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厭女」是自我矛盾的概念嗎?
隨著性別議題主流化,「厭女」(Misogyny)一詞越來越通行,用來指稱各種貶低、管束女性的發言和行動,例如:
- 「男人在講話,女生安靜聽」
- 「上台報告要有禮貌,女生要穿裙子」
- 「日本女孩子比較漂亮,不像台灣女性素顏上街嚇人」(這句話出自柯文哲2018/10/20在青年論壇的發言)
- 「女生書不要讀太高,不然很難結婚」
- 「破麻」(罵有很多性經驗的女生、有性經驗的女生,或者純粹只是你認為穿著不夠保守的女生)
- 騷擾和毆打女同志,要他們表演接吻。
「厭女」這詞始於民間,你可以觀察到一般人如何使用,但並沒有既定的明確定義。在《不只是厭女》的第二章,哲學家曼恩(Kate Manne)主張,我們應該嘗試「改良性(ameliorative)計畫」,探詢大家使用這詞彙的目的,來為它建構能服務此目的的定義。例如:若「厭女」是用來指稱某一特殊類型對女性不利的現象,那這類現象有什麼特殊性質,值得特別被挑出來針對?
曼恩自己提了一個提案:厭女的語言和行為,是父權的執法機構,用來給不符父權期待的女人好看,讓他們配合父權。
這個提案有許多優點:
符合使用案例:它符合「厭女」這詞實際上的使用,能說明我們什麼時候會用這詞。例如,上面那些例子並不只是在貶低或攻擊女人,同時也能逼迫女人回到「父權正軌」:如果你是女的,男人說話你就安靜聽,然後要好好化妝穿裙子,別念太多書,貞操記得保留給你丈夫,不要跟男生亂搞,也不要跟女生亂搞。
符合不使用的案例:它也能說明我們什麼時候「不會」用這詞。身為老師,若你因為女學生上台報告沒穿裙子或沒化妝而譴責他,若沒有其他好理由支持,那這行為相當厭女,但若你因為女學生抄襲報告而譴責他,你只是在做老師該做的事。為什麼前者算是厭女而後者不算?曼恩的分析可以說明:因為後者不是在保護父權規範。「不抄襲」不是父權規範,而是跟性別無關的道德規範。
允許「善意厭女」:依照曼恩的分析,有些厭女行為不見得出於厭惡女性,反而有可能真的是為了你好,例如長輩善意的勸告:「女生書不要讀太高,不然很難結婚」。
搭配性別歧視:依照曼恩的分析,性別歧視跟厭女功能不同,各司其職。性別歧視是父權的「辯證機構」,用來講道理讓父權有合理性,而厭女是父權的「執法機構」,重點不在講道理,而在於用其他手段讓你服從父權,包括施加壓力、情緒勒索、脅迫、恐嚇和物理暴力。了解這兩個機構的差別,我們就能更完整的理解父權社會的運作。
然而,隨著曼恩的分析逐漸普及,相關討論裡也出現各種提問,例如:
在這裡,我想回答另一個常見提問:「照曼恩的分析,「厭女」是否有某種內在不一致?」這種提問是這樣的:
- 曼恩主張,厭女行動藉由區分好女人和壞女人來控制女人,而這在道德上是錯的。
- 然而,當我們使用「厭女」這概念,不也是在區分厭女者(壞人)和不厭女的人(好人)嗎?
- 這是否意味著,依照曼恩的分析,「指控別人做出厭女行為」跟「做出厭女行為」犯了一樣的錯誤?
這質疑看起來很合理,但其實是建立在簡單的誤解上:
- 曼恩主張我們不該區分好女人和壞女人。
- 既然如此,那我們也不該區分好人和壞人。
當曼恩討論好女人和壞女人,這區分有很明確的前提:配合父權規範的是好女人,不配合父權規範的是壞女人。在社會上,我們也能一定程度的辨認這些規範,你可以參考前面從裙子、學歷到「破麻」的案例。父權會讓人僅僅因為性別而失去機會,社會不該為了維護父權,去鼓勵(父權之下的)好女人並處罰(父權之下的)壞女人,因為這是不公平的。
但這並不代表我們就此無法做道德判斷、無法區分壞人和好人。正好相反,就是因為我們預設了某組更合理的道德判斷(例如「社會不該讓人僅僅因為性別就落入困境」)才能推論出厭女行動的不道德。
因此,當曼恩主張我們應該警覺,厭女情結正在依照父權規範將女性區分為好女人和壞女人,他並不是在主張我們不該在道德上區分好壞,而是在提醒我們:不該把有問題的父權規範,誤認為是道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