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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統計過了,在這些知名的偵探小說裡,被害人就是犯人!

文/江戶川亂步;譯/陳冠貴

※本文涉及數本推理作品詭計

自從偵探小說這種小說形式發明後,才過了僅僅一百一十年,這段期間世界各國的偵探作家競相發表謎題詭計的創意,把人能夠想出的詭計幾乎蒐羅殆盡, 已經沒有任何開發完全嶄新詭計的空間。

我在戰後閱讀了相當大量的英美偵探小說, 一邊讀一邊做謎題詭計的筆記,共蒐集了八百餘種不同的詭計,在昭和二十八(一九五三)年秋季的《寶石》 雜誌撰寫成〈 詭計類別集成〉。這篇文章的內容粗略來說, 可以分類為犯人想出的詭計、不可能的犯人( 亦即意外的犯人)、物理上不可能的犯行( 包含「 密室犯罪」 或足跡、指紋等等的詭計)、不可能的犯行時間、意外的凶器與毒物、意外的隱藏人或物的方法等等項目。這裡我想試著寫出這當中的「意外的犯人」的詭計。

「一人分飾二角」是「意外的犯人」中最常使用,也是種類最多的詭計。在我的集成文章中,八百個例子中有一百三十個例子是這種「一人分飾二角」的各種變形,排名第一。第二名是「密室犯罪」的八十三個例子,這兩種詭計特別引人注目。

部分「一人分飾二角」的構想,被害人就是犯人。

一起殺人案件中,殺人的和被殺的本應是完全對立的立場,任誰都想不到這兩者竟然是同一人。畢竟加害人與被害人,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相容的存在。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犯人也會)著眼於這個常識的盲點,發明了各種謎題詭計。

試從我的分類中挑出「被害人就是犯人」的項目如下:

(一) 犯人假冒為被害人(又可以細分為犯罪前假冒與犯罪後假冒)四十七例

(二) 共犯假冒為被害人(有數名犯人時,這個方法較易執行)四例

(三) 犯人偽裝成被害人之一(數名被害人的情況,使用這個詭計的知名作品有范.達因(S. S. Van Dine)的《格林家殺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昆恩的《Y的悲劇(The Tragedy Of Y)》)六例

(四) 犯人與被害人完全是同一人,九例

我認為這當中(四)感覺最不可思議。犯人和被害人根本是同一人,這種事可能成立嗎?

這一項分為「竊盜」、「傷害」,以及「殺人」三種情況。

首先記錄的是「竊盜」的例子,有一位都市的第一流美術古董商,把高價的寶石賣給他多年的老客戶。一段時間後,這名老客戶帶來寶石表示台座有些損壞,要他維修。古董商收下寶石檢查後發現,這顆寶石是製作精巧的仿造品。但這位老客戶身為堂堂富豪,不可能會拿贗品過來。他這才發現,打從一開始賣出時,他一時不察賣出了贗品。這是古董商的大失誤。他也想過換成替代品還給對方,但這是非常珍稀的寶石,他手上也不可能有一模一樣的物品。如果直接修理贗品還給對方,要是有一天事跡敗露,古董商就信用掃地了。畢竟他是第一流的美術商,禁不起如此的名譽掃地。

於是古董商老闆心生窮極之策,自己假扮成小偷,偷偷從工作室的天窗溜進去,偷走寶石藏在某處。次日早晨通報失竊,警察調查後,因為清楚留有小偷進入的痕跡,就認定為遭竊。古董商向老客戶表示歉意,並歸還寶石等值款項的現金。雖然損失了整整一筆寶石的貨款,但店家的名聲是無法取代的。畢竟這是偵探小說,無法從正面寫這件事。從結果反過來鋪寫,就成了非常不可思議的故事。自己偷了自己的東西,亦即被害人與犯人是同一人。

本文介紹:
和日本文豪一起推理(上冊):江戶川亂步的破案筆記》。本書作者/江戶川亂步;譯者/陳冠貴;出版社/四塊玉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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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人間椅子(亂步復刻經典紀念版.中村明日美子獨家書衣)
  2. 陰獸(亂步復刻經典紀念版.中村明日美子獨家書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