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貓出版偵查課】電書檔案:一個未曾變現的核心價值
台灣的電書市場對許多人而言都是一個恨鐵不成鋼的地方,紙書這麼蓬勃(我是說書種數),電書卻那麼虛弱。
(參考一下我對暢銷書同步率的觀點)
宣稱要進入台灣市場的蘋果 iBooks 書店台灣館,遲遲開不成店(本來進度比台灣館慢的中國館如今都開張了),預告要在本年底上線電子書的博客來,目前可能正苦於 EPUB 電書數量的匱乏。上週一個線上的電書經營者才寫信跟我抱怨,出版社給的電書檔案結構亂七八糟,而另一個出版社的朋友,則感嘆著編輯部對電書標準製作流程的畏懼。
我覺得在各種電書市場開展的障礙中,可能還有一件我們尚未真正關注,並謀求解決的問題有待突破——那就是結構化的電書文字檔的價值,目前沒有任何法律保障,而偏偏它的製作費時,代價不便宜,而且是任何電子書銷售所不可或缺。
(什麼是結構化的電書文字檔?請參考:
EP同步,出版社已沒有選擇餘地
四張圖告訴你為什麼 EP 同步讓編輯更省事 )
想想看這種情況,一家新電書平台成立了,它向出版社發出電書檔案的進貨通知,結果大部分出版社告訴它,我們只能給你 PDF。這是古哥電子書店上線時發生的情節。今年新開的書店,情況能有多少改善?機會恐怕也非常渺茫。
PDF 雖然讓古哥在電書的市占率飆高,但對改善電書在整個圖書市場的占有率卻沒什麼幫助。要提升電書市占,真正有效的還是 EPUB 格式電書(只有這種格式的電書才會有最好的閱讀體驗)。
但要做出 EPUB 檔案,在目前看來成本還是相當高的,如果編輯部沒有決心把流程改造成可以同步產出有結構標記的文字檔,那麼電書檔製作將會是雙倍的成本支出(詳情請看前列EP同步諸文)。
因此這個產業現在面臨的狀況是,要嘛出版社要有決心改造編輯流程,要嘛就要額外花費成本以便產出可以銷售的電書檔案。這兩者都要付出成本,而成本對所有出版社都是能省則省的。
除非做出來的東西本身在市場上就可以買賣(換句話說,有變現價值),否則出版社就會喪失做出「有結構標記的文字檔」的動力。
現在市場上可以買賣的是「電子書」(內容),而不是檔案的「結構標記」。這有什麼差嗎?
拿紙時代的案例來說,著作權法裡面有針對「製版權」的定義和保護,製版權在零售市場上雖然不存在,但是在產業鏈上確是有價的資產,不只可以買賣,還可以抵押,跟所有有價資產一樣具有變現的價值。
翻譯書的譯稿也是另一個例子。譯稿本身擁有著作權,在零售市場上雖然沒譯稿交易的情況,但在產業鏈上,譯稿是可以買賣、交易、轉授權的標的物。
有趣的是這兩種權利都是綁在「原著」上的,如果你沒有原著的所有權,那麼你取得的製版權和譯稿權,也沒有實際製成商品,合法銷售的權利,你必須同時擁有原著的權利,才能使用印刷版和譯稿製造商品銷售。
電書檔案正確的結構標記應該擁有類似製版權和譯稿權那樣的著作權利和交易價值。這樣大家才會明白做好文本的結構標記,不是多花成本而是製造價值,為公司創造有價的資產。
財會系統不應該用費用來報銷這個環節的工作成本,而應該認列為有價資產。紙版本美編在排版時把編輯標記刪除,應該視同損毀有價資產。當一本書的電子版授權到期,書應當從書店下架,檔案的權利應該回返製作人。
如果是出版社製作的,權利就在出版社;如果檔案是電商製作的,權利自然就在電商。透過平台編輯工具而完成的電書檔案,權利歸屬可能會有爭議,上架前應當要有明文約定。
有結構標記的電書檔案是有價資產,這不只可以解決加討厭做電書檔案的現狀,出版社也會認真管理自己產出的東西,而不是永遠只能跟電書商店說,我們有 PDF。
總之,把目前處於模糊狀態的電書檔案,澄清其身分,明確其價值,這對產業提升絕對有正面幫助。我不確定是否需要在著作權法上修改條文,才能讓這個東西在產業鏈上產生作用,但實務上應該可以視為某種性質的「編輯著作」,這樣擅自取用別人製作的電書檔案上架銷售,就有可能被目前的法令所管制了。
管制看起來是多一層限制,但結果其實是因為這個東西有價值,大家才會懂得珍惜,市場才會因此而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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