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安不要偷懶了】女人可以墮掉男人的受精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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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可以墮掉男人的受精卵嗎?

先說我的結論:可以,因為就算假設男人擁有受精卵,他們也不擁有「懷孕服務」。

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最近有人提案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中止懷孕」的但書。以現行條文來說,若不是因為疾病、生命危險、因強暴懷孕等理由,已婚女人若要中止懷孕,必須取得配偶同意。提案人認為這剝奪女性身體自主,讓配偶什麼都不需要做,就能讓已經懷孕的女性無法接受合法的中止懷孕措施。

連續劇等級的鬥爭

我不確定為什麼,但相關討論裡往往會出現各種戲劇化設想,像是「若中止懷孕不需要配偶同意,那女人就可以自行決定中止懷孕,連告知都不告知配偶」。我不知道你覺得如何,但是我連要不要買PS5都跟伴侶商量了,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我必須這樣做。如果你的伴侶需要法律的脅迫才會去做那些對你來說重要的事,這讓我感覺你生命裡有比怎麼立法更大條的問題存在。

另一種戲劇化設想是:「若中止懷孕不需要配偶同意,那女人就可以拿胚胎要脅丈夫,予取予求」。我看到這種擔憂,心裡想的是:如果你的伴侶在「中止懷孕不需要配偶同意」的世界會做那種事,那即使是在這個真實世界,你似乎也不該跟他繼續下去了。即使我們把經營伴侶關係當成主要關懷,我們應該首要注重怎麼設計社會制度讓值得在一起的人繼續在一起,而不是怎麼設計社會制度讓不值得再一起的人繼續在一起。

上述說法假想修法後女人會如何要脅男性,然而,在現行法案下,鼓勵男性要脅女性的言論在網路上並不少見,例如「就算女人不想生,只要保險套穿洞讓妻子懷孕,並拒絕簽署中止懷孕同意書,你就可以有小孩了!」我不知道你覺得如何,但要是我,我寧可被別人以他肚子裡的孩子要脅,也不要被別人以我肚子裡的孩子要脅。

在我看來,用停止懷孕的權利增加女性身體自主有很多好處,像是,這會讓情投意合的婚姻更容易成立、更少疑慮,連帶的,也會增加被心甘情願懷胎出生的人類比例。更重要的是,歷史上各種「墮胎管制」的經驗都告訴我們,不讓人合法停止懷孕,大致上只是逼迫人選擇非法且危險的手段。

「受精卵並不是懷孕的女人單獨擁有,而是女人跟配偶共同擁有,因此女人不能憑自己的決定來停止懷孕」現行討論底下出現的這類把女人當成生育工具的言論,在我看來,跟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中止懷孕的但書一起構成了一個讓女人更沒理由結婚和懷孕的世界。這些人應該跟護家盟一起想想,自己到底是在守護還是打擊婚姻制度。

小提琴家和「懷孕服務」

著名的道德哲學思想實驗「電車問題」(the Trolley Problem)有一個好玩的版本,討論我們能否把一個大塊頭推下天橋擋住電車來拯救五個路人,大塊頭會犧牲,五個路人會活下來。這版本來自美國哲學家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他剛好在上個月去世。湯姆森發展了電車問題的很多版本,但他最為人所知的思想實驗並不發生在電車軌道上,而是在醫院。

在他著名的文章〈為墮胎辯護〉(A Defense of Abortion)裡,湯姆森設想一個離奇的情況:

你醒來,發現自己躺在醫院,自己的身體跟隔壁病床上的人以機器管線相連。醫生跟你說:隔壁那個人是世界知名的小提琴家,他患了一種病,器官無法正常運作;你是世界上唯一跟他有匹配血型的人,可以藉由機器管線讓他存活,這不會妨礙你的健康,但會讓你哪也去不了,不過如果你願意躺在這協助九個月,這個小提琴家的病就會被治好,你可以抱著全世界樂迷的感謝回家。

如果你自願留下來協助,當然沒問題,不過想想這問題:醫院和小提琴家「有權利」要求你協助嗎?

湯姆森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你的身體是你的,你有權拒絕讓別人使用,即使別人會因此死亡。對湯姆森來說,若你主動拔掉管線,這並沒有侵犯小提琴家生存的權利:確實,小提琴家有權利活著,但他沒有權利「使用你的身體器官」來活著,這是兩件事。

順便一提,湯姆森用同樣的「權利原則」來說明「大塊頭」案例和其他電車案例的不同:你可以改變電車方向來讓電車撞上一個人而不是五個人,但你不能把大塊頭推下天橋來阻擋電車,因為後面這個行為侵犯了大塊頭的權利。

小提琴家的思想實驗出現在〈為墮胎辯護〉這篇文章,你很容易想到湯姆森接下來要說什麼:就算我們跳過一些其他也很重要的哲學爭辯,直接假設胚胎有生命也有生存權,在這種情況下,女人停止懷孕也並沒有侵犯胚胎的生存權,因為胚胎的生存權並不包括「使用特定女人的身體器官」來生存的權利。

當然,小提琴家論證並非毫無爭議。在這種類比論證的場合,你很容易想像我們可以爭論像是這樣的事:「可是至少在自願懷孕的情況下,胚胎之所以會陷入需要特定女人器官才能存活的處境,這是那位女人參與造成的,這跟小提琴家案例不一樣」。

不過就算上述質疑能存活到最後,至少小提琴家論證依然建立了一個區分:受精卵跟維持受精卵成長的「懷孕服務」是兩回事。就算提供精子的男性能算是跟女人共同擁有受精卵,他會因此也擁有使用那位女人「懷孕服務」的權利嗎?瀏覽相關討論,顯然很多人的答案是YES,因此我並不懷疑我們還活在一個把女性當成生育工具的社會。

不對稱的物化

老實說,若受精卵擁有自己的生命,我不確定人能否說他們「擁有」某個受精卵。想想看,當我們說自己擁有受精卵,這是什麼意思?至少在孩子出生之前這段期間,許多相關討論表達的意思整理出來似乎是:

  • 當男人擁有受精卵,代表:男人有權利要求女人繼續維持懷孕把小孩生出來。
  • 當女人擁有受精卵,代表:女人有義務繼續維持懷孕,因為他對受精卵有責任。

確實,孩子的生命不只是女人賦予的,還有男人,所幸男人剛好不用懷胎,可以毫無負擔參與各種「懷胎的人要負責」的討論,再方便不過。

當代女性主義者麥金儂(Catharine MacKinnon)和德沃金(Andrea Dworkin)主張社會對女人進行「不對稱的物化」,將女性塑造成能滿足男性慾望的樣子。光是從上述「擁有受精卵」在相關討論裡代表的意涵,你都可以看出這種不對稱如何讓社會更方便製造話術來使喚女人。

「中止懷孕」相關討論不容易進行,因為這些討論衝撞社會既定成見。就算有一些很好的論證說明女人本身就有權中止懷孕,慣於讓女人扮演生育角色的社會,也不見得有足夠想像力可以理解這些論證。協助彼此撐開想像力,我推薦大家讀弗里澤(Juliane Frisse)的《女性主義》。

※感謝鄭丁嘉和黃知盈給本文初稿的諮詢意見。

※專欄內容為作家個人創作,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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