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小偷攻略:如何變賣贓物?
文/巫仁恕、吳景傑
路邊
最常見到的是小偷直接在路邊變賣,但不是擺路邊攤,而是拿著贓物直接向路人兜售。
住在金紫坊的寡婦張李氏某天出外收帳,午後回家時發現住家門鎖被扭開,清查之後被偷走了銀挖耳、竹節水煙袋、玉圈子等物品,隨即通報捕役協助緝捕小偷。半年多之後,張李氏的女婿楊兩儀在路上看到陳丙生拿著一根竹節水煙袋在向路人兜售,前去察看才發現是當初被偷的那一根,隨即通報捕役前來抓人。
較場
「較場」原應為「校場」,是操練軍隊的場地。重慶城內除了有分巡川東道、重慶府、巴縣等文職衙門之外,也有重慶鎮這個武職衙門,並駐紮軍隊,設有用以操練軍隊的較場。後來軍事操練的作用隨著帝國內外軍事行動逐漸減少而慢慢消失,這塊寬闊又平整的空間,便成為攤販聚集的場地,也成為整個重慶城商業活動的重心。
平日下力活生的張四海,某天傍晚經過張國棟家門口時,發現「家內無人看守」,一時「見財起意」,偷了濫青綢馬褂、白麻布男汗衣、濫白布單衣、灰布、二藍洋布等衣物、布料,過了幾天才拿去較場變賣,結果沒多久就被捕役查獲。
較場做為銷贓的好去處,這件事情捕役大概也相當了解,當接獲民眾通報遭竊時,捕役不只會在路邊盤問可疑人士,也會直接前往較場,有時甚至能夠在小偷正在向店家變現的時候抓個正著。
較場雖然是銷贓點,卻也是大批店家聚集之處,自然也會是小偷行竊的目標。例如平常下力活生的劉三,從外地來到重慶城謀生,卻接連好幾天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自然也只能餓肚子。某天晚上經過較場黃炳坤的家門口時,「見他家裡無人照守」,一時「見財起意」,便逕自進入,偷走背心、鞋子、藍布衫子、滾身等衣物。得手之後,隨即變現花用,但不久就被捕役逮捕送官。
當鋪
除了一般店家,當鋪大概也是小偷銷贓的好去處。對當鋪來說,收受贓物還是有一點法律責任,《大清律例》便規定「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也就是說如果明明知道是贓物而故意收購的話,會按照贓物的價值決定刑責。
另外,《大清律例》也規定「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贓及竊贓,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也就是說當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購贓物的話,不必負擔刑責,只需要將贓物繳出,而當鋪收購贓物時付出的價錢,則由小偷賠償,以免當鋪遭受不當的損失。
然而,當鋪的刑責是取決於是否知情,這是一件相當難以證明的事情,所以在實際審判時往往會有兩極化的情況,一是直接忽略當鋪的責任,只要交出贓物就不再繼續追究;另一則是認定當鋪是專門收受贓物的場所,甚至可能本身就是指揮小偷行動的竊盜集團首腦。
捕役某天巡邏的時候,認出有竊盜前科的高世興「行走慌張」,捕役隨即上前盤問。高世興馬上坦承在天上宮趁著鳳鳴戲班在唱戲的時候,從衣廂裡面偷了一些衣服。捕役眼看高世興手上沒拿東西,逕自搜了身,搜出三張當票,高世興便承認這些得手的戲服都拿去大有當鋪換成銀兩花用了。
對小偷來說,去當鋪銷贓是相當方便的好去處,但對於捕役卻不是如此。
窩家
除了在路邊向路人兜售、變賣給較場店鋪,或是拿去當鋪典當得錢的方式之外,有些小偷會選擇將雜七雜八的贓物全部交給某些人協助變賣。
平日下力活生的汪麻子,某天幫舅公王樹茲搬家,卻遲遲沒有得到工錢,在錢老么的提議之下,兩人決定搬走王樹茲的東西做為工錢。當天晚上由錢老么把風,汪麻子偷走了一些鞋襪衣褲,以及細竹全鎗、燈盤子、水晶合子、公燈合子、明羊合子、水煙袋等物品,並隨即全數轉賣給冉老三。
汪麻子被逮捕之後的供詞之中,並未提及冉老三的背景,但從冉老三不分種類地收購這些贓物的行為來看,可能是專門收受贓物的人。因為贓物已經被轉了一手,之後也許會被轉好幾手,來源大概也越來越難追查到。
這些人在清代被稱為窩家,也就是指窩藏竊賊的人,有時又被稱作窩戶。其中有些只負責收受贓物,協助轉賣變現,有些則會提供住處,甚至指揮、計劃偷竊行動。有些窩家外表是富豪人家,豪宅、家人、奴僕,一應俱全,但事實上是用以掩護其窩藏竊賊的行為,先是讓竊賊聚集起來,各自出外得手之後再收集所有的贓物,協助變賣得款,接著由窩家主持分配財物的工作。因為有組織,分工明確,不僅提高成功率,也能透過賄賂捕役的方式減少被捕的機會。
※ 本文摘自 《清代小偷操作攻略》,原篇名為〈第五步 銷售贓物的管道〉,立即前往試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