混合茶」就時常遭受批評,甚至發生以「廢物」(例如其他樹葉)來代替茶的情形。
為了防止此現象,公司吩咐當地之管貨人盡量購買低劣茶種中之最高品級的茶(茶通常分為九至十一級),使中國商人沒有必要去與優秀之茶種混合;反之,中國商人也不敢以低劣茶種中之低品級者混合最優秀之茶種,因為很容易露出馬腳而減低售價。為了解決這些難題,東印度公司的對策是:第一,發現混合茶時,以低級茶的價格來支付,以示公司的強烈抗議。第二,加強訓練公司管貨人,使之盡量與檢驗員(inspector)合作。
茶葉運至英國後,東印度公司就公開標售,倫敦貿易商人盡可能獲取所需要之茶葉,例如1784年不但432位商人就現有263,119磅的茶,而且The London Bills of Mortality的存庫有393,282磅;可是其他主要城市的2,609位商人的現有總數量僅僅92,438磅而已。並且倫敦的大茶商中43.33%能擁有500磅以上的茶,而約克郡(Yorkshire)中,57.44%的茶商只有存貨50磅以下。
另一方面,在公開標售時,倫敦的大茶商有權獲得他們所需要之茶,這固然是由於其資本的雄厚,而且東印度公司也盡量給予方便;相形之下,公司對於地方商人(country dealer)則在手續、訂金、交貨等方面予以掣肘,這與東印度公司董事會中倫敦大茶商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從而能夠左右公司之進展與方策有關。並且為了有效禁止走私貿易而制定的《減稅法》,使倫敦商人成為全英國茶葉的主要供給者,換言之,根據法律之規定,他們可以擁有獨占之權。
此外,倫敦商人、經紀人和城內其他大商人互相密切連繫,能更有效地控制茶市場。他們販賣茶給零售商或家庭,刊登廣告或直接派遣代理人到國內各地去宣傳,或組織交易連鎖網,因此倫敦茶商的事業因商業網絡的擴大而更形發展。另一方面,地方商人卻彼此互相競爭以致於有所興衰,他們在廣告中宣稱直接購自公司(而非經倫敦商人的中間剝削),故茶價比經由倫敦商人批發的便宜。
此時蘇格蘭商人也由於走私貿易被禁止而只得直接自公司採購,但因為倫敦商人的優越地位,所以地方交易主要仍為倫敦商人所掌握。並且,由於東印度公司獨占茶葉貿易,使英國國內的茶價仍比他國為高,違背了當初制定《減稅法》的用意。
總之,在英國市場上,東印度公司並非直接控制,而是由經紀人和少數茶商來決定其質與量,有影響力的商人多在倫敦,他們或直接銷售,或派遣代理商,或在地方的主要中心點建立相關商店,以這些方式來擴展其行銷網。
雖然由於地方交易的不斷增加,地方商人可以直接自東印度公司購買,但因為數量極少,他們仍無法脫離倫敦商人的控制,倫敦商人依然是唯一的茶供給者。所以蘇格蘭商人和其他地方的商人都知道,唯有廢止公司的壟斷和堅持自由貿易,他們才能與倫敦商人在競爭上居於公平的位置。
因此,由於《減稅法》建立了東印度公司的專利地位,而使倫敦商人得以壟斷貿易,增加了茶之合法輸入量,但它也使得港腳商人逐漸因擴大地方交易,而欲與倫敦商人相競爭,並且由於下文所述之對外貿易的因素,導致1834年東印度公司壟斷特權被取消。
本文摘自《生津解渴——中國茶葉的全球化》,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