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家安不要偷懶了】若有同性專法自助餐,值得吃嗎?
若要用專法處理同性婚姻,邏輯上至少可以有三種方式:
- 縮減版:給予同性伴侶比異性婚姻更少的保障。
- 複製版:給予同性伴侶跟異性婚姻相同的保障。
- 優惠版:給予同性伴侶比異性婚姻更多的保障。[1]
這篇文章想討論第三種「優惠版」專法是否可行、在什麼情況下會可行。是的我知道,目前好像沒有任何國家採用這種優惠版專法,國內也沒有什麼嚴肅的討論,好在「Rreadmoo閱讀最前線」允許我討論架空事實的哲學問題。
基於明顯的理由,我必須先交代一下前兩種專法出現的源由,以及我為何不接受它們。如果你不耐煩,可以跳過下面這一節。
專法是幹嘛的?
「另立專法」是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時常出現的選項:不改變法律上對一男一女婚姻的定義,而是另立「伴侶法」或「民事結合法」,供有意結婚的同性伴侶選擇。當然,不管面前的選項是「伴侶」或「民事結合」,這些同性伴侶都無法真的「結婚」,但他們有機會藉此享有如同異性夫妻那般的法律保障和優惠。
不管在哪個國家,專法都是妥協的結果。專法對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來說有吸引力,因為它可望解決法律不平等對待同性戀的問題。對於那些認為同性戀沒資格「結婚」,但可以理解同性戀的存在,並同意他們也有長久共同生活的需求的人來說,專法是既可以維持法律公平,又不至於改變婚姻定義的方案。當然,也有那種既認為同性戀沒資格結婚,也不認為他們該享有如同異性戀夫妻那般法律保障的人,在一些國家,這種人成功推動了「縮減版」的專法,拿掉同性伴侶的繼承權或收養小孩的權利。
我並不支持「縮減版」的專法,我想不出有什麼理由讓我們限制一個人繼承他死去配偶遺產的權利,僅僅因為他們倆剛好有一樣的性別,此外,越來越多的科學報告指出,同性伴侶養育小孩的能力並不亞於異性伴侶,在這種情況底下,縮減版的專法會成為差別待遇的歧視。
另一方面來說,就算有「複製版」的專法,讓同性伴侶雖然無法結婚,但享有所有異性夫妻享有的法律權利,我也不會支持,因為對我來說那也是一種歧視。當然,「複製版」的專法在法律上並沒有差別對待同性伴侶,它給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妻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不過法律在社會上的效果,並不只是分配權利和義務而已,許多重要的效果取決於名目,例如,白色恐怖受難家屬是從「補償」條例還是「賠償」條例拿到錢,能顯示政府認錯的不同程度。同樣地,政府願不願意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有資格結婚,也是一種態度上的宣示,代表政府鼓勵大家如何看待同性戀。或許有人會說「『婚姻』和『民事結合』只不過是名目,法律保障一樣就好啦!」,這種人或許可以考慮看看下面這個方案:
把現行的婚姻法改成「民事結合法」,並另立同性婚姻專法,在這種情況下兩邊有一樣的法律保障,唯一的差別是同性戀可以結婚,而異性戀則只能民事結合。
綜上所述,我認為「複製版」的專法依然有歧視的效果:即使它提供相同的法律保障,但基於名目的不同,專法的存在顯示政府鼓勵社會以「沒資格結婚」的態度去看待同性伴侶。類似的結論在現行討論裡並不少見,如〈法律歧視能只看效果嗎?對同婚專法「隔離但平等」的批判〉一文,洪偉和黃頌竹試圖論證,以目前情況而言,複製版的專法很難不建立在歧視的立法理由上。
接下來,讓我們思考看看「優惠版」的專法。這種專法不更動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但對同性伴侶提供優於異性婚姻的民事結合方案。就算「縮減版」和「複製版」都有歧視的問題,這是否代表「優惠版」專法也註定不可行?反過來問,若以專法為前提,要搭配哪些優惠,才有機會讓它成為公平的法律?當然,在國際上我們很少看到採用此方案的例子(我得承認我沒有去查過,不過若有國家採用這種方案,在同性婚姻爭議中應該會常常被人提起),不過或許它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
專法自助餐值得吃嗎?買房零利率如何?
先來看一個假想的支持優惠版專法的論證,這個論證支持的優惠,和同性伴侶的生活花費有關:
我們應該通過一個專法,讓同性伴侶免稅,並且買房貸款零利率。為什麼要給同性伴侶這樣的優惠?很簡單,因為這個社會過去歧視同性戀,現在給同性戀一些補償,也是合理的。
當然,你可能會認為說,即使社會過去沒有歧視同性戀,法律也一樣應該要保障同性戀的結婚權利:同性婚姻問題可以是「現在這一刻」的平等問題,不需要訴諸歷史。不過即便是這樣,你應該也不會否認,我們有機會從歷史找到其他額外的理由來支持同性婚姻,例如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謝世民就認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政府對於「不再歧視同志」的有力宣誓。
這個社會歧視同志的歷史,能成為理由讓我們支持免稅和零利率優惠的同性伴侶專法嗎?有幾個理由值得你多想想:
首先,最明顯的問題恐怕就是,在這個方案底下,締結伴侶成了領取優惠的條件,就算你是受到歧視的同性戀,你在跟某人締結伴侶關係之前,是無法享有這些優惠的。反過來說,我們也無法阻止那些非常肯定自己不是同性戀的人,和同性締結伴侶關係,並享有優惠。當然,我並不是在主張說,如果你不是同性戀,就不該使用同性伴侶法來為自己和特定同性朋友獲得法律保障,對我來說,不管是婚姻還是民事結合,都不見得必須以愛情和性愛為基礎。我想指出的是,如果一個優惠計畫是為了補償某族群,但在執行的時候,卻讓任何人都可以領取優惠(而且並不是為了教育意義之類的理由),那這個計畫八成有些問題。
再來,順著上面那個問題,你可能發現:既然我們是要補償同志,那就規定凡是同志就免稅零利率就好啦,也不用等到他們去締結伴侶關係。然而,這個方案等於強迫同志必須跟政府出櫃,才能獲得他們本來就該有的優惠。考慮到同志身份不像殘疾那般容易提出生理證明,也不像原住民那般可以提出家族史的證明,再考慮到人沒有固定性傾向的可能性,同志向政府出櫃以證明自己夠資格獲取優惠的過程,在可行性和複雜程度上可能都超乎我們的想像。
最後,支持「免稅零利率」優惠專法的人,可能會拿原住民享有的各種優惠來類比:在過去被壓迫的原住民,現在受到升學管道和學雜費優惠,這是轉型正義的一環。然而,我認為有一個差異值得注意:上述給予原住民的種種優惠,之所以對轉型正義有幫助,很重要的理由在於,它們(至少在理論上)有助於原住民朋友脫離不正義的歷史帶來的不利處境,例如藉由教育優惠,在某程度上彌補過去的壓迫造成的教育資源匱乏,並藉此增加將來階級流動的可能性。這個分析換句話說就是:我們認為,要舒緩原住民被歧視的問題,教育資源能幫上很多忙,於是立法,讓原住民得到更多教育資源。對於「免稅零利率」優惠專法,我們也應該問一樣的問題:對於同志被歧視的問題,免稅零利率能幫上什麼忙?或者說,就算更簡單一點,每對締結伴侶關係的同性伴侶,國家都發八百萬好了,這能幫上什麼忙?
如果我們相信升學優惠能幫助原住民舒緩他們的弱勢處境,這是因為我們相信原住民的弱勢處境至少有部分原因是他們在資本和教育資源上的短缺。在台灣,比起一般人,同志特別處於收入不足(繳太多稅)且不容易買到房子的處境嗎?就算我們為了討論的方便而假設這一點,這個事實跟同志在台灣受到歧視,又有多大程度的關係?在主張稅金和購房優惠是合理的補償措施之前,我們得先確認這件事。
有些人可能會主張,就算給同志的補償對消弭歧視沒有直接幫助,也依然值得,因為至少這是表達歉意的方式,就跟前面提到的,給白色恐怖受難者或家屬的補償金類似。然而這裡也有一些可以衡量的類比問題。首先,補償金在某種意義上是沒辦法的選擇:你的青春(或你家人的生命)基於政府違反人權的錯誤而逝去,整個社會除了政府官方道歉、立紀念碑和紀念館並且給予補償金,再也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表達歉意。相較於受難者及其家屬,普遍而言的同志處境似乎無法這樣類比。確實,同志在過去受到歧視,現在也受到歧視,並且(不幸地)可能會再被歧視好幾十年,我同意這個社會需要向同志致歉,不過政府最急迫需要回應此處境的方式,應該是致力於使歧視消失,而不是給予補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我的主要反駁,都倚賴現今的科技和人們的想像力:首先,如果性傾向是人的心靈狀態,即便只是程度之分,原則上我們還是有可能發展出足夠準確的科學測試,來區分不同程度的同性戀(或其他足以辨識的性傾向種類)。再來,即便免稅和購屋優惠對同志來說不是恰當的補償方式,也不足以證明我們想不到其他恰當的針對同志族群的補償方式。我只能說是初步證成了我的論點,後續的討論發展則有賴科技的進展,以及其他意見和點子的加入。
專法綁教育,可行嗎?
讓我們姑且這樣理解歧視:大眾對於特定族群有特定的看法(例如:異端、粗俗、不自然⋯⋯),這些看法使得該族群落入不公平的處境並成為弱勢。
上面這句話描述的重點是大眾的心理狀態,但你可以理解,各種歧視的行為和法律,都是源於人的心理狀態。如果歧視是人心裡的看法匯集而成,而大範圍催眠魔法又不在考慮範圍之內,那歧視只能藉由教育來解決。討論到這裡,另一個版本的優惠版專法呼之欲出:
我們應該通過同性伴侶專法,並承諾增加國民教育的多元性別課程時數,貫徹進步意識的性別教育,禁止宗教介入校園,同時,我們應該保證每個學校都有不受干涉的性平會、所有職業領域的性別歧視和性騷擾都受到應有制裁⋯⋯(以下省略一千字)。
這個方案看起來很不錯,唯一的問題在於從第一個逗號開始的所有東西都跟專法無關。那些事情確實該做,而且現在就該做,不過我們沒有理由把它們跟專法綁在一起,特別是如前所述,專法的立法效果(宣告同性戀沒資格獲得真的婚姻)跟這些致力於消弭歧視的方案根本背道而馳的時候。
結論
專法是一種特殊但常見的法律設計:針對特定身份的人,賦予他們特定的權利。專法有機會協助社會解決問題,例如現行的勞基法和原住民相關條例縱使不完美,但大多數的內容應該有比沒有好,但如前面所述,要用專法正確地舒緩甚至解決問題,我們需要正確的前提和恰當的衡量。以同性伴侶專法來說,在前面討論的範圍裡,不管是賦予個人優惠,還是賦予國家教育和管制的義務,看起來都不是解決問題的適切手段。或許原則上我們還是有機會發想出有道理的專法設計,我不確定,但希望上面的論點可以提供一些啟發和思考。
※感謝陳冠廷、易俊宏和朱宥勳給本文初稿的諮詢意見。
NOTE
- 這三種分法並沒有窮盡所有可能。例如有種專法發想主張說,同性在現行科技下難以生理生育,所以同性近親之間的聯姻可能不需要像異性那般受到嚴格限制。這種專法方案是存在的,不過跟這篇文章的討論方向比較無關。↩