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小惡罰大惡,算是「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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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小惡罰大惡,算是「正義」嗎?

文/臥斧
※原載於【Medium】,經作者同意轉載

事情是這樣的:你的檢調團隊佈了局要抓出貪汙的議員某甲,而且已經成功搞定另一個貪汙議員某乙當證人,問題是還沒收網的時候,選舉期到了──你們應該強制某乙不可參選不要續任、好讓另一個沒有貪汙的議員有機會勝出、為民服務,還是要讓有貪汙事實的某乙繼續拿人民的納稅錢、好讓你們的調查可以繼續?如果是前者,那麼某甲很可能會有所警覺,而且某乙協助的不止這樁案件,他一出狀況,其他案件的關係人或許都會覺得不大對勁;如果是後者,那你們這些公職人員就是協助某乙貪汙但續任的共謀,況且你們也無法打包票說有某乙的協助,某甲和其他案件就絕對可以偵破。

你該怎麼辦?

這是普里特.巴拉拉(Preet Bharara)面對的狀況。

巴拉拉是印度裔的美國人,他當過律師,也曾在政界服務,2009年被當時的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提名為紐約南區檢察署(United States Attorney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的檢察官,一路當到主管,被認為是下一任美國司法部長的熱門人選,不過在2017年時被當上總統的川普(Donald Trump)解職,原因很可能是他當時正著手調查川普──巴拉拉後來說過,在他拒絕接聽川普電話的二十二個小時之後,就收到了解職的命令。

任職於紐約南區檢察署時,巴拉拉監管所有刑事民事的調查及訴訟,手下檢察官負責的業務包括恐怖活動、幫派及組織暴力、軍火及毒品走私、金融與保險詐欺、網路犯罪、民權侵犯⋯⋯等等,剛才提到的公職貪瀆,也在業務範圍當中。巴拉拉2019年出版的《尋找正義:一位聯邦檢察官的首度告白,顛覆你心中的公平和真相》(Doing Justice: A Prosecutor’s Thoughts on Crime, Punishment,and the Rule of Law),寫的就是他從私人經歷,以及在紐約南區檢察署任職時遇過的部分案例當中,對於美國司法制度及「正義」的省思。

在多數推理小說當中(或說在許多人的想像當中),不談許多更模糊難解的情況,單就「犯罪」而言,把罪犯找出來抓起來,就可以視為伸張正義──有些小說裡的偵探甚至會故意放走罪犯,因為這麼做更符合讀者心目中的「正義」。大家都知道現實不會這麼清楚明瞭,不過現實當中有法條可以依循;但就算法條沒有瑕疵,要「依法行事」也非易事──俺聽一位國內法官以一本有複數凶手的推理小說為例,在小說裡,偵探找出死者是這些人殺的、這些人為什麼這麼做,故事就可以結束,但如果把凶手們放到現實當中受審,每個凶手做偽證的內容及行凶的結果、誰說的謊影響較大、誰下的刀最致命,都會左右罪名及刑度。

就算不用那麼複雜的小說來當例子,前述那個不用任何機巧就會遇上的日常狀況,就已經很棘手:在那種情況下,怎麼做才好?怎麼做才算「正義」?

尋找正義》一書分為〈查核真相〉、〈提出控訴〉、〈審判〉及〈懲罰〉幾大部分,前兩個部分是檢察官與調查單位合作的工作內容,後兩部分則涉及法庭及監獄系統。巴拉拉舉了許多實際案例說明檢察官在從調查到審判的每個階段會遇上的麻煩,說明檢察官們有時為什麼會那樣決定,有時為什麼放棄起訴。

如此描述,《尋找正義》似乎是本美國檢察官的工作內容介紹,但這樣理解就沒能扣合巴拉拉真的想要討論的「正義」主題,也可能錯過一個難得的閱讀經驗──因為《尋找正義》不但很易讀、很有趣(當然不是說內容好笑),而且許多從案例延伸的想法,與一般人息息相關,相關的程度不止於犯罪偵查,還觸及生活的各個層面。

易讀有趣的原因之一,在巴拉拉的寫作技巧出乎意外地好(俺不確定編輯是否有幫忙或幫多少忙),例如他提到辦公室雇用了一個沒有警務和街頭經驗的調查員,這人「體型瘦得讓人忍不住要為他擔心,滿臉雀斑,再加上一頭茂密的紅髮,看起來是個對槍枝持質疑態度,卻能輕鬆看待被紙張割傷手指頭的人」──這種寫法比「他是個瘦削的自由派學院學者」更鮮活靈動,更容易讓讀者想像角色,好的小說家會這麼寫,但俺沒想到在一本非虛構作品裡也讀到這樣的技巧。

原因之二是巴拉拉相當誠實。《尋找正義》中不只提出成功的案例,也提出失敗的案例。在〈查核真相〉的篇章裡,可以讀到就算是世界頂尖的鑑識人員(而且不只一個)都可能因細微的偏差造成冤獄;在〈懲罰〉的篇章裡也會讀到巴拉拉承認:檢察官對於量刑一事大多沒什麼想法──這事實在太難決定了,還是交給法官傷腦筋吧(反正這本來就是法官的工作)。

巴拉拉提到法官可能受到的限制,也提到身為檢調人員,必須自信同時坦承無知,勇於提出聽來愚蠢但很基本的問題,像個孩子,這有助於理解案情,也有助於向陪審團解釋;巴拉拉提到有時放棄起訴才是較好的做法,例如金融海嘯之後許多美國民眾嚷著要把銀行家關進大牢,但司法單位並沒有對應動作。

他甚至以前檢察官的身分明白地說,「刑事訴訟無法解決所有社會、政治,甚至公共安全的問題。它就是辦不到。」

誠實的陳述當中也會讀到巴拉拉對制度的思索,例如前述的汙點證人,其實是一種「放小惡罰大惡」的交易,這是否算是「正義」?而在這些思索當中,也會讀到一些出乎意外的情節,例如紐約南區檢察署要求汙點證人要坦誠所有罪行,包括沒被查到的案子,許多汙點證人覺得這事莫名其妙──那樁案子根本沒查到我身上,我幹嘛自己招供啊?但巴拉拉認為,這是讓汙點證人真的重新做人的方法,同時也能從那些沒查到的案件裡,找出可能因為那些案件意外入獄的冤案受刑人。

最重要的原因,或許是巴拉拉在所有思考當中,一直把「人」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從調查到審判再到服刑的整套司法系統當中,所有參與者都是人:調查員和檢察官、嫌犯和被害人、法官和陪審團、律師和獄警。巴拉拉在〈查核真相〉篇章中〈訊問的原則〉一節,強調「沒有粗暴野蠻的必要」,並以歷史事件及實際案例佐證,指出將嫌犯視為一個人來尊重,才能有效問出真相;在〈懲罰〉篇章裡,也關心獄中狀況,指出應當如何注意及保障收容人與受刑人的人權。

更要緊的,是他在〈提出控訴〉篇章〈開場〉時的這段話:「指控一個人犯罪,就等於粉碎他的人生,也為身邊的人的生活帶來混亂。被告就算被判無罪,也很可能遭到他人的排擠、破產、失業,或是根本沒有人願意雇用他。所以要做出指控他人的決定時,首先得盡一切可能保持公平與公正。」

這段話不僅適用於司法,也適用於會對公眾發聲的媒體,甚至適用於每一個人──日常指控大抵不若上法院那麼嚴重,但意義是一樣的。

也因聚焦在「人」,《尋找正義》骨幹雖然是美國司法系統的執行流程,但內容觸及的面向極廣,某些部分像是敘述駭人案件的推理小說(想要凌虐、吃掉妻子的丈夫,而且這丈夫還是個警察),某些部分像是商管書籍(講談話技巧、講領導手法),某些部分幾乎可說是正向思考術(畢竟身為以指控別人為業的檢察官,會被立場不同的人指責也算職業風險),某些部分還提到他因為印度裔身分而引起的種族爭議。

巴拉拉在正文的最後如此做結:

法律是個令人讚嘆的工具,但它有自己的極限;但好人,是沒有極限的。
法律要做的既不是原諒也不是救贖。
法律無法強制我們去愛其他人或是尊重其他人。
法律無法消滅仇恨或戰勝邪惡,更無法教導我們慈悲或澆熄我們的熱情。
法律無法做到這些,至少光靠法律是辦不到的。
我們需要的是人──勇敢、堅強、與眾不同的人。

尋找正義》講的大多是美國的司法系統和案例,但無論哪個國家的人民,對「正義」的需求並無不同,而也只有人,可以真正伸張正義。《尋找正義》並未真的對「正義」下任何定義,而是人在一個系統當中對正義的探問和執行;當我們面對自己的生活,希望從中尋得「正義」的時候,《尋找正義》,可以提供許多思考的角度。

「正義」到底是什麼東西:

  1. 原來法律的公平正義與世俗的公平正義,內容是不一樣的
  2. 你的正義不是我的正義?桑德爾:先從「道德省思」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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