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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服從沉默,橫眉冷對不義法律的檢察官弗里茲.鮑爾

文/蔡慶樺

德國這些年產出了兩部與追討納粹罪行有關的電影,都以法蘭克福總檢察署為背景,也都與一位擇善固執的法律人有關。一部是《大審判家》(Der Staat gegen Fritz Bauer,二○一五),另一部是《謊言迷宮》(Im Labyrinth des Schweigens,二○一四)。這兩部電影在二戰結束七十年後,再次探索了德國這一段陰暗的歷史。這也顯示了:不管過去多久,德國文化界仍不斷與法西斯的歷史殘留纏鬥著。

《大審判家》敘述德國戰後對於納粹戰犯窮追不捨的法蘭克福總檢察長弗里茲.鮑爾(Fritz Bauer),如何在全國公務系統都試圖掩蓋或遺忘這段歷史時,堅決以一人之力對抗整個國家。《謊言迷宮》也敘述了當時法蘭克福總檢察署在鮑爾的領導下,如何在每個人都沉默、甚至欺騙時,堅持穿透如山的檔案資料,撕開傷口表面的結痂,追求正義的落實。兩部片探索的議題嚴肅,但絕不沉悶,也很好地重現了上世紀五○年代那種百廢待興、陰暗又徬徨的戰後氛圍。

那個對抗國家的檢察官

鮑爾是在德國極為出名的檢察官。二○一四年我去了法蘭克福猶太博物館,參觀關於鮑爾生平的資料展「檢察官鮑爾」(Fritz Bauer. Der Staatsanwalt),讀到他努力要將納粹戰犯艾希曼(Adolf Eichmann)繩之以法,與德國及以色列情報單位多次書信往來的資料,對其嫉惡如仇、有所堅持的強烈法律人特質印象深刻,便開始蒐集資料,研究他的生平。

一般說來,檢察官不像法官會吸引媒體及社會高度關注,但鮑爾是個例外,他對司法正義的追求、對大屠殺的研究、對轉型正義的論述,甚至也成為學界注目的內容。鮑爾在早年就展現了他對於社會的熱情。他一九○三年出生於斯圖加特,與大哲學家黑格爾同鄉,而且就讀同一所中學,十七歲時加入社會民主黨,中學畢業後到海德堡、慕尼黑、杜賓根等地研讀法學以及神學,一九二七年取得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一九二四年及一九二八年通過兩階段國家司法考試,在威瑪共和時期成為法官。一九三三年納粹掌權後,他的政治立場及猶太出身,加上位居國家司法體系核心,成為納粹最先清除的對象。他被逮捕及審查,最後納粹通過的《重建職業公務員法》清除了政府中的猶太公務員,鮑爾亦不例外。

他於一九三八年時逃至丹麥,後來德軍占領丹麥,他再逃至瑞典。流亡國外時他協助同樣被納粹趕到海外的社民黨事務。戰後回到德國重披法袍,一九四九年在布朗史威格(Braunschweig)法院擔任庭長,後來轉任檢察官,一九五六年來到法蘭克福的黑森邦總檢察署,直到一九六八年過世為止,始終持續不懈地與犯下大屠殺罪行的戰犯戰鬥。他曾寫過他返回德國的動機:「我想要成為一個真正服務於法律正義、人性與和平的法律人,而不是只說些空話。」

他確實是這樣的法律人。

在沉默的迷宮裡

戰鬥,是形容他一生司法工作最好的詞。他戰鬥的對象不只是納粹戰犯,還包括整個司法體系,甚至整個政府。在第三帝國期間,幾乎所有公務員都加入納粹,不認同納粹意識形態的人,也都被迫離開了公務體系,例如鮑爾本人。戰後,雖然在紐倫堡大審中審判了戰犯,可是那僅是代表性的幾個人,在整個政府體系中仍殘留著許多前納粹黨員,他們照常上班,照常掌管國家機器,彷彿在納粹時期所做的一切都沒發生過。戰後初期的氛圍是,沒有人想追究兇手,因為兇手無所不在,沒有人想面對歷史,因為那實在太尷尬也太沉重。當時的政壇共識也是往未來看。一九四九年九月,聯邦總理阿德諾就在政府聲明中表示,「必須讓過去成為過去。」(Vergangenes vergangen sein zu lassen)因此可以說,雖然納粹主要戰犯已被審判,但是許多當年發號施令的人,以及他們的共犯,都能全身而退,其他人也不願再提起一九四五年前發生的一切。

鮑爾檢察官的一生,都在和納粹戰犯、司法體系以及整個政府戰鬥。(Wikimedia Commons)

德國猶太事務中央委員會的創始人之一,也是最早控告德國政府必須賠償集中營強迫勞動案件的集中營倖存者沃爾海姆(Norbert Wollheim),在晚年接受記者訪問時,提及戰後令人失望的氣氛。他記得戰後第一屆德國國會被選出後,原來大家寄予重望,結果阿德諾的第一次政府聲明,對於剛剛過去的德國納粹歷史隻字不提,完全未悼念犧牲者,更不用說有任何實踐轉型正義的倡議。[1]

就在這樣的氣氛下,德國不願面對過去,掌握司法機關的人在戰前戰後基本上並無太大差別。一九五三年時的法官與檢察官中,有超出六五%的比例曾於第三帝國任職;一九六四年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Bundesgerichtshof)的法官中,有超過七成曾活躍於希特勒政府中的司法機關。為什麼有這麼高比例的法律人在戰後的民主德國繼續留任?曾在第三帝國擔任軍法官、後來成為巴登符騰堡邦邦總理的菲爾賓格(Hans Karl Filbinger)所說過的一句自我辯解,可以完美詮釋當時的法律人心態:「當年合法的事情,今日不可能不合法。」(Was damals Recht war, kann heute nicht Unrecht sein.)換句話說,絕大多數法律人認為他們在帝國時期也只是在執行法律,他們當時的作為,是在當時法律架構下的正確作為,戰後德國要溯及既往,追究他們曾被認為是正確的公務行為,這是不合理的,甚至是種政治清算。國會議員梅爾頓(Hans Merten)也在國會中致詞表示,以正義之名對納粹時期公務人員追溯,連司法的門外漢都知道這與正義無關,而是一種政治追殺、一種歧視、一種復仇。

在這種氣氛下,可以想像鮑爾處在巨大的沉默迷宮裡,他當然不願意像阿德諾說的那麼簡單讓過去成為過去。他認為如果不處理過去的問題,未來必將重演。早在一九四四年於丹麥出版的專書《法庭上的戰犯》(Krigsforbrydere for Domstolen,後以Die Kriegsverbrecher vor Gericht為名,隔年推出德文版),他就明確指出德國人民必須回到國際法中,思考德國曾經如何違背國際規範,記取教訓,如此才能在未來避免不法再度發生,並捍衛人權。

不法國家的共識確立

他追討納粹戰犯的工作雖然重要,但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另一個在電影沒有交代、關於納粹的著名案件:雷默爾(Remer)案。

一九五一年五月三日,鮑爾任職的總檢察署所在地布朗史威格,極右派政黨社會主義帝國黨(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的政客雷默爾(Otto Ernst Remer)在一個公開的競選活動中,宣稱一九四四年七月二十日發動暗殺希特勒最後失敗的那些起義軍官們──其中一位就是湯姆.克魯斯在《行動代號:華爾奇麗雅》(Valkyrie)飾演過的史陶芬堡(Claus Schenk Graf von Stauffenberg)──為「叛國者」,未來沒有人會願意承認與那起暗殺事件有關。

雷默爾本人就是當年鎮壓暗殺行動的帝國軍官,他的邏輯是,那些發動暗殺的軍官們,都是對國家及對希特勒宣誓效忠過的,因此他們的不服從,就是背叛自己與國家訂下的誓約,就是叛國。這番言論被媒體報導後引起軒然大波,當時的聯邦內政部長雷爾(Robert Lehr)以及幾位起義失敗被處決者的家屬立刻控告雷默爾,表示身為納粹的抵抗者,被雷默爾的言論侮辱了。但是布朗史威格總檢察署負責本案的檢察官拒絕起訴雷默爾,最後在鮑爾介入之下,本案才成案。鮑爾當時為總檢察長,認為這個案子有指標性意義,便親自起訴雷默爾,在他努力之下,把一件原來是侮辱罪的簡單案件,辦成了在司法及政治史上改變歷史的大案。

當時德國的法界認為暗殺行動實屬非法,慕尼黑法院確實也曾做出判決,認為暗殺行動的參與者是叛國者。而犧牲者史陶芬堡的遺孀也因而不被允許以軍官遺孀的身分領取先夫的退休俸。鮑爾希望能藉由這個案子紀念那些犧牲者、為抵抗納粹者正名,並且釐清抵抗權及第三帝國的國家法律地位。

當時的刑法對於叛國行為的定義是:傷害自己國家的刻意行動。鮑爾的訴訟策略是,暗殺行動並非針對國家發動,暗殺是為了除去對國家傷害最大的希特勒,目的在促進國家利益,甚至是維持人性尊嚴與人權的必要手段,也是當時救國的行動。但反對者認為,公務員宣誓具有忠誠義務,對於法律制度不可因一己之見而輕易毀棄。正反兩方各自找來當時德國最優秀的法學、倫理學、政治學,甚至神學專家,針對國家與公民關係、抵抗權的法律地位、公務員義務等問題進行激辯。當時交鋒的內容,簡直就是從不同角度釐清法治國家核心精神的豐富文本。[2]

天主教學者安格邁爾(Rupert Angermair)就論述,從天主教的德行神學看來,沒有絕不可破除的誓約,尤其是參與暗殺行動的軍官們當年立誓對象應是「德國人民的共同福祉」;至於叛國罪是否成立,他認為希特勒先背叛了共同福祉,那些暗殺行動參與者並未外通敵國,而是為了承擔對人民的責任。安格邁爾說,倘若這些人持續支持希特勒,才是真正的叛國者──他的主張暗示了,那些服膺於不正當政權的人,才是真正的叛國者,也就是幾乎所有第三帝國內的人民。

新教神學家伊萬德(Hans-Joachim Iwand)與沃爾夫(Ernst Wolf)亦闡述從中世紀到當代的新教學說,支持暗殺行動是承擔了「真正的、基督教精神的、以及政治的責任」。

最後鮑爾成功打贏了這場官司,他在審判過程中留下的這句名言,成為媒體焦點:「像第三帝國這樣的不法國家,根本就不具有對它犯下叛國罪的資格。」(Ein Unrechtsstaat wie das Dritte Reich ist überhaupt nicht hochverratsfähig.)雷默爾被判刑三個月,之後逃亡並死於國外。此後,納粹政體是一種「不法國家」,遂成為德國法學界的共識。而德國刑法對於叛國罪的規定,也強調只有背叛「合憲體制」(verfassungsmäßige Ordnung)時才構成罪名,因此只有自由民主的法治國,才是必須效忠的國家。

雷默爾在第三帝國時期,是鎮壓暗殺希特勒行動的帝國軍官之一。一九五一年他在競選活動中,公開宣稱這些起義軍官是叛國者,軍官的家屬立刻控告雷默爾侮辱。身為總檢察長的鮑爾親自起訴本案,藉此案釐清了抵抗權及第三帝國的國家法律地位。(Wikimedia Commons)

這個判決進一步探索了這個概念:倘若國家違憲,則起義公民不只不是叛國,還具有抵抗權(Widerstandsrecht)。鮑爾認為,當國家侵害人權及人性普遍價值時,公民有權抵抗以捍衛人性。他在《抵抗國家公權力》(Widerstand gegen die Staatsgewalt)一書中定義抵抗為「對於所有被非法侵害之人的急難救助,無論這些受害者國籍為何」。另外他也確定逃亡是一種抵抗權:「移出一個暴政國家,就是抵抗。」這個說法,相當程度上影響了今日德國社會對於來自中東尋求政治庇護者的思考。

自由意義的法律人

一九五六年他來到法蘭克福總檢察署後,貫徹了他的抵抗權概念。鑒於德國司法機關不願追拿艾希曼,他只好密通以色列情報機構,以緝捕艾希曼到案。在此,我想討論他不惜私通外國、不惜國際社會知道德國縱容戰犯,也要緝拿艾希曼的堅持,對德國有什麼意義。

鮑爾這種橫眉冷對千夫指的堅持,其實是痛挖德國社會的傷口。他不顧同僚反對,追訴納粹戰犯,在政府體系裡受到排斥、甚至威脅。他曾多次在訪問中說:「我離開我辦公室的時候,總覺得像踏入了外國。」「德國法院如同敵國。」「在司法體系中,我就像流亡者一樣生活著。」他如同雅典的蘇格拉底,是一隻不停叮咬社會的牛虻,說著沒有人喜歡聽的諫言。也正因其不討喜,他所屬的社會民主黨執政時,也不曾將他送進聯邦憲法法院。

可是,正因他的堅持,德國在國際社會的道德高度上才不至於一敗塗地。他代表的是德國戰後青年質問上一代的憤怒與自省,那一代的青年,如同《謊言迷宮》裡那位法蘭克福總檢察署的年輕檢察官,對於集中營發生的一切原本毫無所知。他與其他戰後第一代年輕人,在戰時太小,未參加戰爭,被視為是清白的第一代,他們不知道納粹罪行,很多人相信納粹戰犯在紐倫堡大審被判刑,正義因而得以被伸張;沒有人願意談,只想掩蓋,而國家、教育系統也絕口不提那段歷史;執行那些命令的無數納粹官僚們,依然潛逃國外或在德國正常生活、工作,彷彿一切都不曾發生過。可是這種沉默的國家,永遠不可能與其他受害國和解,德國人終究得穿越沉默與謊言的迷宮,將整個上一代人在戰時犯下的不可思議的暴行暴露出來,以求得傷口能真正痊癒的機會。如果沒有鮑爾的鍥而不捨,很難想像日後德國可以與東歐國家和解,以及現任總理梅克爾在面對安倍晉三談起德國歷史時,可以那般真誠。

註釋
[1] Richard Chaim Schneider, Wir sind da! Berlin 2000, S. 114.
[2] 可參閱哥廷根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創所所長、也是納粹政權抵抗者及受害者Herbert Kraus所撰Die im Braunschweiger Remer-Prozeß erstatteten moraltheologischen und historischen Gutachten nebst Urteil. Hamburg 1953。

※ 本文摘自《美茵河畔思索德國》,原篇名為〈正義是我的義務:拒絕沉默的弗里茲.鮑爾〉,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