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灣,中國台灣,都一家人不要分那麼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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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台灣,中國台灣,都一家人不要分那麼細?

文/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白晚報 PLAIN LAW NEWS

2016 年,自稱「台獨剋星」的搞笑藝人黃安,舉報韓國知名女子團體 TWICE 中的台籍成員周子瑜曾公開高舉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台獨份子,周子瑜因此遭到如浪潮般的中國網友抨擊,所屬經紀公司在中國的演出也因此受到影響。

於是,經紀公司安排周子瑜發表道歉影片,聲明自己是中國人。

類似的畫面在 2018 年再度重演,知名台灣演員宋芸樺因曾經表示最喜歡的國家是台灣,被中國網友大力批判。

宋芸樺也趕緊公開聲明「我是中國人」,卻反而招來台灣網友的譴責。

許多公眾人物常常對於自己是中國人、是台灣人的議題特別敏感,也往往容易被兩岸網友放大檢視。面對如此敏感又難解的問題,我們應該要怎麼理解呢?而兩岸人民的國籍問題可以如何用法律來看呢?

兩岸政府之間的曖昧

要說明這個問題,我們要先回到過去。在一九四九年,因國共內戰而在一個國家內出現「兩個政府」,分別是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民政府遷移來台後,兩政府也很明確地各自擁有海峽兩岸領土範圍的治權。不過,雖然兩個政府之間的政權各自獨立,但並沒有因此出現兩個國家,兩個政府都對外自稱是「中國」,只是一個叫中華民國、一個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這在國際上也形成了「政府承認」的問題。

什麼是政府承認呢?也就是說,國際社會間要選擇承認哪一個「政府」能代表國家;在兩岸的問題上,就是國際社會要選擇承認哪一個政府能代表「中國」,是中華民國政府呢?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什麼意思呢?打個比喻,有一間名叫「中國」的公司,過去一直都是蔣先生當董事長,有一次董事長改選,毛先生以較高的票數獲選為董事長,但是蔣先生認為此次選舉有瑕疵,聲稱毛先生當選無效,對外仍然以中國公司的董事長自居,當然,毛先生也不甘示弱地自稱是公司董事長。於是,中國公司的董事長就鬧雙胞了。

就其他外人來看,「中國公司」仍然只有一間,並不是像其他公司內部鬧分家而另設立新公司的情況,毛先生並沒有要分出來開一家公司叫「新中國公司」、蔣先生也沒有因為選輸了就再另外成立一間「台灣公司」,只是在爭吵誰才是中國公司的真正負責人。這就是所謂的「一個中國政策」:這世界只有一個中國,一山不容二虎、一間公司不能有兩個董事長,因此一個中國當然只有一個負責人。

聯合國在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的 2758 號決議中,認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對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延續上面的例子,有點像是經濟部商業登記處將公司負責人更改為毛先生,否定蔣先生可以代表中國公司。而這個決議也否定了兩岸關係與南北韓或過去的東西德模式,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已經不能代表「中國」,所以若要再加入聯合國的話,得個別以獨立國家的名義加入(也就是「公司分家」,出現兩間公司的概念)。

自此以後,中華民國就再也不是聯合國的一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政府。而之前媒體報導,台灣人拿中華民國的護照要參觀位於紐約的聯合國總部,遭到聯合國拒絕,就是因為中華民國並非聯合國的會員之故。

雖然聯合國的決議並未產生所有聯合國會員國集體承認的效果,但透過聯合國官方機構承認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受到其他國家支持,紛紛選擇與中共政府建交。目前仍有部分的會員國選擇承認民國政府代表中國,也就是我國的友邦國家,只是近年邦交國的數量越來越少。

所以「中華民國」至今的外交策略原則上對外還是自稱「中國」,所以說,如果之後有演藝人員公開自稱「我是中國人」,我們可以先不用那麼激動,說不定愛國的他口中的中國可是「中華民國」呢!(算了,當作沒說。)

兩岸的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海峽兩岸的兩個政府分別獨立治理管轄範圍內的人民,而兩岸的國民都領有各政府的國籍、身分證、護照等等。

由於我國政府目前仍是以中國自居,並不將對岸視為「外國」、也不將大陸的人民視為「外國人」,我國政府與中共政府簽署的書面協定不被視為屬於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在中國大陸犯罪,也因大陸地區不屬於外國,仍然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我國法院有管轄權。

一九九二年,民國政府正式承認兩岸分治的現實狀態,並增修憲法、通過《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我國」分為「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而因為兩岸關係處於形式上的敵對狀態,因此對於大陸人民在許多規定上,也有著不同於一般外國人待遇的特別限制,如來台灣旅遊、投資台灣公司、購買不動產、繼承台灣人的遺產、申請台灣身分證等等事項。

以雙重國籍為例,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國民可否在保有台灣國籍的同時又再取得他國的國籍;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的國民不可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有沒有發現此處是用「戶籍」,而不是「國籍」呢?),否則戶政機關將註銷國民在台灣的戶籍登記。而中共的《國籍法》也規定全面禁止雙重國籍,如中共的國民取得其他國籍,就自動喪失中共國籍。因此,人民無法同時擁有兩岸的國籍。不過在二○一八年年中,中共實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可在不放棄台灣戶籍、具有大陸戶籍的情況下申請居住證。因居住證上的號碼與中國大陸身分證相同共十八碼,不少論點認為,大陸政府此舉將台灣人民視為某種程度的國民。

而大陸人來台後,經過定居、取得長期居留權、設籍並可申請台灣身分證、護照,已經可以視為台灣的公民,還可以參與選舉投票。不過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條條的規定,還是必須在設籍經過一定時間後,才能取得登記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及組織政黨、情報機關或國防機關的人員。

剪不斷理還亂

兩岸關係複雜難解,但說到兩岸的國籍問題,我們還是必須回到法律規定上來討論。簡單來說,法律上兩岸都不把彼此的國民當成外國人,只是當成「沒有戶籍」的本國人。但這個戶籍的本國人,也都尚未取得對岸的國籍,兩岸國民彼此要入境時都不是使用護照,而是使用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以及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舉例來說,我們若要出發到對岸,會先拿著護照出境,但在對岸的機場入境時,便要拿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入境。必須手持兩種證件,才能成功出國入境對岸。

兩岸關係複雜的程度在國際法上可說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但這難解的習題到底應該如何處理,實在不是馬上可以坐下來好好談的。總而言之,兩岸人民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上,的確都不將彼此視為外國人,但說來奇妙的是,彼此也都不把對方視為自己國民。

※ 本文摘自《召喚法力: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原篇名為〈都一家人不要分那麼細(?)──談兩岸國籍問題〉,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