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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時會與掠奪者站在一起,甚至會親自進行掠奪,好讓受惠者免於羞恥

文╱弗雷德里克.巴斯夏

要說有什麼說法是不證自明的,就是以下這點:法律是正當防衛這項自然權利的組織體。法律以集體力量取代個人力量,在有權行動的範圍內行動,做有權去做的事:保障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公平」地統治每一個人。

如果國家建立在這項基礎上,我認為秩序將不只是理論,而且能夠具體落實。我相信這個國家將擁有人們所能想像最簡潔、最經濟、負擔最少、最不令人不安、最不仗勢欺人、最公正與最穩定的政府,無論它的政治形式是什麼。

遺憾的是,法律從來不能謹守分際。它不只在無關緊要的爭議上逾越自身的正當職能,更糟的是,法律完全違背原先的意旨;它摧毀了自身的目標:法律被用來廢棄它理應維護的正義,並且抹滅它應當尊重的權利界限;法律讓集體力量成為謀私利者的工具,使他們能毫無風險肆無忌憚地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財產;法律把掠奪變成權利,使其受到保障,把正當防衛變成犯罪,使其受到懲罰。

這種誤用法律的現象是如何造成的?它又會產生什麼後果?

法律被誤用,主要是受到兩項非常不同的因素影響:不智的自私與錯誤的博愛。

讓我們談談第一項原因。

被誤用的法律

自我的存續與發展是每個人共通的渴望,因此,如果每個人都能自由地發揮自己的能力與自由地處分自己的勞動成果,那麼社會將能永續不墜地進展下去。

然而還有另一種常見的做法,那就是損人利己。這項指控並非空穴來風,也不是一種陰沉而過度悲觀的說法。回顧歷史,處處可見這樣的例子:史冊上年年記載著持續不斷的戰爭、流離失所的難民、教士專制的惡行、普遍流行的奴隸制度以及商業上的欺詐與壟斷。

這種可悲的行徑出自人類的本性,原始、普遍而難以克制的生物本能驅使著人類追尋一己之利與逃避痛苦。

人類只能靠著持續同化與占有,亦即,持續將自己的能力透過勞動的方式運用在事物上,才能生存與享受生活。這是財產的起源。

但實際上,人類也可以透過同化與占有其同胞的勞動成果來生存與享受生活。這就是掠奪的起源。

勞動本身是辛勞的,而人類天性好逸惡勞,因此—歷史證明了這點—凡是在掠奪比勞動較不辛苦的地方,掠奪就會成為人類普遍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宗教還是道德,都無法起到導正人心的作用。

那麼,掠奪何時會停止呢?答案是:當它變得比勞動更辛苦也更危險的時候。

顯然,法律的目的應該是以強大的集體力量來阻絕這種有害的行為,以保護人民的財產不致遭到掠奪。

然而法律通常是由某個人或某個階級的人所制定。而且法律不可能在未經准許或未經優勢力量的支持下存在,所以法律的力量不可避免將掌握在立法者的手中。

這種不可避免的立法現象,結合了人類天性(如前面提到的)可悲的傾向,說明了為什麼法律普遍遭到曲解誤用。我們可以了解法律何以不對不義之事加以限制,反而成為不義的工具,甚至是最無可抵擋的工具。我們也可以了解,法律由於立法者權力的大小以及立法者獲利的多寡,而不同程度地摧毀其他人的權利,例如奴隸制度侵害了人權,壓迫侵害了自由權,掠奪侵害了財產權。

人類遭遇如此不公之事,自然會產生反抗之心。因此,當掠奪被法律組織起來為立法階級牟利時,被掠奪的階級便會試圖以和平或革命的方式介入立法。這些階級根據他們啟蒙程度的不同,在尋求政治權利時會提出兩種不同的目標:他們要不是希望結束合法掠奪的狀態,就是希望自己也能參與合法掠奪。

如果大多數群眾奪取立法權只是為了分一杯羹,那麼這對國家而言將是一場災難。

過去,合法掠奪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掠奪,凡是立法權掌握在少數人手裏的國家均是如此。但現在立法權掌握在全民手裏,結果民眾革除弊端的方式竟是進行全民掠奪。社會不正義非但沒有廢除,反而成為普遍現象。以往遭受掠奪的階級一旦獲得了政治權力,第一個念頭不是廢除掠奪(他們的腦袋大概沒有好到這種程度),而是組織起報復體系來對付其他階級,但這樣的體系卻也害了他們自己;彷彿在正義得勢前,必須先用嚴酷的報復手段清洗這個世界似的。有些人確實罪有應得,但有些人純粹是因為自己無知。

一個社會所能面臨的變遷與邪惡莫過於此:把法律變成掠奪的工具。

法律遭到誤用會有什麼後果?真要說起來可真是罄竹難書,我們只能舉出犖犖大者。

首先是將公正與不公正的界線從人們的良知中泯除。

如果人們對法律沒有一點尊重,那麼這樣的社會幾乎不可能存在;但是,要讓法律獲得尊重,最純粹的方式莫過於讓法律本身成為值得尊重的事物。當法律與道德出現矛盾,民眾發現自己處於進退維谷的局面,他們要不是失去道德感,就是失去對法律的尊重,這兩條路同樣邪惡,令人難以選擇。

法律遭到誤用的另一個可悲結果是過度渲染了政治熱情與鬥爭,乃至於誇大了整個政治領域的重要性。

法外掠奪、合法掠奪

因為掠奪有兩種:「法外掠奪」(extralegal plunder)與「合法掠奪」(legal plunder)。

法外掠奪,例如竊盜或詐欺,這是刑法典規定的犯罪,我不認為我們可以將社會主義的名稱安插在這些罪名上。真正對社會基礎構成系統性威脅的不是法外掠奪。此外,對抗這種掠奪毋需等待蒙塔倫貝爾先生或卡里耶先生的發起召喚。從有人類以來,這樣的戰爭就已經開始。法國對於法外掠奪的戰爭早在二月革命之前、早在社會主義出現之前就已展開,並且為此設置了完整配套的法院、警察、憲兵、監獄、地牢與絞刑臺。法律是這場戰爭的執行者,我認為,這裏可取之處在於,法律對於掠奪的態度本應如此。

但這種狀況不是我們關心的重點。法律有時會與掠奪者站在一起,甚至會親自進行掠奪,好讓受惠者免於羞恥、危險與良心不安。法律有時會動用法院、警察、治安人員與監獄體系為掠奪者服務,當被掠奪者起而為自己辯護時,反而成了階下囚。簡單地說,這就是所謂的「合法掠奪」,蒙塔倫貝爾先生提的掠奪無疑指的是這一種。

這種掠奪有時只是國家立法上的一個小瑕疵,此時最好的做法不是長篇大論的攻擊與哀嘆,而是無視既得利益者的抗議,盡快去除立法疏漏。要如何辨識這些立法疏漏?很簡單。我們只要注意法律是否拿走某人的所有物,並將該物移轉給他人。我們必須觀察法律是否為了增加某個民眾的利益而減損另一個民眾的利益,尤其當民眾若無這類法律的支持而這麼做就有可能違法時,通常就顯示這是一種法律支持下的掠奪。一旦發現有這種法律存在,就必須馬上加以廢除。這種法律不僅本身是一種邪惡,它同時也是邪惡的溫床,因為它產生報復心態。如果你不及早糾正,例外可能演變成常態,而且不斷孳生,最後成為貨真價實的體系。

因為這項法律而受惠的人士絕對會極力反對廢除法律;他會訴諸他的「既得權利」;他會主張國家有義務保障與鼓勵他的產業;他會宣稱國家讓他富有對大家都有好處,當他變得更富有時,他會消費得更多,發放薪資給大量貧窮的工人。不要相信這種詭辯,「合法掠奪」就是利用這種有系統的論證而形成體系。

※ 本文摘自《看得見與看不見的經濟效應》,原篇名為〈論法律〉,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