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付版稅、侵吞著作權,唱片公司佔音樂人便宜的慣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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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付版稅、侵吞著作權,唱片公司佔音樂人便宜的慣用手法

文/亞倫.克魯格;譯/林步昇

我問伊斯曼,為什麼有那麼多音樂人被經紀人或唱片公司以各種方式欺騙?他說:「要回答你的問題,最委婉說法是貪婪和挑軟柿子吃。」

伊斯曼這一生見過太多無良經紀人和唱片公司的貪得無厭了。他表示:「對於我的每一個搖滾樂界客戶,我會先透過法律程序解雇他的經紀人,幫助他拿回自己的版權和所有與創作相關的權利,然後再慢慢重整他的事業。」這個策略挽救了比利.喬的財務危機。伊士曼與父親成功管理麥卡尼的音樂事業,麥卡尼在羽翼樂團(Wings)那幾年賺到的錢,超越他在披頭四的時期。

音樂人之所以容易成為金融騙子的獵物,是否因為他們太任性又不在意音樂產業的運作呢?是的,伊斯曼回答說。但立刻補充道,這種情況完全可以避免。「我從未讓客戶簽訂讓他們感到不舒服的協議。」他強調說。「我也不會僅用一支筆和一頁便箋就列出協議的所有內容。我會說:『如果你看不懂,就不簽。不然就坐在這裡,等你看懂為止。』說實在的,如果你真誠待人,像對正常人那樣與他們交談,就會發現他們其實都是聰明人。」

無論是否為音樂人,這都是很棒的建議。由於基本的供需因素,音樂人沒有太大的議價能力,而且藝人常被無良的工作夥伴所矇騙,達成對自己非常不利的商業安排。本章主題就是探討如何識別利弊得失,以及如何避免受騙上當。

簽的是合約,還是賣身契

唱片公司低報銷售額、少付版稅給藝人的例子比比皆是。披頭四樂團就曾因為版稅支付不足,跟 EMI 和其美國子公司國會唱片纏訟多年。會計實務可能存在著道德風險,這催生了一項顯而易見的策略,可概括為「可以信任但也要查證」。藝人讓代理律師檢查唱片公司帳目,自己也會從中受惠。縱橫音樂圈數十年的律師克萊恩之所以展開事業,就是因為替客戶揪出多種報酬縮水的行為。現今就我所知,唱片公司的金融欺詐行為已經少了很多。

唱片合約就像音樂產業其他環節一樣可以協商,因此會隨著唱片公司和藝人有所不同。一般來說,一位新人與一家大唱片公司(如環球或索尼)簽訂的合約,只持續到錄製四或五張專輯,也可以持續到七張專輯。但合約中並不保證一定會推出第二張專輯;相反地,唱片公司可以選擇是否製作第二張專輯。事實上,就連第一張專輯也有可能不會錄製。依據合約規定,除非達到「令人滿意的商業水準」,也就是唱片公司認為賣得出去,否則不會製作第一張專輯。[3]簽下唱片合約的藝人中,有將近一半的人都不會有第二張專輯,有很多人甚至連製作首張專輯的機會都沒有。

為了取得藝人錄音的專屬著作權,唱片公司會同意從串流、授權和唱片銷售的營收中,向藝人支付約 13% 至 14% 的版稅,大牌明星甚至可以拿到 20% 的版稅。7藝人還要把錄音著作權(不包括詞曲著作權)永久轉讓給公司,而大牌藝人可以將轉讓設定在較短期間內。公司通常向藝人提供一筆預付款當作未來版稅,並同意撥出一定金額用於宣傳藝人的作品。藝人的預付款和唱片製作成本會從未來版稅中扣除。不過,如果版稅收入未超過預付款和各種開銷的總和,藝人也不需要償還款項給唱片公司。換句話說,成本和預付款會從唱片收入中扣除,但藝人不需要退還預付款。

伊斯曼與客戶芝加哥樂團合作,首創讓藝人保留音樂著作權,再將著作權租給唱片公司一段時間。這項方法也被滾石樂團〔雖然他們的另一位經紀人安德魯.奧德姆(Andrew Oldham)巧妙地把很多著作權據為己有〕和音樂製作人菲爾.史佩克特(Phil Spector)採用。但相對來說,鮮少有音樂人有足夠的議價能力,能夠透過談判達成協議。

一位演藝圈律師半開玩笑地分享了他那一行的名言:「如果藝人拿到版稅收入,表示公司的律師沒有盡到責任。」但伊斯曼有不同的看法,他說:「唱片合約中的預付款只是代價高昂的銀行業務。」

這些看似對立的觀點其實不難理解:對披頭四或滾石這類超級巨星樂團來說,如果他們拿一筆較低金額的預付款,但有更高的版稅率,那他們的收入要高得多。然而,大多數與大型唱片公司簽約的藝人,他們的收入都不足以扣抵預付金和其他費用,因此從未收到半毛版稅。對他們來說,談妥一筆較高的預付款搭配較低的版稅率,會比較有利。

唱片公司想方設法從藝人的各種收入來源中擴大自己的利潤。舉例來說,大型唱片公司提供給新人的標準合約中,往往會把一部分的巡演收入、周邊商品銷售、甚至粉絲俱樂部管理權歸公司所有,悉數涵蓋在所謂的「附帶娛樂協議」底下。

少數超級巨星簽訂了俗稱三百六十度的全方位合約,內容包括唱片和巡演,有時簽訂方是承辦商而非唱片公司。例如瑪丹娜在 2007 年與理想國簽訂了一份為期 10 年的全方位合約,總金額 1.2 億美元。[4]這樣的做法仍屬少數,尚未形成慣例。但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卻有些道理,尤其考量到不同活動之間的互補效應:宣傳唱片有助提升演唱會能見度、刺激周邊商品銷售。真正令人擔憂的是,演藝圈新人可能會遭到這類合約的利用,因為他們幾乎沒有議價能力,也可能急於和大型音樂公司簽約。

有鑑於大多數藝人收入多半來自現場演出,任何音樂人在充分了解後續效應之前,都不應該貿然簽約讓渡現場演出收入的權利。[5]

註釋

  1. 這裡其實經過大幅簡化:版稅率會因為經銷模式和國家有所調整,唱片賣得愈多、抽成通常愈高,而高人氣藝人可以談到較高的抽成。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製作人向藝人收取抽成,藝人的淨版稅率可能下降。

    [1]I interviewed John Eastman on Mar. 2 and Apr. 12, 2018.
    [2]Richard E. Caves, Creative Industries: Contracts Between Art and Commer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65.
    [3]Justin M. Jacobsen, “The Artist & Record Label Relationship— A Look at the Standard ‘Record Deal’ [Part 1],” TuneCore, May 11, 2017.
    [4]Ray Waddell, “Update: Madonna Confirms Deal with Live Nation,” Billboard, Oct. 16, 2007.
    [5]Peter C. DiCola, “Money from Music: Survey Evidence on Musicians’ Revenue and Lessons About Copyright Incentives,” Arizona Law Review 55, no. 2 (2013): 301–70.

※ 本文摘自《搖滾經濟學》,原篇名為〈懂點會計與法律很有必要 音樂人容易被占便宜〉,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